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企業出售無產權的車位如何確認收入
對于房地產企業出售無產權的車位, 稅法首先認定的是一種實質上的長期租賃合同,只不過這種租賃方式與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開發商稱為銷售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策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83號)對這種情形明確為:對具有明確租賃年限的房屋租賃合同,無論租賃年限為多少年,均不能將該租賃行為認定為轉讓不動產永久使用權,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也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而對于超過20年的車庫銷售這種特殊經營行為,合同法判定為: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所以對于無產權的車位銷售,不論是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還是利用地下基礎設施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除能夠依法轉讓的情形外,都應當作為服務業租賃業計算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所以從營業稅納稅總額與納稅時間上來看,無論企業按照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還是服務業-租賃業計算納稅結果是一樣的。 對于車位銷售的企業所得稅問題,由于房地產企業都是一次性通過成本對象或公共配套設施轉入銷售成本,所以收到的銷售款也應當一次性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
鑒于車位銷售這種有限產權轉讓的特殊性,對于車位銷售的土地增值稅問題,特別是房地產企業按人防部門的規定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建造的平戰結合的地下車位,由于產權關系不明晰,也成為征納雙方存在的爭議之一。 實務中有如下幾種操作類型可以參考。
1、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銷售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視為銷售不動產處理。 2、銷售有限使用權(例如地下車位),視為服務業-租賃業進行處理,這種情況下,視為自用固定資產,當然不用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而成本也不能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3、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銷售價款作為開發產品銷售的整體價外費用合并計入銷售總額處理。
2.房地產企業出售無產權的車位如何確認收入
對于房地產企業出售無產權的車位,稅法首先認定的是一種實質上的長期租賃合同,只不過這種租賃方式與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開發上海恒企會計商稱為銷售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3號)對這種情形明確為:“對具有明確租賃年限的房屋租賃合同,無論租賃年限為多少年,均不能將該租賃行為認定為轉讓不動產永久使用權,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也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而對于超過20年的車庫銷售這種特殊經營行為,合同法判定為:“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所以對于無產權的車位銷售,不論是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還是利用地下基礎設施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除能夠依法轉讓的情形外,都應當作為“服務業——租賃業”計算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所以從營業稅納稅總額與納稅時間上來看,無論企業按照“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還是“服務業-租賃業”計算納稅結果是一樣的。
對于車位銷售的企業所得稅問題,由于房地產企業都是一次性通過成本對象或公共配套設施轉入銷售成本,所以收到的銷售款也應當一次性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
鑒于車位銷售這種有限產權轉讓的特殊性,對于車位銷售的土地增值稅問題,特別是房地產企業按人防部門的規定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建造的平戰結合的地下車位,由于產權關系不明晰,也成為征納雙方存在的爭議之一。實務中有如下幾種操作類型可以參考。
1、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銷售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視為“銷售不動產”處理。
2、銷售有限使用權(例如地下車位),視為“服務業-租賃業”進行處理,這種情況下,視為自用固定資產,當然不用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而成本也不能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3、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銷售價款作為開發產品銷售的整體價外費用合并計入銷售總額處理。
以上三種處理方式對于土地增值稅的結果有異同,與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處理也存在矛盾,并非盡善盡美,具體執行中還要青島會計從業資格培訓學校取決于主管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如何確定,貴公司可以與主管稅務機關充分溝通。
3.房地產公司出售無產權車位應如何繳稅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無產權的車位,從稅法角度來講是一種實質上的長期租賃合同,只不過這種租賃方式與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開發商稱為銷售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策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83號對這種情形明確為:“對具有明確租賃年限的房屋租賃合同,無論租賃年限為多少年,均不能將該租賃行為認定為轉讓不動產永久使用權,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也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超過20年的車庫銷售這種特殊經營行為,合同法判定為:“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所以對于無產權的車位銷售,不論是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還是利用地下基礎設施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除能夠依法轉讓的情形外,都應當作為“服務業——租賃業”計算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所以從營業稅納稅總額與納稅時間上來看,無論企業按照“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還是“服務業—租賃業”計算納稅結果是一樣的。
對于車位銷售的企業所得稅問題,由于房地產企業都是一次性通過成本對象或公共配套設施轉入銷售成本,所以收到的銷售款也應當一次性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
4.怎樣確認開發商是否合法銷售無產權車位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位的建筑面積計算在內的;
2、開發商把建在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
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位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
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位。具體來說,開發商沒有初始產權的車位(庫),不能出售,即使又的開發商變相出售,購買者無法辦理所有產權證,購買這類車位(庫),必須謹慎,不能聽開發商忽悠。
如果沒有上述情況,那么,投資興建該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項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車位。這時購買方可以要求該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位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
在地下車位的權屬登記方面,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地下空間車位能夠獲得*府單獨頒發的所有權證或者是使用權證,它們在房地產權證“房屋類型”一欄,記載的是“其他”,或者只是在房地產權證的附記里,標注部位和建筑面積等信息。
一、地下停車位作為商品房產銷售時,應當先取得銷售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銷售許可的商品房產不得銷售。
二,我國《物權法》第 74條對車位的歸屬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三、如果地下車位屬人防工程,則來自該車位的收益全部歸投資者。我國《人民防空法》規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其收益權屬于投資者。如果開發商未將地下車位的建筑面積計算在出售房屋的公攤面積內,地下車位的成本未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則應將開發商視為投資者,由其獲取收益,否則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四、由于房地產商為車位購買者辦理銷售許可證存在諸多的法律障礙等原因,很多房地產開發商采取以租代賣的方式將車位長期租給業主使用。在簽訂此類合同時,業主應當注意法律規定的20年最長租賃期,超出法定最長租賃期的則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5.建造的地下車位可否算作配套設施,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是否需要預留成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于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于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占的面積屬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府部門無償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6.房地產企業在小區內建造的無產權車位的成本,如何計算和分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在開 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 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1) 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 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 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 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 進行處理。
因此,對于無產權車位的建造成本應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7.車位分幾種啊
目前,小區車位主要有四種。
1.人防工程車位:開發商不擁有產權,不得出售,只擁有使用權(如果開發商將建設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經分攤到銷售的商品房的成本當中,則使用權的歸屬也隨之轉移);2.全體業主共有車位:《物權法》規定小區的地面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經過全體業主共同決定;3.單個業主購買車位:由業主出資購買,產權屬于業主;4.開發商所有車位: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不計入公攤,可出租或者出售給業主使用的。 沒產權的車位只能以轉讓的形式交易,因為沒有產權,是不能買賣的。
除了無人防功能的地下車庫可能有產權出售之外,小區物業還會在地上劃車位出售,這些都是不具有產權的車位,嚴格來講,這些車位是不具備出售條件的,物業公司只能以租賃使用權的形式出租。對于車位性質劃分,以及權益歸屬,我國《物權法》已作出明確規定。
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屬于規劃時便確定的停車場,另外一部分不能出售只能租用的車位,應該是占用小區道路的臨時停車點。房管部門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或租用小區車庫時要分清其類別,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8.沒產權的車位怎么交易
1、沒產權的車位只能以轉讓的形式交易,因為沒有產權,是不能買賣的。
除了無人防功能的地下車庫可能有產權出售之外,小區物業還會在地上劃車位出售,這些都是不具有產權的車位,嚴格來講,這些車位是不具備出售條件的,物業公司只能以租賃使用權的形式出租。 2、對于車位性質劃分,以及權益歸屬,我國《物權法》已作出明確規定。
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3、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屬于規劃時便確定的停車場,另外一部分不能出售只能租用的車位,應該是占用小區道路的臨時停車點。房管部門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或租用小區車庫時要分清其類別,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資料拓展: (1)正規停車位的停車線粗細均勻,線條筆直,看起來很清晰。而‘山寨’停車位停車線一般劃得不齊整、不清晰。
這是一個辨識的途徑。 (2)正規停車位一般布局合理,如果市民看到那些明顯占用盲道、人行橫道的停車位,基本上可以判斷是違規停車位。
(3)正規停車位大多設有字母“P”停車標識牌。如果沒有看到“P”標識牌,就要多留一個心眼,問清楚再停,以免給自己招來“罰款單”。
(4)設計標準: 1、分為四個等級,車長不大于6米及車寬不大于1.8米的車,規范車與車之間間距為不小于0.5米,車與墻、車位端之間間距不小于0.5米;車長大于6米不大于8米,車寬大于1.8米不大于2.2米的話,車與車之間間距不小于0.7米等。回車路段的相應規范是滿足一輛車一次性回轉的需要。
2、停小型車為主的停車場,車位尺寸采用2.5~2.7*5~6米的尺寸,單車道回轉車道寬度不小于3.5米,雙車道不少于5米,停車場為安全起見或者可以停中大型車輛,多設置為6米以上。2004年國家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的場地作圖題就考了一個停車場設計,題目將車位尺寸預設為2.5*5米。
雙向回轉車道預設為5米。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停車位)。
9.無產權車位,該不該買,求大神指點
現在購買車位成了很多有車族購房頭疼的一件事情,不僅僅是車位價格昂貴,很多時候是重金難求,因為小區面積有限,車位有限,這也造成了很多開發商不合理買賣,很多業主不清楚相關法律法規,在車位購買方面經常出現糾紛和困惑。
下面總結五點注意事項,以供消費者在購買車位時作為參考:一,看能否辦理產權證。業內人士指出,衡量車位、車庫可否銷售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若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則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
二,租賃車位有限期20年。租賃車位、車庫最長有效期只有20年。
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三,人防車庫禁止買賣。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出售。
四,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
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于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于購買車庫。
五,應將車位相關細則寫進合同。業內人士指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
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如果車位和房屋是一并購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車位的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購房者如果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并將合同另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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