1.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我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分為: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兩個層次。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及其注冊管理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已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2005年前暫不要求),并達到規定的學歷和工作年限,均可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考試合格人員,由省級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持證者任經濟師職務。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科目共有4個科目,包括:《房地產基本制度與*策》、《房地產經紀概論》、《房地產經紀實務》和《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
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對已經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的,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可免試《房地產基本*策與制度》科目,但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其他3個應試科目。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后,方能以房地產經紀人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及其注冊管理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愿意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考試合格人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
該證書在所在行*區域內有效。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注冊登記管理工作由各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
房地產經紀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房地產經紀人有權依法發起設立或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擔房地產經紀機構關鍵崗位工作,指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進行各種經紀業務,經所在機構授權訂立房地產經紀合同等重要業務文書,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并獲得合理傭金。 在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房地產經紀人有權要求委托人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資料,支付因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而發生的成本費用,并有權拒絕執行委托人發出的違法指令。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權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房地產經紀人的指導下,協助房地產經紀人處理經紀有關事務并獲得合理的報酬。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權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房地產經紀人的指導下,協助房地產經紀人處理經紀有關事務并獲得合理的報酬。
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應當利用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處理或協助處理房地產交易中的細節問題,向委托人披露相關信息,誠實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托業務,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只能注冊、受聘于一個經紀機構,并以該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不得以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或在其他經紀機構兼職。 未取得注冊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員執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注冊。 。
2.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有哪些要求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統一規劃和管理,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分為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房地產經紀人注冊: 為貫徹《行*許可法》、《**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審批項目的決定》,原建設部轉變管理方式,將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工作轉交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實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管理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房地產經紀人員技術能力與職責: 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并經注冊后執業。
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以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或注冊房地產經紀人、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3.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是什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水平,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秩序,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房地產交易中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生效。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包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發起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建設部負責編制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考試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組織或授權組織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
會同建設部對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已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3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2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 第十二條 建設部負責擬定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國家確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實施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愿意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區域內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五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名義執業。 第十六條 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經紀機構考核合格。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聘用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統一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部門注冊。
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核發《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 第十九條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部門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經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注冊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脫離房地產經紀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時在2個及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房地產經紀活動;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經紀行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部及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各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注冊登記管理工作,每年度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注冊登記情況應報建設部備案。
第四章 職 責 。
4.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
房地產經紀人報考條件
根據《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滿3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2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4)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5)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按照《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已經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者,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可申請免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策》科目。
報考2009 年度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的考生,暫不要求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
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上述規定的,也可報名參加房地房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因違反考試紀律,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原人事部令2004年第3號)處理,尚在停考期內的考生,不得報名參加2009年度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報名
采用網上提交報名信息,現場審查報考資格,網上繳費的步驟,各地不一樣,可以你們省的人事考試網上查到.
我今年也考這個,一起努力,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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