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房地產檔案管理條例
07年的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檔案管理,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為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檔案(以下簡稱房地產檔案)是指在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的建設、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及其下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稱各部門、各單位)房地產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 房地產檔案管理工作以權屬檔案管理為核心,遵循統一組織、分級負責、分類歸檔、多套分存、授權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房地產檔案管理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的房地產檔案管理工作,協調與地方*府檔案業務部門的關系。
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檔案工作接受國家檔案行*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產權人負責房地產檔案的收集、保存、移交和利用等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組織、領導并監督檢查本部門、本單位內各產權人的房地產檔案工作。 本辦法所指產權人,即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中“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者”欄目記載的法人。
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出資人或主要出資人承擔產權人的職責。 第七條 房地產檔案分為權屬檔案、建設工程檔案和使用管理檔案。
權屬檔案是指房地產權屬登記、調查、測繪、轉移、變更等工作中,形成的記載證明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權屬來源、變動情況等內容的文件材料。 建設工程檔案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和維修改造的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使用管理檔案是指房地產在分配、調整及使用等日常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八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歸檔范圍包括: (一)產權人的身份證明、立項審批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 (二)房屋買賣合同、房產贈與書、房產析產協議書、房屋繼承公證書、拍賣成交書、房產交換協議書、房地產調撥憑證、有關房產轉移的上級批件或會議紀要等; (三)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權屬界定位置圖,房地產分幅平面圖、分丘平面圖、分層分戶平面圖等; (四)其他有關房地產的權屬來源資料。
第九條 房地產建設工程檔案的歸檔范圍包括; (一)項目立項申報文件和批復; (二)項目用地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規劃意見書及附圖、方案審查意見或方案復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年度投資計劃、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申報文件及批復; (五)竣工結(決)算報告; (六)竣工圖及設備技術說明書、試運行報告; (七)工程建設檔案驗收合格備案文件、管線測量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房地產使用管理檔案的歸檔范圍包括: (一)辦公與業務用房使用管理檔案 1.調配申請及批文; 2.使用協議; 3.物業單位招投標文件、物業管理合同、日常運行維護記錄; 4.設施設備運行、維修、維護、改造等記錄。
(二)住宅使用管理檔案 1.住房申請、臨時入住通知單、騰退舊房協議、調配通知單、集資建房協議; 2.職工住房檔案; 3.周轉住房的裝修、制度設立及分配方案; 4.物業管理合同、費用支付單據、物業公司變更資料、物業管理工作的年度測評報告; 5.職工住房配售辦法、相關會議紀要及最終配售方案; 6.住房的各類證明或信函。 第十一條 房地產檔案歸檔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權屬檔案按照《城市房屋權屬檔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歸檔;權屬檔案應為原件,原件已存其他檔案館或者確屬另有重要用途的,可以是復印件或復制件,但須經產權人與原件校對、簽章,并注明校對日期及原件存放處。
(二)建設工程檔案、使用管理檔案按照國家《科技檔案案卷標準》有關規定歸檔;除紙質文件外,有條件的還應保存縮微品及電子文件。 第十二條 各產權人以年度為單位,及時收集、保存和移交權屬檔案、建設工程檔案、使用管理檔案,并在國家法定法規的期限內完成歸檔;有隸屬關系的各產權人,其檔案移交工作須服從上級管理部門的決定。
使用人和物業服務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收集、保存部分建設工程檔案及使用管理檔案。 建設工程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檔案由項目管理單位負責保存。
第十三條 房地產檔案與現狀不符時,產權人應及時變更檔案。 第十四條 房地產檔案不完備的,產權人應組織力量補制。
第十五條 權屬檔案應永久保存,建筑物續存期間應保存完整的建設工程檔案,使用管理檔案的保存期限由產權人根據實際情況設定。 第十六條 檔案銷毀需本單位檔案管。
2.房地產檔案管理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檔案管理,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為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檔案(以下簡稱房地產檔案)是指在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的建設、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及其下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稱各部門、各單位)房地產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 房地產檔案管理工作以權屬檔案管理為核心,遵循統一組織、分級負責、分類歸檔、多套分存、授權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房地產檔案管理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的房地產檔案管理工作,協調與地方*府檔案業務部門的關系。
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檔案工作接受國家檔案行*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產權人負責房地產檔案的收集、保存、移交和利用等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組織、領導并監督檢查本部門、本單位內各產權人的房地產檔案工作。 本辦法所指產權人,即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中“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者”欄目記載的法人。
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出資人或主要出資人承擔產權人的職責。 第七條 房地產檔案分為權屬檔案、建設工程檔案和使用管理檔案。
權屬檔案是指房地產權屬登記、調查、測繪、轉移、變更等工作中,形成的記載證明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權屬來源、變動情況等內容的文件材料。 建設工程檔案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和維修改造的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使用管理檔案是指房地產在分配、調整及使用等日常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八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歸檔范圍包括: (一)產權人的身份證明、立項審批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 (二)房屋買賣合同、房產贈與書、房產析產協議書、房屋繼承公證書、拍賣成交書、房產交換協議書、房地產調撥憑證、有關房產轉移的上級批件或會議紀要等; (三)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權屬界定位置圖,房地產分幅平面圖、分丘平面圖、分層分戶平面圖等; (四)其他有關房地產的權屬來源資料。
第九條 房地產建設工程檔案的歸檔范圍包括; (一)項目立項申報文件和批復; (二)項目用地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規劃意見書及附圖、方案審查意見或方案復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年度投資計劃、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申報文件及批復; (五)竣工結(決)算報告; (六)竣工圖及設備技術說明書、試運行報告; (七)工程建設檔案驗收合格備案文件、管線測量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房地產使用管理檔案的歸檔范圍包括: (一)辦公與業務用房使用管理檔案 1.調配申請及批文; 2.使用協議; 3.物業單位招投標文件、物業管理合同、日常運行維護記錄; 4.設施設備運行、維修、維護、改造等記錄。
(二)住宅使用管理檔案 1.住房申請、臨時入住通知單、騰退舊房協議、調配通知單、集資建房協議; 2.職工住房檔案; 3.周轉住房的裝修、制度設立及分配方案; 4.物業管理合同、費用支付單據、物業公司變更資料、物業管理工作的年度測評報告; 5.職工住房配售辦法、相關會議紀要及最終配售方案; 6.住房的各類證明或信函。
3.房地產檔案管理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檔案管理,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為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檔案(以下簡稱房地產檔案)是指在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的建設、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及其下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稱各部門、各單位)房地產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 房地產檔案管理工作以權屬檔案管理為核心,遵循統一組織、分級負責、分類歸檔、多套分存、授權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房地產檔案管理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的房地產檔案管理工作,協調與地方*府檔案業務部門的關系。
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檔案工作接受國家檔案行*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產權人負責房地產檔案的收集、保存、移交和利用等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組織、領導并監督檢查本部門、本單位內各產權人的房地產檔案工作。 本辦法所指產權人,即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中“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者”欄目記載的法人。
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出資人或主要出資人承擔產權人的職責。 第七條 房地產檔案分為權屬檔案、建設工程檔案和使用管理檔案。
權屬檔案是指房地產權屬登記、調查、測繪、轉移、變更等工作中,形成的記載證明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權屬來源、變動情況等內容的文件材料。 建設工程檔案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和維修改造的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使用管理檔案是指房地產在分配、調整及使用等日常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八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歸檔范圍包括: (一)產權人的身份證明、立項審批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 (二)房屋買賣合同、房產贈與書、房產析產協議書、房屋繼承公證書、拍賣成交書、房產交換協議書、房地產調撥憑證、有關房產轉移的上級批件或會議紀要等; (三)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權屬界定位置圖,房地產分幅平面圖、分丘平面圖、分層分戶平面圖等; (四)其他有關房地產的權屬來源資料。
第九條 房地產建設工程檔案的歸檔范圍包括; (一)項目立項申報文件和批復; (二)項目用地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規劃意見書及附圖、方案審查意見或方案復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年度投資計劃、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申報文件及批復; (五)竣工結(決)算報告; (六)竣工圖及設備技術說明書、試運行報告; (七)工程建設檔案驗收合格備案文件、管線測量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房地產使用管理檔案的歸檔范圍包括: (一)辦公與業務用房使用管理檔案 1.調配申請及批文; 2.使用協議; 3.物業單位招投標文件、物業管理合同、日常運行維護記錄; 4.設施設備運行、維修、維護、改造等記錄。
(二)住宅使用管理檔案 1.住房申請、臨時入住通知單、騰退舊房協議、調配通知單、集資建房協議; 2.職工住房檔案; 3.周轉住房的裝修、制度設立及分配方案; 4.物業管理合同、費用支付單據、物業公司變更資料、物業管理工作的年度測評報告; 5.職工住房配售辦法、相關會議紀要及最終配售方案; 6.住房的各類證明或信函。 第十一條 房地產檔案歸檔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權屬檔案按照《城市房屋權屬檔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歸檔;權屬檔案應為原件,原件已存其他檔案館或者確屬另有重要用途的,可以是復印件或復制件,但須經產權人與原件校對、簽章,并注明校對日期及原件存放處。
(二)建設工程檔案、使用管理檔案按照國家《科技檔案案卷標準》有關規定歸檔;除紙質文件外,有條件的還應保存縮微品及電子文件。 第十二條 各產權人以年度為單位,及時收集、保存和移交權屬檔案、建設工程檔案、使用管理檔案,并在國家法定法規的期限內完成歸檔;有隸屬關系的各產權人,其檔案移交工作須服從上級管理部門的決定。
使用人和物業服務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收集、保存部分建設工程檔案及使用管理檔案。 建設工程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檔案由項目管理單位負責保存。
第十三條 房地產檔案與現狀不符時,產權人應及時變更檔案。 第十四條 房地產檔案不完備的,產權人應組織力量補制。
第十五條 權屬檔案應永久保存,建筑物續存期間應保存完整的建設工程檔案,使用管理檔案的保存期限由產權人根據實際情況設定。 第十六條 檔案銷。
4.房地產檔案的分類方案
房地產檔案是指房地產行*管理部在房地產發證登記、房地產交易買賣、房屋動拆遷、建設用地及批租用地活動中,經過收集、整理、鑒定,按一定的手段形成的反映產權人、房屋自然狀況及使用土地狀況,應當歸檔保存的文字材料、計算材料、圖紙、圖表、照片、錄像帶、錄音帶、磁介質軟盤等各種載體內容的文件材料。
房地產檔案形成后,房地產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析等權屬變更不斷發生,房屋的拆遷、翻改、擴建等現狀處于不斷的轉移和變更之中,必須不斷地補充新材料,才能確保房地產檔案的真實性和連續性。
1、按房地產的用途進行分類。 這種按照房地產的用途對房地產檔案進行分類的方法,就是同一用途的檔案進行集中排列,按照不同的用途對房地產檔案進行管理和利用。 A、住宅。Al住宅,A2成套住宅、A3集體宿舍 B.工業交通倉儲 Bl工業、B2公用設施、B3鐵路、B4民航.B5航運、B6公交運輸、B7道路、B8倉儲。 C、商業服務。C1商業服務,C2旅游 C3金融保險。 D、文化娛樂體育。D.文化 D2新聞 D3娛樂、D4園林綠化,D5體育 E、辦公。El辦公 F、*事。F1*事。 G,教育醫療科研。GI教育,G2醫療 G3科研。 H、其它 Hl涉外 H2* H3監獄 H4農用、H5水域、H6空隙。
2、按產別進行分類。 此種分糞方法是依照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地產的產別性質管理房地產的方琺進行分類的。就是將同一產別的房地產檔案進行集中排列,按房地產檔案的不同產別對房地產檔案進行管理和利用 A,直管公房。Al公產、A2代管產、A3托管產、A4撥用產。 B、單位自管公產。壘民單位自管公產、B2集體單位自管公產.B3*產 C、私產。 D,其它房產 Dl外產.D2中外合資、D3其它產。
3、按地域進行分類。
此種分類方法是根據房地產檔案內容所反映的地域特征進行分類的 在分類上第一層按區域分幅平面囤進行劃分;第二層按宗地或分丘平面圈劃分:第三層按街名路名劃分;然后按棟分開,再在備棟內按權屬、單元分開。
以上介紹的是房地產檔案分類原則和幾種常見的分類方法。
5.檔案法的檔案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檔案法》第二條所稱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屬于國家所有的,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具體范圍;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檔案行*管理部問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后確定具體范圍。第三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永久保管檔案分一、二、三級管理,分級的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局制定。
第四條 **各部問經國家檔案局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各部門經本級人民*府檔案行*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建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發展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第六條 下列事跡之一的,由人民*府、檔案行*管理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獎勵:(一)對檔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顯著成績的;(二)對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三)對檔案學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四)將重要的或者珍貴的檔案捐贈給國家的;(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七條 國家檔案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根據有關法律、行*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策,研究、制定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和具體方針*策;(二)組織協調全國檔案事業的發展,制定發展檔案事業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計劃,并組織實施;(三)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四)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屬于登記范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檔案工作,中央級國家檔案館的工作,以及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檔案行*管理部門的工作,實施監督、指導;(五)組織、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六)組織、開展檔案工作的國際交流活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府檔案行*管理部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策;(二)制定本行*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三)監督、指導本行*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四)組織、指導本行*區域內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依照《檔案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二)指導本單位文件、資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三)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四)監督指導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第十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是集中保存、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依照《檔案法》第八條的規定,承擔下列工作任務:(一)收集和接收本館保管范圍內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二)對所保存的檔案嚴格按照規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種形式開發檔案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成立的其他各類檔案館,根據需要,可以承擔前款規定的工作任務。第十一條 全國檔案館的設置原則和布局方案,由國家檔案局制定,報**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檔案局關于文件材料歸檔的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由單位的文書或者業務機構收集齊全,并進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檔案局關于檔案移交的規定,定期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
屬于中央級和省級、設區的市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20年即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屬于縣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即向有關的縣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經同級檔案行*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的期限;已撤銷單位的檔案或者由于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十四條 既是文物、圖書資料又是檔案的,檔案館可以與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編輯出版有關史料或者進行史料研究。第十五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對所保管的檔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逐步實現保管的規范化、標準化;(二)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設施;(三)根據檔案的不同等級,采。
6.房地產開發資料管理
文書檔案管理辦法 一、管理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機關各處室形成的各種門類的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集中統一管理機關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檔案。
(四)開展檔案史料的編研工作,積極提供利用,為機關工作服務。 (五)在集中主要力量抓好機關檔案工作的基礎上,對直屬單位和本系統檔案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六)按規定向省檔案館移交應進館的檔案。 (七)根據國家有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制定本機關檔案存、毀制度。
(八)辦理領導交辦的其它有關的檔案業務工作。 (九)負責廳機關大事記的搜索、整理和編印。
二、立卷歸檔 (一)歸檔范圍 凡是反映本機關工作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圖片、照片、錄音、錄像帶等,均應立卷歸檔。 (二)歸檔要求 1.各處室要按照立卷歸檔范圍,將具有保存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齊全、完整,根據文件材料的形成規律和有機聯系,科學整理立卷。
2.廳機關的立卷歸檔工作在檔案室的監督指導下進行。各處室必須把應歸檔的文件材料按立卷要求整理預歸成卷,經檔案室檢查合格后方可歸檔。
3.聲像檔案應用文字標出攝像或錄音的對象、時間、地點、中心內容和責任者,照片檔案應將照片和底片分別整理歸檔。 4.會議審計檔案應由財務會計部門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
5.檔案室接收案卷時,各處室必須將歸檔的案卷編制好移交目錄,一式兩份,檔案人員按照目錄清點無誤;驗收案卷質量符合要求后,交接雙方在移交目錄上簽字,一份存檔案室,一份本處室留存,以備查找。 (三)歸檔時間 1.文書檔案在次年五月底以前接收完畢。
2.會計審計檔案在年終之后,為方便工作可暫由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保管一年,于第二年六月底以前移交檔案室保管。 3.基建檔案在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由基建部門整理成卷交檔案室保管。
三、檔案利用 (一)本廳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經本處室主要負責人簽批,可查閱本處室形成的檔案資料。因工作需要查閱其它處室形成資料時,在征得其它處室領導同意后經廳辦公室主管副主任批準后方可查閱。
(二)查閱摘抄檔案,需填寫檔案利用登記表。 未經檔案室同意,不能復印、復制、公布檔案材料,一般不能將檔案帶出檔案室,特殊情況需要借出者需要辦理借閱手續,并及時歸還。
(三)不準在文件材料上涂改、剪裁、加圈、畫線、折疊,不得隨意折卷或撕去其中文件。 (四)需要利用*組、廳務會議記錄,必須經*組書記或副書記、廳長或副廳長批準后方可查閱。
(五)本廳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本人經辦的會計檔案,需征得主管財務的副主任同意;財務人員或其它同志因工作需要查閱他人經辦的會計檔案時,需征得本處科領導同意并經財務處處長批準后方可查閱。 四、檔案保管 (一)檔案庫房門窗要堅固,并安裝防護設施,下班前關好鎖牢。
(二)檔案工作庫房要隨時加鎖,鑰匙妥善保管,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 (三)檔案庫房要有防火設備,對滅火器要定期檢查,及時修理,保持完好狀態。
(四)檔案庫房要有溫度計、干濕計,根據季節和氣候的變化,注意通風,力爭將濕溫度分別控制在14-24度,相對溫度45-60%的范圍內。 (五)檔案庫房要有防光、防蟲、防塵、防鼠等用品和設備,并及時檢查,如發現藥物失靈要隨時更換。
(六)檔案室每季對檔案保管的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如遇特殊情況要及時檢查,并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檔案的安全。 五、檔案統計 (一)為了給本機關各項工作提供最有效的檔案服務,協助業務處室做好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檔案人員需認真做好機關檔案統計工作。
(二)按檔案統計制度的規定,需對檔案的收進、移出、保管及利用情況進行統計,并按照規定向檔案業務管理機關報送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統計。 (三)建立健全檔案數量統計,借閱及其效果統計,鑒定情況登記,檔案管理基本情況統計。
(四)統計工作應隨時進行。將收集的文件材料及時整理登記入庫,隨時做好建立,年末對前一年歸卷數目進行一次全面匯總,并填報上級機關。
(五)定期統計利用情況,每年末統計當年檔案借閱人次,總結檔案利用效果。 六、檔案鑒定和銷毀 (一)以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及使用價值為鑒定依據,由檔案員鑒定,將鑒定情況交檔案室負責人審核,提出處理意見,經檔案鑒定組鑒定后,對需銷毀的檔案編造清冊,辦理批準手續即可銷毀。
(二)保管期滿的檔案(長期和短期)如還需使用,由鑒定小組鑒定,提出銷毀意見。 (三)銷毀檔案時,到指定造紙廠銷毀,必須有兩個監銷,監銷人應在銷毀冊上簽字或蓋章,并注明銷毀方式和日期。
七、保管期限 (一)辦公室文書保管期限 1.上級機關下發的由辦公室承辦的文件材料 永久 2.*和國家領導人、上級機關視察、檢查我廳工作時形成的題詞、講話、聲像等重要的文件材料 永久 3.人事廳工作總結報告及計劃、規劃 長期 4.人事廳制發的(包括與其他機關聯合制發的)辦公室承辦的。
7.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 罰 則第六章 附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檔案法》第二條所稱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屬于國家所有的,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具體范圍;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檔案行*管理部門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后確定具體范圍。第三條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永久保管的檔案分一、二、三級管理,分級的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局制定。
第四條**各部門經國家檔案局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各部門經本級人民*府檔案行*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建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發展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檔案工作的開展。第六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人民*府、檔案行*管理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獎勵:(一)對檔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作出顯著成績的;(二)對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三)對檔案學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四)將重要的或者珍貴的檔案捐贈給國家的;(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七條國家檔案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根據有關法律、行*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策,研究、制定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和具體方針*策;(二)組織協調全國檔案事業的發展,制定發展檔案事業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計劃,并組織實施;(三)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四)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屬于登記范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檔案工作,中央級國家檔案館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檔案行*管理部門的工作,實施監督、指導;(五)組織、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六)組織、開展檔案工作的國際交流活動。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府檔案行*管理部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策;(二)制定本行*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三)監督、指導本行*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四)組織、指導本行*區域內的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依照《檔案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二)指導本單位文件、資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三)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四)檢查、指導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第十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是集中保存、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依照《檔案法》第八條的規定,承擔下列工作任務:(一)收集和接收本館管理范圍內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二)對所保存的檔案嚴格按照規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種形式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成立的其他各類檔案館,根據需要,可以承擔前款規定的工作任務。第十一條全國檔案館的設置原則和布局方案,由國家檔案局制定,報**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檔案局關于文件材料歸檔的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由單位的文書或者業務機構收集齊全,并進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檔案局關于檔案移交的規定,定期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
屬于中央級和省級、設區的市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 20 年即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屬于縣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 10 年即向有關的縣級國家檔案館移交。經同級檔案行*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的期限;已撤銷單位的檔案或者由于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十四條 既是文物、圖書資料又是檔案的,檔案館可以與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編輯出版有關史料或者進行史料研究。第十五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對所保管的檔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逐步實現保管的規范化、標準化;(二)配置。
8.檔案法的檔案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檔案法》第二條所稱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屬于國家所有的,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具體范圍;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檔案行*管理部問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后確定具體范圍。第三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永久保管檔案分一、二、三級管理,分級的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局制定。
第四條 **各部問經國家檔案局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各部門經本級人民*府檔案行*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建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發展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第六條 下列事跡之一的,由人民*府、檔案行*管理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獎勵:(一)對檔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顯著成績的;(二)對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三)對檔案學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四)將重要的或者珍貴的檔案捐贈給國家的;(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七條 國家檔案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根據有關法律、行*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策,研究、制定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和具體方針*策;(二)組織協調全國檔案事業的發展,制定發展檔案事業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計劃,并組織實施;(三)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四)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屬于登記范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檔案工作,中央級國家檔案館的工作,以及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檔案行*管理部門的工作,實施監督、指導;(五)組織、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六)組織、開展檔案工作的國際交流活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府檔案行*管理部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策;(二)制定本行*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三)監督、指導本行*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四)組織、指導本行*區域內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依照《檔案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二)指導本單位文件、資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三)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四)監督指導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第十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是集中保存、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依照《檔案法》第八條的規定,承擔下列工作任務:(一)收集和接收本館保管范圍內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二)對所保存的檔案嚴格按照規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種形式開發檔案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成立的其他各類檔案館,根據需要,可以承擔前款規定的工作任務。第十一條 全國檔案館的設置原則和布局方案,由國家檔案局制定,報**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檔案局關于文件材料歸檔的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由單位的文書或者業務機構收集齊全,并進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檔案局關于檔案移交的規定,定期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
屬于中央級和省級、設區的市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20年即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屬于縣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即向有關的縣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經同級檔案行*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的期限;已撤銷單位的 檔案或者由于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十四條 既是文物、圖書資料又是檔案的,檔案館可以與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編輯出版有關史料或者進行史料研究。第十五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對所保管的檔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逐步實現保管的規范化、標準化;(二)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設施;(三)根據檔案的不同等級,采。
9.什么是房屋產權檔案
房屋產權檔案是什么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活躍,產權檔案的查詢服務也越來越重要。
我們必須強化檔案意識,加強房屋產權檔案的管理。房屋產權檔案不同于其他檔案,它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檔案,涉及產權、測繪、抵押、法律、建筑等多種學科。
房屋產權登記,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由有關國家機關對城市房屋的權進行登記。房屋是不動產,取得、變更房屋權是以房屋產權登記為標志的,這與動產不同。
城市房屋買賣過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占有房屋不代表取得了房屋權,還需要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房屋產權登記機關一般是在房地產管理局或建委,有專門的交易大廳。
轉載請注明出處榮觀房產網 » 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檔案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