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證與共有權證有什么區別
一)共有人應當領取《房屋共有權證》,以取得法律直接保護。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數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領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已明確了共有人應當領取《房屋共有權證》,以法規的方式作為共有人的強行法律義務。
《房屋共有權證》為房屋權屬證書的一種,《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具體規定的共有權證書的申請程序及效力。即共有人可以通過申請取得共有權證,以昭示于天下,保護自己的權益。從法律角度,共有人一旦取得《房屋共有權證》,即取得了該房產的物權。
(二)其他共有人仍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權益。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所以共有財產的夫妻一方作為抵押人因違反《婚姻法》而侵犯另一方的權利,另一方共有人可以依據《婚姻法》向抵押人提起侵權賠償之訴。綜上所述,有關法律規定的需經共有人同意,該“共有人”指的是善意第三人根據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已登記確認的房地產權證書上的共有人,而非因婚姻或繼承等關系取得房地產的共有人。
2.共有產權證是什么
共有產權證 共有產權是指:一件實物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即共有人,在實踐中又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
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別按自己所擁有的份額的大小,對共有實物享有一定的利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后者是指兩個以上權利人對全部共有的實物享受同等的權利,并承擔相等的義務。 共有產權證是這件實物的證實證件,且具有法律效益。
共有產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共同擁有的房產稱為“共有房產”。上述人的房產權利以房地產登記并由登記機關頒發房產證的形式,在法律上予以確認。
共有房產的房本發幾本沒有統一規定,上海只發一本——即便一百人共有一處房產。 共有的形式分兩種: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后者有確定的各自比例份額。例如三人共有中,甲占比為30%,乙為50%,丙為20%。
前者則不明確比例,理論上可認為是均等。 共有房產的轉讓,相比一人的,還有其特殊的規定,在此就不展開了。
3.房產證共有情況分幾種
房產共有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產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根據我國民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依據權利和份額劃分,共有可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產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產份額對共有的房產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所謂“共同共有”是指房產共有人對共有房產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
區別于“按份共有”,在“共同共有”關系中,每個共同共有人對共有房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是平等的,沒有份額限制。共同共有基于當事人的共同關系而發生,共同關系產生于婚姻家庭領域及具有一定親屬關系的公民之間。
共同共有的主要類型為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有和遺產分割前的共有等。按份共有除了基于法律規定的外,還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例如合伙而產生的共有、共同出資購房所產生的共有等,按份共有的當事人之間往往也是基于一定的親屬、朋友關系。
4.房屋共同共有是什么意思 房屋共有權證辦理流程
你好!這類辦理,我辦過次!因為該房產是你的婚前財產,所以,你現在你和老婆簽定協議(并公證),贈與其部分產權(如:50%),然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后,由房地產交易中心發給你老婆房屋共有權證!如果不辦理產權變更,因為你老婆原來不享有該房產產權,無法辦理共有權證的!
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的條件:
(1)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2)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房屋共有權證》的頒發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所有權證》由**建設行*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區(縣)房地產行*主管部門頒發。
5.如何認定房產共有人的共有資格
一、關于共有人的資格 一般來說,房屋產權證中所列共有人與所有權人(戶主)對該房屋產權應該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且這種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但在審判實踐中,有些案件當事人往往會對私有房屋產權證中所列的共有人究竟對該房是否享有一定的所有權發生分歧。 例如:在離婚案件中對私房進行分割時,當事人以前在辦理產權證時往往將產權證上共有人欄目中填上未成年子女或雖已成年但無收入來源或建房時未成年的子女的名字。
當家庭破裂需對該房產進行分割時,有的一方當事人或其親屬往往會因自己的利益(特別是撫養子女的一方)提出子女也是房屋的共有人,應受到法律保護,而另一方當事人則認為子女沒有投資建房或購房,不應分房而予以反對。在用房產抵押借款的案件中,當事人本來是以整幢房屋的價值進行抵押借款的。
當無力還款,債權人要求對抵押的房屋進行處理時,該房的抵押人就以該房的共有人沒有借款,且對該房享有一定的產權為由(有的共有人還是未成年人,不應享有產權),不同意對整棟房屋進行處理,從而造成案件執行上的困難,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失。 二、產生此類糾紛的原因 1.頒證機關人員自身的業務素質較差和對相關的法律知識認知不夠。
他們往往混淆了房屋的所有權、繼承權、贈與行為及共有權等法律概念。在發放產權證時,只要該房屋的主要家庭人員意見一致,家庭的其他成員都列為該房產權共有人,由此造成了上述后果。
從法律上而言,家庭成員并不完全都是房屋產權的共有人。只有建房時的出資人(夫妻之間不管誰出資,依法都是出資人)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和共有人。
至于其他未出資的家庭成員是否享有共有權而列入共有人,應該查清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贈與行為或因繼承事實的發生而獲得房產權,否則,不應將他們列為共有人。 2.房產證登記人受傳統思想的影響較深,對相關法律知識了解較少也是產生此類矛盾的原因之一。
有的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房產遲早要留給子女,只要自己的子女在產權證上有名字就行,以至埋下糾紛的種子。 三、處理此類糾紛的幾點意見 1.在離婚案件中,涉及處分私有房產時,若房產證上將子女列入了共有人,應查明子女是否確有共有人資格,實事求是地處分房產。
若產權證的共有人對房屋不享有共有權,就不應參加房屋產權的分割,應將有關的法律知識對當事人宣講清楚。 2.要針對已發生的問題,結合具體的案件,對頒發產權證的單位提出司法建議。
建議他們今后頒證時,注意不要將不享有產權的家庭成員隨便列為共有人。 3.對因共有人資格問題已產生的產權糾紛矛盾,可建議當事人向頒證機關申請重新調查核實,如確實有誤,頒證機關應依法收回原產權證,重新頒發新證。
若頒證機關不作為,當事人可提起行*訴訟。
6.房屋所有證和房屋共有證的區別
第一、《房屋共有權證》同《房屋所有權證》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國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建設部57號令)第30條規定:“房屋權屬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分項權證》第31條規定:“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就明白無誤地說明包括《房屋共有權證》在內的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擁有房屋權利的惟一合法規定,是房屋產權登記批準機關一一房地產行*管理部門頒發給房屋權利人的惟一法定憑證,顯然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房屋共有權證書的房屋共有,這實質上是指共有的房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這里所指的“共有的房屋”一般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所謂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三、頒布的方式和頒發的部門。《房屋共有權證》頒發的方式,按《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第33條規定:“式樣由**建設行*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縣房地產行*主管部門頒發。”其他部門、單位制作的證書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共有房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產生的條件。(一)房屋繼承而產生的關系: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的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二)房屋買賣而產生的關系,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