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潼南縣柏梓鎮文明中心小學學生可以上潼南中學嗎
可以
(一)初中學校招生
1.學區劃分。
根據各地現有戶籍人口、常住人口數量及分布情況和學校傳統招生區域,結合人口增長趨勢和城市建設規劃,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初中學校招生以學生戶籍為劃片主要依據,適當兼顧房產和實際居住地等因素,將全區初中招生范圍劃分為城區片(包括梓潼街道、桂林街道、田家鎮)、雙江片(包括雙江鎮、花巖鎮)、柏梓片(包括柏梓鎮、崇龕鎮)、古溪片(包括古溪鎮、寶龍鎮)、玉溪片(包括玉溪鎮、群力鎮、米心鎮)、上和片(包括上和鎮、龍形鎮、別口鎮)、塘壩片(包括塘壩鎮、太安鎮、新勝鎮)、小渡片(包括小渡鎮、壽橋鎮)、臥佛片(包括臥佛鎮、五桂鎮)等九大學區。
2.招錄方法。
(1)對口直升:上和片區的上和小學、獨柏小學、別口小學等3所學校的小學畢業生全部就讀上和中學;玉溪片區除新華小學、群力小學外的小學畢業生全部就讀玉溪中學。
(2)九年一貫制學校:九年一貫制辦學模式的公辦學校(田家小學)的小學畢業生原則上就讀本校初中部;民辦學校(駿馬學校、文昌學校)的小學畢業生回戶籍所在地轄區初中學校就讀或就讀本校初中部。
(3)電腦派位:除對口直升和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小學畢業生外,其余的小學畢業生均電腦隨機派位。
3.實施辦法
全區初中學校招生分城區學區和城區外(8個)學區,分類分片進行。
(1)城區學區招生。城區初中學校招生計劃根據轄區小學畢業生人數,只下達到各初中學校,城區相關小學(田家鎮轄區內小學單獨下達城區初中招生計劃)畢業生和戶籍在城區但在城外就讀的小學畢業生可填報潼南中學、梓潼中學、大佛中學三個志愿,然后根據所有填報城區三所初中學校志愿情況統計,進行學區統一電腦派位。如第一志愿填報某所初中學校不足該校招生計劃的,填該校第一志愿的學生直升該校;第一志愿填報超出某所初中學校計劃的,采用電腦派位確定就讀學生,第一志愿電腦未能派到學位的學生,可參與第二或第三志愿派位或直升。
(2)城區外學區招生。按照各片實際情況采取對口直升或初中學校向對應轄區小學投放招生名額,進行志愿填報、電腦派位的方式招錄。
2. 武漢市公房房屋拆遷補償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監控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確保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后得到補償安置,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資金,是指拆遷范圍內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按《辦法》應對被拆遷人給予安置、補償所需的費用。
具體包括房屋補償費用、附屬物補償費用、臨時安置補助費用、安置房建設所需費用以及拆遷涉及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數額由拆遷管理部門根據被拆遷房屋面積、用途、市場評估意見等因素確定。
拆遷人應按照拆遷管理部門確定的資金數額,將拆遷安置補償資金存入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含農村信用社,下同),并確保該項資金用于房屋拆遷安置補償。 第五條 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拆遷人、接受存款的商業銀行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就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訂立協議。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管理監控資金,保證專款專用。商業銀行未按照協議約定擅自允許拆遷人使用監控資金,導致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不能落實的,應當承擔擅自劃撥資金的責任。
第六條 資金監控的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金監控的數額; (二)資金使用計劃; (三)資金使用的具體程序; (四)追加資金程序; (五)解除資金監控程序; (六)違約責任; (七)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拆遷安置補償資金按以下規定監控: 實行貨幣安置或建房安置的項目,按應安置補償資金量的100%進行監控。
實行現房安置的項目,根據拆遷人提供現房的數量適當計減監控資金,但最少不低于貨幣安置補償資金的 60%。 第八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現房安置的,應提供房屋的購房合同、房屋建設審批手續以及房屋戶型、面積、地點、樓層等相關資料。
第九條 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確有特殊情況的,拆遷管理部門可酌情降低監控資金幅度。 第十條 資金監控協議訂立后,拆遷人按確定的資金數額專戶儲存,辦理存款的商業銀行應向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相應數額的書面資金認定證明。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按計劃使用監控的資金,經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后,商業銀行方可允許拆遷人使用相應的資金。 第十二條 拆遷過程中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追加監控資金的,拆遷管理部門應將追加監控的數額書面通知拆遷人,并與拆遷人、商業銀行簽定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完畢后,拆遷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商業銀行發出解除監控通知,被拆遷人可自由使用監控資金剩余部分。 第十四條 司法部門依法執行拆遷人財產涉及監控資金的,商業銀行應及時通知拆遷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內有集體所有土地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監控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武漢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實施日期】2004/02/01【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府令第148號 《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11月24日市人民*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李憲生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用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理》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被征用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實施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有關批準文件的用地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條 市土地行*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同時負責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的實施工作。 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夏、新洲、黃陂區土地行*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的實施工作。
被拆遷人所在地的區、鄉(鎮)人民*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配合、支持土地行*主管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五條 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主管部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 (四)以被拆遷房屋為注冊住址辦 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五)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主管部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暫停辦理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