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執行的財產線索如果是辦公地址的電腦等設備,法官會怎么辦
1、“如果我把這些作為執行財產線索,法官會怎么做?”:查封,然后公開拍賣,將拍賣所得的錢給你。
2、“問題一:也許是把這些設備拍賣給我錢?或者把這些東西給我由我自己處理?又或者是其它處理方式?”:
(1)通常的辦法應是:將這些設備公拍賣后,將錢給你。
(2)執行法官一般不會將這些東西給你、由你自己處理:法官允許做是公開拍賣,但如果你能和被執行人協商將這此東西折價后歸你的,執行法官會允許。
(3)公開拍賣之外的其他方式:是協議將這些東西折價歸你所有,至于你怎么處理,是自己使用還是再轉賣,法院和對方都不會再管了。
3、“問題二:法官執行時,公司舊電腦是如何折算成錢的?(公司現有設備都是舊的,若公司非按新的價格來抵我工資我就虧慘了)”:
(1)按什么價折算:一是由你和公司協商,二是協商不成時由法院評估后公開拍賣。
(2)不會出現“公司非按新的價格來抵我工資”的事。如果公司真的這樣提出,你可以堅決不同意、請求法院拍賣。
4、“問題三:有啥辦法能找到更多執行財產線索?”:這就看人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辦法,可以自己調查、也有人請律師幫助、還有人請討債公司(雖然討債公司目前沒有合法化,但私下還是存在)。
財產線索,可以是不動產或準不動產(如房產和車輛等),可以到登記的房管局或車管所查閱;也可以是動產如存款等,可以申請到銀行查找,但沒有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或是律師幫助,個人不會給查;
還可以是公司的到期債權,這一般需要自己想辦法去查了。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2.申請強制執行需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嗎
申請強制執行,不是要求必須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但申請人主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可以更好的執行,更快地實現申請人的執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28.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
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有權向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個人,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對調查所需的材料可以進行復制、抄錄或拍照,但應當依法保密。
3.在強制執行期間,受害人無法提供執行人財產線索,該怎么辦才好
如果確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那人民法院有可能會中止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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