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小房地產是什么概念
小的房地產企業一般是在單個城市里發展的房企。
中等的房企,最起碼是占據了一個省的業務,甚至跨省。
大房企一般是上市企業。業務遍布中國各大沿海城市及中國各重要城市。
房企分1-4,4個等級的資質。
2-4級資質的企業,基本都屬于小型房企.
1級資質的房企,修建的樓盤覆蓋主營業務省市的各大城市。(比如,假設某房企主要在廣東發展。 在廣東有開發項目,同時在廣州省的其他城市同樣有投資開發的項目) 則該企業就已經屬于中等房企。
如該房企比如萬科這樣,在中國各大城市都有開發項目,則屬于大型房企。
2. 中小企業的定義和劃分標準
請參考百科:/view/*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四、各行業劃型標準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筑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
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郵*業。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
從業人員。
3. 中小型企業定義和劃分標準
中小企業的定義: 中小企業是與所處行業的大企業相比人員規模、資產規模與經營規模都比較小的經濟單位。
我國中小企業劃分標準 我國目前對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為2003年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部、國家統計局研究制訂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訂大中小型企業的統計分類。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精神,原國家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部、國家統計局于2003年2月19日發布了《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對主要行業的中小企業的標準作出了明確的界定。
該標準是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的。按照《通知》的規定,不同行業的中小企業應該按照以下標準認定: 工業,中小型企業 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 萬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 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建筑業,中小型企業 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 萬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 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 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500 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 萬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 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 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批發業中小型企業 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輸和郵*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 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郵*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 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 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 萬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具體衡量標準的規定 “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筑業企業的銷售額會計科目”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 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 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職工人數800 人以下。企業是與所處行業的大企業相比人員規模、資產規模與經營規模都比較小的經濟單位。
4. 房地產業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房地產業是從事房地產投資、開發、經營、服務和管理的行業,包括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中介服務、物業管理和其他房地產活動。
在國民經濟產業匪類中,房地產業屬于第三產業,是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部門。 房地產業與建筑業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建筑業是物質生產部門,屬于第二產業;房地產業兼有生產(開發)、經營、服務和管理等多種性質,屬于第三產業。這兩個產業又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因為它們的業務對象都是房地產。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房地產業與建筑業往往是甲方與乙方的合作關系,房地產業是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甲方,建筑業是乙方;房地產業是策劃者、組織者和發包單位;建筑業則是承包單位,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完成基礎設施建設、場地平整等土地開發和房屋建設的生產任務。
5. 房地產業的基本概念
房地產業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為經營對象,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經營、管理以及維修、裝飾和服務的集多種經濟活動為一體的綜合性產業,是具有先導性、基礎性、帶動性和風險性的產業。主要包括:土地開發,房屋的建設、維修、管理,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劃撥、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買賣、租賃,房地產的抵押貸款以及由此形成的房地產市場。在實際生活中,人們習慣于上將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行業稱為房地產業。 (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2)房地產的開發與再開發:征用土地,拆遷安置,委托規劃設計,對舊城區的開發與再開發;
(3)房地產經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以及房屋的買賣、抵押等經濟活動;
(4)房地產中介服務:房地產咨詢中介,房地產評估中介,房地產代理中介;
(5)物業管理:房屋公用設備實施的養護維修并為使用者提供安全、衛生、優美的環境;
(6)房地產的調控與管理:建立房地產市場、資金市場、技術市場、勞務市場、信息市場,制定合理的房地產價格體系,建立健全房地產法規,實現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
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的合稱。房產是指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倉庫、廠房、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辦公醫療和體育用房等;地產則包括土地和地下各種基礎設施,例如供熱、供水、供電、供氣、排水排污等地下管線以及地面道路等。 房地產具體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地上的附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托于物質實體上的權益。又稱不動產,是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兩者具有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包括:
a) 土地
b)建筑物及地上附著物
c)房地產物權
注:房地產物權除所有權外,還有所有權衍生的租賃權、抵押權、土地使用權、地役權、典當權等。
6. 小微企業 主要是指什么企業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是由經濟學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財*部和國家發改委發出通知,決定在未來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業22項行*事業性收費,以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第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小微企業在稅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門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符合這三個標準的才是稅收上說的小微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