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的稅種及稅率
一、營業稅 (一)、應稅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營業稅應稅勞務時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 1、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2、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1)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視同銷售建筑物。
(2)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涉及稅種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以及契稅等。 營業稅1、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計稅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1)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營業額比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對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不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3)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① 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③ 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2、其他具體規定如下:(1)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合同期內房產企業將房產交給包銷商承銷,包銷商是代理房產開發企業進行銷售,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或者價差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在合同期滿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其實質是房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對房產開發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包銷商將房產再次銷售,對包銷商也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2)對合作建房行為應如何征收營業稅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規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以下簡稱乙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
具體的:)方式也有以下兩種: ①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乙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因而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對甲方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對乙方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稅。
由于雙方沒有進行貨幣結算,因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核定雙方各自的營業額。如果合作建房的雙方(或任何一方)將分得的房屋銷售出去,則又發生了銷售不動產行為,應對其銷售收入再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② 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例如,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資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賃期滿后,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筑物歸還甲方。
在這一經營過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為代價換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建筑物。甲方發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其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營業稅;乙方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對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營業稅。
對雙方分別征稅時,其營業額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
對此種形式的合作建房,則要視具體情況確定如何征稅(3)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規定: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建筑物時許諾若干年后可將房屋價款歸還購房者,這是經營者為了加快資金周轉而采取的一種促銷手段。對以 “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的行為,應按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征收營業稅,不得減除所謂“還本”支出。
(4)中外合作開發房地產征收營業稅問題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作開發房地產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費用 ① 關于中外雙方合作建房的征稅問題中方將獲得的土地與外方合作,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后,不論是按。
2.房地產業的相關稅費有哪些
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契稅等。
一、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取得的營業收入征收的一種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應稅勞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⑴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⑵銷售不動產,稅率為5%;⑶包銷商承銷,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稅。⑷土地使用權出租以及房地產建成后出租的,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稅。
計算公式=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等流轉稅為計稅依據,依所在地區分別適用7%、5%、1%征城市建設維護稅,依3%計征教育費附加。 三、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征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它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速算扣除率。
其中: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計算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加計扣除。
四、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它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
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一種稅。
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六、城市房地產稅、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城市房地產稅是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港澳臺胞,按照房產原值征收的一稅種。城市房地產稅依房產原值計稅,稅率為1.2%。
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稅率*(1-30%)。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是對本市行*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外資企業,按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偏遠程度、地段的繁華程度、基礎設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項費用。
依外資企業的實際占用土地面積以及所適用的土地使用費的單位標準確定。應納土地使用費額=占用土地面積*適用的單位標準。
七、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征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立的憑證(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但在土地開發建設,房產出售、出租活動中所書立的合同、書據等,應繳納印花稅。
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定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0.05%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交納印花稅五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發證手續。
八、契稅:契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征收的一種稅。征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
計稅依據主要是成交價格、核定價格、交換價格差額和“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 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等。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九、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大部分地區,目前已經停止征收。
十、企業所得稅、外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或組織,在一定期間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應納稅額=(全部應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適用稅率。
十一、個人所得稅 :是對個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房地產業所涉及最多的是“工資、薪金”所得。
其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交下列稅種: 1、營業稅5%、城建稅、營業稅的0。7%、教育費附加0。
3%、地方教育附加0。1%。
2、契稅4%;3、印花稅0.03%;4、土地增值稅0.5%;5、土地使用稅按當地實際情況計稅;6、車輛購置稅10%;7、房產稅;8、車船使用稅;9、企業所得稅等。
3.房地產行業所涉及的稅種
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契稅等。
一、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取得的營業收入征收的一種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應稅勞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⑴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⑵銷售不動產,稅率為5%;⑶包銷商承銷,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稅。⑷土地使用權出租以及房地產建成后出租的,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稅。
計算公式=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等流轉稅為計稅依據,依所在地區分別適用7%、5%、1%征城市建設維護稅,依3%計征教育費附加。 三、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征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它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速算扣除率。
其中: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計算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加計扣除。
四、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它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
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一種稅。
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六、城市房地產稅、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城市房地產稅是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港澳臺胞,按照房產原值征收的一稅種。城市房地產稅依房產原值計稅,稅率為1.2%。
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稅率*(1-30%)。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是對本市行*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外資企業,按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偏遠程度、地段的繁華程度、基礎設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項費用。
依外資企業的實際占用土地面積以及所適用的土地使用費的單位標準確定。應納土地使用費額=占用土地面積*適用的單位標準。
七、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征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立的憑證(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但在土地開發建設,房產出售、出租活動中所書立的合同、書據等,應繳納印花稅。
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定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0.05%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交納印花稅五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發證手續。
八、契稅:契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征收的一種稅。征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
計稅依據主要是成交價格、核定價格、交換價格差額和“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 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等。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九、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大部分地區,目前已經停止征收。
十、企業所得稅、外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或組織,在一定期間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應納稅額=(全部應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適用稅率。
十一、個人所得稅 :是對個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房地產業所涉及最多的是“工資、薪金”所得。
其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交下列稅種: 1、營業稅5%、城建稅、營業稅的0。7%、教育費附加0。
3%、地方教育附加0。1%。
2、契稅4%;3、印花稅0.03%;4、土地增值稅0.5%;5、土地使用稅按當地實際情況計稅;6、車輛購置稅10%;7、房產稅;8、車船使用稅;9、企業所得稅等。
4.中國現行7種房地產相關稅 房地產相關稅收有哪些
房地產相關稅收 一、拿地階段: 1、契稅:按土地成交價的4%,由買地方(開發商)承擔。
最終進入土地成本。 2、印花稅:土地成交價的0.5‰。
轉讓雙方各自繳納,進入開發商管理費用。 二、建設階段: 1、建筑業營業稅金及附加:工程款的3.6%,包含營業稅3%、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由建筑商支付,最終進入建筑成本。 2、印花稅: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簽訂雙方各自繳納。
3、土地使用稅:鄭州一級土地18元/平米/年,二級土地12元/平米/年。簽訂土地合同至交房期繳納,進入開發商管理費用。
擴展資料: 稅收本質: 稅收是國家(*府)公共財*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收入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系。
它體現了一定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稅人在征收、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馬克思指出: 1、“賦稅是*府機關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
2、“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恩格斯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
19世紀美國法官霍爾姆斯說:“稅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這些都說明了稅收對于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的重要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稅收 。
5.現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哪些稅費
三、教育費附加 根據北京市稅務局轉發《北京市人民*府轉發**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稅三[1994]217號)的規定:(一)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營業稅的稅額 (二)稅率為3%。
計算公式:應交教育費附加額=營業稅稅額*費率。 四、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發[ 1993 ]138 號)規定,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征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六)稅率: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即: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 60%。
根據《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二[ 1996 ]240 號)規定,對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的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它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的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其預征率為:預售賓館、飯店、辦公、寫字樓的房地產,按預售收入3%的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預售非普通標準住宅、別墅、公寓的房地產,按預售收入2%的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預售其他房地產,按預售收入1%的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
五、房產稅: 如果企業擁有房產產權的,需繳納房產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的規定,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種稅。
房產稅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 30%)*1.2%。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如果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的,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令第17號發布)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征收的一種稅。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
北京市城鎮土地納稅等級分為六級,各級土地稅額標準為:一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10元;二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8元;三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6元;四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4元;五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1元;六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0.5元。 七、城市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如果單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應繳納城市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中央人民*府*務院*財字第133號令公布)規定,城市房地產稅是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港澳臺胞,按照房產原值征收的一稅種。城市房地產稅依房產原值計稅,稅率為1.2%。
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稅率*(1- 30%)。八、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11號)的規定,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征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
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立的憑證(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但在土地開發建設,房產出售、出租活動中所書立的合同、書據等,應按照印花稅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定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
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交納印花稅五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發證手續。
6.房地產行業涉及到的稅種
稅種包括:契稅、個稅、營業稅、印花稅。
房產交易涉及的稅收是指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買方按國家規定征收一定比例的稅收,根據地區的不同稅種和稅收比例也略有不同,主要稅種有:契稅(按交易價1%~3%征收)、個稅(按交易價1%征收)、營業稅(按交易價5.55%征收)、印花稅(按交易價0.1%征收)。
其中契稅是必交的;個稅征收兩個條件滿足其一就征收:(1)原主擁有兩套以上(含兩套)房產的,(2)原房證的出證日期,一般是出證日期5年以內的,營業稅是按原房證的出證日期決定的,一般是出證日期2年以內征收,2年外不收。
擴展資料:
首先,按交易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地產租賃。
其次,按交易客體中土地權利的不同,可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產的交易與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產的交易。對后者現行法大多禁止或限制其交易,因此,在我國,一般而言,房地產交易僅指前者。前者還可進一步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或劃拔性質的不同進行分類。
第三,按交易客體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可分為受限交易(如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產的交易,帶有福利性的住房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權的交易等)和非受限交易(如商品房交易等)。
第四,按交易客體存在狀況的不同,可分為單純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房地產期權交易和房地產現權交易。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_房產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