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土地出讓金怎么抵扣
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開發商,開發商必須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即為土地出讓金。*府并未收取開發商的增值稅,所以開發商無法渠道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抵扣。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土地出讓金可采取差額計稅方式進行抵扣。
根據國稅局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第五條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第五條規定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是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筑面積。
擴展資料
土地出讓金使用范圍
1、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2、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
3、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4、城市建設支出。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出讓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營改增
2. 土地出讓金怎么交
土地出讓金交納方式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凡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按規定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全產權單位房二次交易時只需由賣方補交2%的土地出讓金,交易后的房屋應為商品房性質。房屋產權時間是自產權證發放之日算起。
房改房是指按照國家規定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售給職工的享受國家一定優惠*策的房屋,其在上市轉售時存在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問題。房改房產權證基本可分為兩種:按成本價購買的產權證和按標準價購買的產權證。
成本價的產權證說明該房屋的使用、占有、處置的權利全部歸產權人所有,不需經過原產權單位同意就可處置,但該房屋不能辦理贈與,在收益權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房改*策規定:原以標準價購買公房的職工,可以根據本人意愿理順到成本價,在補交購房時標準價與成本價差價款后,獲得全部產權,并換新的產權證書。全產權,可以上市交易。房改房已經交納土地出讓金上市交易后再次進入市場交易的,按照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資料:
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現行的土地出讓金的實質,可概括為它是一個既有累計若干年的地租性質,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稅非稅性質的矛盾復合體。土地出讓金具有地租而非稅性質。稅收是國家作為管理者對納稅人為國家繳納的經濟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
土地出讓金,將累計若干年地租總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則又似有稅收的非租性質。土地出讓金自身就是這樣一個內在矛盾的復合體。也就是說,土地出讓金,似租非租,似稅非稅。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
對于住宅等項目,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于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項目,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項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
參考資料:土地出讓金 百度百科
3. 有哪些房產需要交納土地轉讓金
規定是住房為出讓性質土地的,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就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辦理出讓性質土地證,才可以過戶該住房。
還規定,住房所屬土地為劃撥性質土地的,過戶該住房需要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出讓性質土地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有批準權的部門審批。有批準權的部門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4. 何為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land transaction fees) 是指各級*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標準:
一、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二、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由*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5. 房地產開發企業付的土地出讓金計入什么會計科目
入“開發成本”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根據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
1、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后,企業為新建辦公樓等而獲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
2、企業為房地產開發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在“開發成本”科目核算。
3、即記入到所建的固定資產價值之中,但不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土地”入賬。
擴展資料:
開發成本是指構成房地產商品售出條件的全部投入及包括分攤的配套設施費、環境綠化費和外管網等全部費用。構成因素有: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讓金的估算可參照*府前期出讓的類似地塊的出讓金數額;也可依據所在城市人民*府頒布的城市基準地價或平均標定地價。
2、土地征用及拆遷安置補償費
在城鎮地區,國家和地方*府可以依據法定程序,將國有儲備土地或已由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因出讓土地使原用地單位或個人造成經濟損失,新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給以補償。它實際上包括兩部分費用,即拆遷安置費和拆遷補償費。
3、前期工程費
主要包括:
(1)項目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所需費用。一般可以按項目總投資額的一定百分比估算。通常規劃及設計費為建安工程費的3%左右,水文地質勘探費可根據所需工作量結合有關收費標準估算。
(2)“三通一平”等土地開發費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拆除費用、場地平整費和通水、通電、通路的費用等。這些費用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量,參照有關計費標準估算。
4、建安工程費
它是指直接用于建安工程建設的總成本費用。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費(建筑、特殊裝修工程費)、設備及安裝工程費(給排水、電氣照明、電梯、空調、燃氣管道、消防、防雷、弱電等設備及安裝)以及室內裝修工程費等。
5、基礎設施費
它又稱紅線內工程費,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道路、綠化、排污、排洪、電訊、環衛等工程費用,通常采用單位指標估算法來計算。
6、公共配套設施費
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其估算可參照“建安工程費”的估算方法。
7、不可預見費
它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依據項目的復雜程度和前述各項費用估算的準確程度,以上述1~6項之和為基數,按3%一5%計算。
8、開發期間稅費
開發項目投資估算應考慮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所負擔的各種稅金和地方*府或有關部門征收的費用。在一些大中城市,這部分費用在開發建設項目投資構成中占較大比重。應根據當地有關法規標準估箅。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開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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