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會頭頭吳學占觸犯了什么法律,會被判多少年
吳學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
5月11日.上午,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對吳學占等15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吳學占有期徒刑25
年, 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艷、杜建崗、吳風志20年至2年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40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罰金。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博、嚴建*、程學賀、張書森、么傳行2年2個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根據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吳學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繳、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月4日,被告人吳學占成立冠縣泰昌投資有限公司,后變更為山東冠縣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從事高利放貸、借用資質投標建設工程等業務。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吳學占以冠縣泰昌投資有限公司或冠縣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依托,為謀取非法利益,組織領導被告人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艷、杜建崗:、吳風志,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以吳學占為組織者、領導者,趙榮榮、李忠為積極參加者,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艷、杜建崗、吳風志為其他參加者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以吳學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高利放貸、強攬其他公司已中標工程、強行違規建設加油站、違規開發小區樓盤和商業街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牟利,并用牟取的利益向組織成員支付報酬,向因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受傷或死亡的組織成員支付醫療費、子女撫養費等。為維護組織利益,以吳學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強制侮辱婦女、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非法侵入住宅、故意傷害等9起犯罪,并通過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活生產秩序,破壞公司、企業、國家機關正常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在冠縣東古城鎮區域內造成嚴重影響。此外,吳學占、李忠個人還分別實施了故意傷害、**犯罪。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的規定, 被告人吳學占所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吳學占是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趙榮榮、李忠是積極參加者、骨干成員,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艷、杜建崗、吳風志等是其他參加者。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各自在整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 依法作出_上述判決。
當事人親屬、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代表等80余人旁聽了宣判。
2. “辱母案”涉黑團伙頭目被判多久
5月11日上午,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對吳學占等15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
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吳學占有期徒刑2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艷、杜建崗、吳風志20年至2年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40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罰金。
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博、嚴建*、程學賀、張書森、么傳行2年2個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根據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部分予以支持。
被告人吳學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繳、沒收。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的規定,被告人吳學占所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其中,吳學占是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趙榮榮、李忠是積極參加者、骨干成員,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艷、杜建崗、吳風志等是其他參加者。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各自在整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3. 長春東逸美郡房子怎么樣
東逸美郡位于遠達大街與東榮大路交會處,占地面積為6.5萬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為18萬平方米,由吉林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整個項目共有住宅12棟,多層、小高層、高層均有,整個項目預計分二期開發,以中小戶型為主,戶型面積區間為50-100平方米,主力戶型面積區間為60-80平方米。
東逸美郡臨近伊通河,生態資源優勢明顯,該項目周邊配套完善,中東瑞家、金海馬家居以及紅星美凱龍全球家居廣場的商業聚合效應,為這一區域樓盤的升值提供了空間。
該小區為長春市同鑫熱力遠達分公司集中供熱,供熱效果還可以。物業管理較規范,目前小區已經封閉管理,業主進出必須刷卡。小區外圍畫有160余地上車位,小區還配套地下車庫一座,車位不詳。
4. 是義務幫工還是工傷事故
振宇置業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公司董事長曾某系外方代表,公司總經理肖某系中方代表。
肖某又是泰和富瑞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泰和縣城澄江大道及澄江大道兩旁的房地產開發均由兩公司負責。
兩公司內部員工,除少數科室人員相對固定外,其他員工根據需要可隨時調用。 2005年5月28日17時許,江某、鄭某的挖掘機在澄江大道挖掘作業時,不慎將振宇置業有限公司所有的380伏電線掛斷。
鄭某即與振宇置業有限公司負責工程施工的劉某聯系,要求公司派員將掛段電線修復。劉某即派本公司員工陳某(無電工操作證)帶著鋼絲鉗、膠布等接線工具到事發現場,陳某在未采取切斷電源的情況下即行接線,不幸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陳某的家屬以陳某是為江某、鄭某義務幫工致死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江某、鄭某賠償死亡賠償金、醫療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201192。01元。
[分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于本案應如何何處理,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因無償提供幫工而死亡,江某、鄭某作為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接電線是受公司管理人員指派的職務行為,其在履行服務工作中而觸電死亡,屬工傷事故,應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賠償。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是: > 第一, 江某、鄭某的挖掘機在挖掘作業時掛斷了振宇置業有限公司的電線,鄭某及時通知振宇置業有限公司管理人員劉某,要求劉某派員維修,劉某派公司內部電工陳某進行維修。 因江某、鄭某與劉某僅是工作關系,故所謂朋友幫工義務之說不能成立。
第二, 陳某是振宇置業有限公司員工,陳某受公司管理人員劉某的指派維修公司電力線路時觸電身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的,應當認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陳某在履行職務的工作時間發生觸電身亡的事故,符合上述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三, 陳某觸電身亡,是因陳某違反操作規程,即在沒有斷電源的情況下接電線,鄭某、江某對陳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工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因陳某死亡不是因鄭某、江某的侵權行為造成的,鄭某、江某對陳某的死亡無過錯,因此,鄭某、江某不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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