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購房合同的八大“霸王條款”是哪些
霸王條款之一:對虛假宣傳不擔責 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甲方(開發商)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對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關事項以及文字、圖片、模型、口頭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廣告宣傳和印刷品僅為邀請,不具有要約效力,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同之明確約定的內容為準。
盡管法律對什么樣的內容符合要約邀請,什么樣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沒有十分明確的說法。但從廣告法的內容來看,房產開發商以效果圖、廣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理應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因此,開發商房產廣告所宣傳的內容,也應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應當作為合同義務來對待。但上述條款排除了開發商所做商業廣告等成為要約的任何可能性,為其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提供了方便。
霸王條款之二:屋頂外墻廣告管不著 如某開發商印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其所在樓宇屋面、外墻使用權不屬買受人。 屋頂和外墻面廣告權、會所、休閑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權益屬出賣方。
事實上,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利用上述物業和設備進行經營,應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管企業同意。 因此,開發商是無權規定買受人不享有樓宇屋面、外墻使用權等權利的。
霸王條款之三:車位歸開發商所有 如一家地產商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占用小區的道路或場地用于停放的車位,全部歸出賣人,出賣人有權出售、出租,對此購房者無權干涉。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該地產商在合同里將小區道路及車位權利規定給自己的條款是違法的。 霸王條款之四:解除合同期限不一樣 如某樓盤《商品房買賣契約》規定,乙方(購房人)延遲支付合同價款,經甲方(開發商)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同時,又規定甲方延遲交付該商品房的,經乙方催告后9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應該說,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買賣契約雙方的最主要義務,對于這兩項主要義務的違反導致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合同雙方當事人也應是對等的,但開發商在合同里卻規定,如果賣方催告30日未收到付款即可解約,與買方催告90日未收到房產才可解約的規定,明顯是不對等的。 霸王條款之五:違約金差一倍不合法 某《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乙方(購房人)按每天20元向甲方(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接期間的違約金,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擔。
同時,又規定甲方或其委托人怠于履行該商品房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按每拖延一天10元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依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在上述合同中卻規定,購房人逾期履行義務每天支付違約金20元,而出賣方逾期履行義務只需每天支付10元,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則。 霸王條款之六:違約金、定金兩者如何取舍由開發商規定 某《商品房買賣契約》規定,乙方(購房人)辦理按揭的資料提交銀行審核后,若未獲批準,甲方(開發商)有權要求乙方在15日內一次性補清應交款項,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契約,并在本契約解除后30日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定金不予返還,乙方同時按房款的1%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不難看出,此項霸王條款違反了合同法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的規定。根據上述合同的內容理解,開發商在購房人違約的情況下,既可以沒收定金,又可以收取1%的違約金。
霸王條款之七:開發商違約不擔責 某樓盤的《商品房買賣契約》規定,房屋交付后90天內,雙方應按規定準備資料,協助對方辦理該房屋產權過戶及申領有關權證手續。 但在對開發商不協助對方辦理的違約責任選擇上,全部選擇空白。
如此霸王式條款的設定,意味著開發商既不用承擔限期履約的責任,又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無疑是不平等合同,對購房者維權是極為不利的。 霸王條款之八:用格式條款對抗非格式條款 如某樓盤《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本內容或其他內容如有沖突,以本附件內容為準。
這意味著開發商能夠依據自行設定的格式合同排斥非格式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如果附件與合同正本內容或其他內容中的非格式條款相沖突的,應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2. 開發商霸王條款,該向那里投訴
法院起訴或315消費者協會投訴或315網上投訴
“霸王條款”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消費者對日常生活中一些不公平合同條款的帶有強烈感情色彩的稱呼。這些條款以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或行業慣例等形式,對消費者的權利加以限制。這些條款在法律上都屬于格式條款,即合同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認定“霸王條款”,應衡量是否滿足以下條件:首先應該確認該條款屬于民事合同條款。*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經合法程序批準收取費用的,屬行*性收費。如公路收費站張貼各種車型的收費項目,不是“霸王條款”,如其收費項目和價格沒有依法經批準,則屬亂收費行為;其次應確認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如果合同條款是商家與消費者以個別協商的方式確定的,即使后來發現該條款不利于消費者,也不能稱之為“霸王條款”;最后應確認此條款明顯不公平,即減輕商家的責任,加重消費者的義務。
面對霸王條款,消費者四種方式可維權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在市場中占有優勢地位的企業在其準備與消費者訂立的合同中加入一些不公平的條款,消費者要么接受條款,訂立合同;要么不接受條款,拒絕簽約。面對霸王條款,消費者應該如何正確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指出,面對“霸王條款”,消費者可選擇以下方法解決:
(1)預防。在面對復雜的消費市場時,消費者應謹慎挑選,盡量與信譽好的商家交易,避免陷入“霸王條款”的陷阱當中。
(2)協商。消費者遇到“霸王條款”時,不應保持沉默,而應積極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如在簽約時發現“霸王條款”的,可以直接與商家對話,要求單獨訂立沒有“霸王條款”的合同。訂立后發現的,可以按公平、誠信的原則與對方協商,要求去除或修改這些條款。
(3)投訴。消費者可以將遇到或者搜集到的“霸王條款”告知消委會和相關主管部門,由其通過點評、揭露等形式來促使商家進行修改。
(4)訴訟或仲裁。如“霸王條款”嚴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進行解決。
那要看看你與開發商的協議中有沒有這方面的協議,如果有你必須安裝鐵通方面的協議,開發商應該提供合理的理由,否則,可以認定為“霸王條款”
3. 買房常見霸王條款有哪些
霸王條款一:宣稱并非格式合同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所有合同及相關文件均系買賣雙方充分協商后自愿達成,并非賣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賣方對合同條款保留解釋權并負責解釋。
法律解析:根據《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不是由開發商按有利于自己的解釋處理。
霸王條款二:違約責任不對等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買方如果沒有按時交付房款,必須向賣方支付購房款的10%作為違約金。買方如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產權證書的,賣方則按已付房價款的1%向買方支付違約金法律解析:《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第72條、第73條的規定,開發商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構成顯失公平。購房者可以據此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并根據合同法規定,要求增加開發商的違約金,減少購房者的違約金。
霸王條款三:面積誤差不能退房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面積發生誤差時,不予退房,面積誤差部分雙方按每平方米房價款據實結算房價款。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
面積誤差超過一定比例,法律賦予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救濟權利,合同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按法定。開發商通過格式條款來排除買受人合同解除權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買受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該權利不得通過約定剝奪。霸王條款四:共有部分歸開發商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外墻面使用權不屬于買受人,買賣雙方同意屋頂和外墻面廣告權、會所、休閑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權益屬于出賣方。
法律解析:《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根據《民法通則》、《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已納入分攤面積的公用部位的產權,屬業主共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
霸王條款五:虛假廣告宣傳免責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出賣人在買受人簽訂合同前的廣告、宣傳資料(或樓盤模型、售樓書或其他載體)中的所有圖片、資料數據、說明等,僅供買受人參考,以*府最終審核為準。法律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
霸王條款六:認購定金不退還某《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 "本簽訂后協議簽訂后,乙方到期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還。"法律解析:該條款限制了購房者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以上就是買房中常見的一些霸王條款以及面對霸王條款,購房者該如何維權的相關解答。
買房簽合同,不平等的事情時有發生,購房者應該學會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必要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 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有霸王條款怎么辦
1、只要合同中涉嫌霸王條款,就應視為無效。
如果消費者簽訂了含有不公平條款的合同,1年內有權向法院訴訟提出修改,法院應確認該合同條款無效,并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糾正。2、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謹慎,仔細研讀所有條款,一旦發現違約責任條款不對等,應當及時提出異議并要求修改。
針對現實生活中,許多購房人被迫接受不平等條款的現狀,購房人可以向工商機關進行申訴,同時向法院主張調整。不論購房超過1年還是未超過1年,購房人都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主張調整為對等的違約責任。
5. 在房地產中什么叫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霸王條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痛恨,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 很多時候,由于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霉,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
近年來,消費者通過打官司等方式反擊“霸王條款”的新聞屢屢見諸報端。參加兩會的代表、委員也多次“聲討”,但“霸王條款”至今仍在一些行業和領域盛行,甚至愈演愈烈。
究其原因,除了一些商家無視法律和社會正義之外,新華社記者在對一些“霸王條款”的調查中發現,有的部門多次表示要加強對“霸王條款”的治理,但遲遲不見行動;也有個別部門采取漠視態度,得過且過;還有一些領域的“霸王條款”找不到責任部門,或部門之間相互推諉。 可以說,*府職能部門監管不力是“霸王條款”長期橫行的根本原因。
“霸王條款”與我國日趨成熟的消費市場格格不入。事實上,“霸王條款”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長遠發展。
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慮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而是把腦筋放在如何限制消費者上,這樣的企業肯定走不了太遠。 要讓“霸王條款”在市場上消失,光靠消費者自身或是消費者協會的力量遠遠不夠。
*府相關部門應當切實負起職責,以群眾利益為出發點,依據法律規范商家擬定的各種消費條款,對經批評教育仍不糾正的商家施以經濟、行*處罰,鏟除“霸王條款”生存的土壤,讓消費者花錢花得揚眉吐氣。 霸王條款的出現及其含義 早在19世紀格式合同就已經出現在西方的農業和手工業等領域。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其運用范圍越來越廣泛。到了20世紀,格式合同已經是合同領域的一個普遍現象,并且深刻地影響著我們的經濟生活。
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經濟性適應了現代社會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要求;它廣泛作用于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 霸王條款與格式合同是一對孿生兄弟,于是,隨著格式合同的出現,霸王條款也就當然地出現在我們的經濟生活中了。
那么什么是霸王條款?對此,有學者下了這樣的定義,所謂的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本人認為,霸王條款是指生產者或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規定的,違反公平,誠信等民法基本原則且損害格式合同相對人的條款。
霸王條款的破壞性分析 通知、聲明、告示、店堂告示、行業慣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費領域,充斥我們的經濟生活。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如銀行,保險,郵*,電信,水電氣等),沿襲舊體制下的規定或僅從自身利益出發制定行業慣例,對消費者利益多方限制,嚴重侵犯消費者的權益,引起廣大消費者的不滿。
霸王條款在這些領域里蓬勃地存在著,但它的破壞性是眾人皆知的。消費者對它是“痛而不欲其生”。
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擾與破壞了正常的消費秩序,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對國家在消費領域的管理活動造成了極大的阻礙與破壞,使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形同虛設。 它的破壞性主要表現為:一,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限制,甚至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使與取得;二,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逃避法律對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嚴格消費責任。
所以,基于霸王條款的破壞性,有學者如此斷言,“20世紀以來,格式條款(格式合同——筆者注)的普遍使用威脅到契約正義和交易安全”。 霸王條款存在原因的經濟分析 有學者認為,霸王條款之所以長期存在有兩個原因:一、生產者和經營者處于壟斷地位,消費者別無選擇;二、信息不對稱,消費者不知道可以選擇什么。
認為要解決這一問題,關鍵是要打破壟斷,而要打破壟斷則必須引入競爭。只要有了充分競爭,消費者就可以對其產品和服務進行自由選擇。
在這種情況下誰制定霸王條款,誰就會失去消費者。 果真如此嗎?讓我們近距離地看看,到底是什么催生了“霸王條款”? 一、機會主義者的“本性”是經濟根源 著名經濟學家斯密提出“人人為己”的基本假設,而耶魯大學的威廉森則在這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人人不但自私,而且一有機會就不惜損人而利己”。
威廉森把人的這種“本性”稱為機會主義。故從事交易的人,即經濟學家所稱的經濟人,則是機會主義者。
并且經濟學家認為在經濟活動中,經濟人是完全理性的。也就是說他們在從事經濟活動的過程中是一定會進行成本—收益的分析。
所謂的成本—收益分析是指,市場中的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既注重收益又關注成本,或是最大限度地取得收益,或是將所支付的成本降至最低。 馬克思也說過,經濟是基礎,經濟決定一切,所以經濟利益也應該決定經濟人的經濟行為。
由于市場經濟的存在,市場主體(主要是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從理論上來說,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不會是不平等的。但由于經濟人(經營者)都是完全理性人,都是機會主義者,所以都會利用自己擁有的一切。
6. 買房遇到霸王條款怎么辦,怎么應對霸王條款
很多時候,由于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霉,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為了解決廣大群眾的難題,這里為您介紹常見的幾種霸王條款及解決方法:
一、限制買房方得使用權
我們知道,買房不僅包括了室內面積,外面的公共面積也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很多開發商卻做出這樣的條款:“樓宇屋面及外墻使用權不屬于買受人,買賣雙方同意屋頂和外墻面廣告權、會所、休閑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權益屬出賣方。”或者“出賣人有權無償使用建筑外墻、屋面,用以標注本項目開放商名稱、小區名稱等,而不需要征得買受人的同意。”
這顯然嚴重侵害了業主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71條的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相關物業管理條例:“通道、樓梯、物業服務用房等屬于業主共有,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那么如果遇到這樣的合同條款要及時指出來。自己房屋外墻面積不屬于自己,不小心用到倒變得侵權了,這樣的條款實在是太過侵害業主利益。剛一發現就應當指出來并強令開發商更改,如果對方堅持己見,那么不如放棄這處房產。
二、開發商處理業主車位
小區在出售房屋的時候一般都配有車位,該車位應當屬于業主,他人無權處置。但是開發商往往利用買受人的不知情作出這樣的條款:“小區的道路或場地用于停放的車位,全部歸出賣人,出賣人有權出售、出租。”
這樣的條款違反了《物權法》第73、74條,它排除了業主占用、使用、收益、處分小區道路和車位的權利。此外,《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應當享有的權利。
因此如果開發商作出這樣的條款,就是光明正大的侵犯業主權利,賺取不當利益。對這樣的條款一旦妥協將會造成業主生活上很多不便,所以業主要注意開發商對公共設施的約定。
三、合同約定開發商不按時交房不承擔違約責任
這樣的條款比如“因設計調整、氣候變化等原因導致未按本合同規定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府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府強制性文件、行*禁令及片區大面積停水、停電、高考、創衛等)導致工程施工期延長的,出賣人房屋交付時間相應順延并免予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其實這個條款的性質同只規定買受人承擔責任一樣,單方面約定買受人的義務但避免了開發商的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需要說明的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例如地震、水災等。而設計調整、氣候變化等不屬于不可抗力范圍的原因,不能成為開發商避免責任的原因。
以上就是對“買房遇到霸王條款怎么辦,怎么應對霸王條款”的解答,我國法律規定,在享有權利的時候應當承擔相應義務,因此開發商在享受經濟利益的時候應當按照約定保障客戶的權益,這種公開避免自己責任,加大買受人責任的條款顯然違背了公平原則,應當撤銷。
7. 簽了開發商的霸王條款怎么辦
你所說的“霸王條款”,如果符合《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情形的無效;如果符合《合同法》第54條情形的,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撤銷。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8. 和開發商簽合同遇到霸王條款怎么辦
購房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對雙方違約賠償責任的約定明顯不對等,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中公平交易原則,可視作無效條款,而合同其他條款繼續有效。另外,違約責任應進行對等約定,如果出現明顯不對等的條款,購房人可以選擇不接受該條款約定,并有權要求修改條款內容。
購房合同約定明顯有利于開發商,如果消費者簽訂了含有不公平條款的合同,1年內有權向法院訴訟提出修改,法院應確認該合同條款無效,并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糾正。
9. 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有霸王條款怎么辦
1、只要合同中涉嫌霸王條款,就應視為無效。如果消費者簽訂了含有不公平條款的合同,1年內有權向法院訴訟提出修改,法院應確認該合同條款無效,并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糾正。
2、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謹慎,仔細研讀所有條款,一旦發現違約責任條款不對等,應當及時提出異議并要求修改。針對現實生活中,許多購房人被迫接受不平等條款的現狀,購房人可以向工商機關進行申訴,同時向法院主張調整。不論購房超過1年還是未超過1年,購房人都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主張調整為對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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