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交易中受賄數額如何認定
案情: 2010年3月,犯罪嫌疑人張某利用職務之便,與某房產公司董事長周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30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該公司開發的面積為15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張某沒有實際支付房款。
當時,該商品房市場價格為5000元/平方米。2010年6月,張某委托該公司以6000元/平方米即總價9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轉賣給孫某,孫某與該房產公司重新簽訂了買賣合同,孫某按3000元/平方米的價格將45萬元支付給該公司,另外45萬元由孫某支付給張某。
2012年5月,張某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立案。 分歧意見:本案中,對受賄數額認定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房轉賣之前,張某沒有實際支付房款,應將張某賣房的全部經濟收益認定為受賄數額。 第二種觀點認為,交易時實際購買價與市場價之間的差額為受賄數額;該房產增值部分不屬于受賄數額,但屬于違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
第三種觀點認為,交易時實際購買價與市場價之間的差額為受賄數額;該房增值部分不屬于受賄數額或違法所得,是正常的市場行為獲利,應受法律保護。
2.通過房產交易受賄 受賄數額如何認定
1、受賄數額應按交易時市場價與實際支付價之間的差額計算,與該房轉賣增值無關。交易時雙方已經完全具備了以該房差價為賄賂對象的意思表示。“實際支付”既可以是受賄人按照約定在交易時支付,也可以在房產轉賣時支付。
2、增值利益與交易受賄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具有純正的違法性。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追繳違法所得意味著追繳不僅限于犯罪指向的賄賂財物,還應包括與受賄存在因果關系、具有純正違法性的增值利益。
3.房產過戶中有行賄行為后果會怎樣
先租后賣:房產新*出臺后,由于各方面原因想將已買的房子賣掉,但想到要按照房價全額繳納5.5%的營業稅及附加費,覺得很不劃算,于是與買家約定,買家先以租賃的方式入住,兩年之后雙方再按約定的價格交易過戶,已交租費就計入房價。
此種方法不繳全額營業稅及附加費了,只繳契稅、登記費、印花稅等。具有一定可行性。
但是面對著房子的價格會在區間波動的情況。如果說你們所簽訂的價格與這個兩年后的實際的當時所顯示的市場價格發生了變化,從目前的房價趨勢來看,房屋的價格一定會上漲的。
非常有可能出現一種現象,那就是房子寧可賠付給對方違約金也不愿意賣房子了,這種情況真的非常可能 出現。房子的價格真的是一個季度 波動一次,對于兩年來說確實顯得時間比較的漫長。
面對著買方來說 這也面對著自己的成本的變動情況,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先簽合同幾年后再過戶房產這種方式也是不繳納全部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稅,只是繳納一個 契稅,印花稅。
從可行性來說這也是具有可行性的一種方式。但是是否有想過,一旦雙方簽訂了合同之后,你若不及時的去辦理去處理這個交易手續,時間久了,就一定會產生很多客觀 的外界因素導致你的的交易受到一定的影響。
假贈與真賣房一個房產的轉移如果來說雙方的目的真的不是在這個贈與上面的。只是一個幌子,只是想從這個轉移的過程何種獲取到一定的報酬更準確的來說是一定的利益,就已經完全和國家所說的贈與這個沒有報酬的特性背道而馳了。
那么,這種行為將不夠成合法有效的贈與,而是以外在表現合法的贈與形式,掩蓋了逃避稅收非法目的違法行為。一旦出現糾紛,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就要承擔補繳稅款、罰款的責任,嚴重的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而且,明為贈與實為買賣的轉移房產除了上述法律風險外,實際過程中還存在很大的交易風險。對買家來說,如何約定付款方式,這是一個難題,因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即使買家已經付了定金,也對出售方沒有約束力。
此外,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買方收到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就很難要求原主人賠償。
另外,買家還要提防贈與人撤銷贈與或不履行贈與義務的行為。
4.收受房屋型受賄犯罪該如何認定
1、交易雙方的關系是權錢交易關系。正常情況下,交易雙方買賣房屋不會涉及交易人身份問題,不會與職務便利掛鉤,雙方是平等的買方與賣方關系。一旦交易在特定的關系下進行,交易雙方各有企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便利實施房屋交易。
2、交易雙方的目的指向明確。在以房屋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犯罪情形下,國家工作人員基于職權便利實施房屋交易獲取超過正常交易的利益,請托人則以較小利益損失獲取較大利益回報,行為人目的一致,既國家工作人員、請托人均通過交易謀取各自的利益。
3、交易形式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通常交易雙方通過簽訂合同確立買賣協議,如屬正常交易,交易價格一般與正常市場價格相差不大,如屬權錢交易,表面上看合同條款合法有效,甚至價格也合理,但實際支付價格明顯低于或高于市場價格,存在著較大的差額,假借合同形式謀利意圖十分明顯,犯罪企圖一目了然。
5.房產登記賠償會構成瀆職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第四章第三十八條,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濫用職權、超越管轄范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依法 給予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你符合這條規定造成房產登記失誤而賠償,肯定是構成瀆職。如果是登記當事人提供資料不齊全你給登記了,也構成瀆職,如果登記當事人提供資料虛假,則根據第四章第三十六條規定,不構成瀆職!附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供參考!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主管部門代表*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府房地產行*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條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報**建設行*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建設行*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府房地產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第九條房屋權屬登記分為:(一)總登記;(二)初始登記;(三)轉移登記;(四)變更登記;(五)他項權利登記;(六)注銷登記。第十條房屋權屬登記依以下程序進行:(一)受理登記申請;(二)權屬審核;(三)公告;(四)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本條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第十一條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房地產行*主管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第十二條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第十三條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
代理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第十四條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批準,可以對本行*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總登記、驗證、換證的期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規定。第十五條總登記、驗證、換證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發布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登記、驗證、換證的區域;(二)申請期限;(三)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四)受理申請地點;(五)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第十六條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第十七條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第十八條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