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怎么清算
清算不是這么算的,清算最好找事務所,我們做這個光資料就要整理幾個月。土增是個技術活。
需要計算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
(1)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
①出讓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②以行*劃撥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金;
③以轉讓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向原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支付的地價款。
(2)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稅費,如①登記、過戶手續費和②契稅。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是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
①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②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③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④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⑤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⑥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①銷售費用、②管理費用、③財務費用
開發費用在從轉讓收入中減除時,不是按實際發生額,而是按標準扣除,標準的選擇取決于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
(1)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的。
①利息支出據實扣,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②其他開發費用按地價款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公式表示: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2)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額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地價款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公式表示: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2. 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以什么為單位進行清算
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清算手續的; 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期限 符合本通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納稅人,須在滿足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符合本通告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納稅人,須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清算手續。 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的資料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土地增值稅書面申請、納稅申報表; (二)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與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等。
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3.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怎么回事
答: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規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證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以上條件的必須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轉載請注明出處榮觀房產網 » 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