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銷售車位增值稅專用發票開什么名稱
增值稅發票也是發票的一種,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都可以到主管國稅部門申請領購增值稅發票,并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
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可以憑增值稅發票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簡稱。
用于銷售應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時所開具的發票。我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后,為確保屬于價外稅的增值稅憑發票注明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而印發,供企業使用。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專用發票作為扣款憑證使用的,僅限于購銷雙方均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
2. 小區地下車位需要繳稅嗎
由于車位的土地使用性質為綜合用地或倉儲戊類用地,所以車位要交的稅費與商住兩用房相同,需要繳納契稅、印花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無產權的車位,從2011年之前稅法角度來講是一種實質上的長期租賃合同,只不過這種租賃方式與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開發商稱為銷售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對這種情形明確為:“對具有明確租賃年限的房屋租賃合同,無論租賃年限為多少年,均不能將該租賃行為認定為轉讓不動產永久使用權,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
報稅總價=指導價*房屋面積,契稅(買方):報稅總價*3%;個稅(賣方):報稅總價 *1%;營業稅(賣方):(現報稅總價-原報稅總價)*5.6%;印花稅(買方):報稅總價*0.1%;交易手續費(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報稅總價*0.5%;轉移登記費(買方):550元/戶;土地增值稅(賣方);業主可提供購買發票:差額征收 (現報稅總價-原報稅總價)*30%;。
3. 請問房地產開發商銷售房產、商業、車位、給國家交那些稅
營業稅稅率5%,隨證的有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營業稅稅額分別依照7%、3%、2%稅率計算繳納。
土地增值稅,按照增值額,依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計算繳納;
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數
稅率為30%、40&;、50%、60%,速算扣除數為0、5%、15%、35%
印花稅按照財產轉移書據稅目,以銷售額依照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繳納。
企業所得稅按照實際利潤額依照25%稅率計算繳納,按季度預交,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4. 轉讓車位,如何繳納增值稅
轉讓車位,按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計算應預繳稅款來繳納增值稅,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區分以下情形計算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的稅款: (一)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二)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擴展資料: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個體工商戶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
5. 房地產銷售車位增值稅專用發票開什么名稱
增值稅發票也是發票的一種,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都可以到主管國稅部門申請領購增值稅發票,并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
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可以憑增值稅發票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簡稱。
用于銷售應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時所開具的發票。我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后,為確保屬于價外稅的增值稅憑發票注明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而印發,供企業使用。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專用發票作為扣款憑證使用的,僅限于購銷雙方均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
6. 房地產公司出售無產權車位應如何繳稅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無產權的車位,從稅法角度來講是一種實質上的長期租賃合同,只不過這種租賃方式與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開發商稱為銷售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策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83號對這種情形明確為:“對具有明確租賃年限的房屋租賃合同,無論租賃年限為多少年,均不能將該租賃行為認定為轉讓不動產永久使用權,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也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超過20年的車庫銷售這種特殊經營行為,合同法判定為:“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所以對于無產權的車位銷售,不論是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還是利用地下基礎設施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除能夠依法轉讓的情形外,都應當作為“服務業——租賃業”計算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所以從營業稅納稅總額與納稅時間上來看,無論企業按照“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還是“服務業—租賃業”計算納稅結果是一樣的。
對于車位銷售的企業所得稅問題,由于房地產企業都是一次性通過成本對象或公共配套設施轉入銷售成本,所以收到的銷售款也應當一次性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