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誰有外匯管理局發布匯綜發[2007]130號的附件,也就是房產商名單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下發第一批通過商務部備案的外商投資房地產項目名單的通知
匯綜發[2007]130號
2007年7月10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根據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2007年5月23日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規范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監管的通知》(商資函[2007]50號)的要求,現將第一批通過商務部備案的外商投資房地產項目名單(見附件)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2007年6月1日以后(含2007年6月1日,下同)取得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證書且通過商務部備案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包括新設和增資,下同),各分局不予辦理外債登記和外債結匯核準手續。
二、對2007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證書但未通過商務部備案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各分局不予辦理外匯登記(或登記變更)及資本項目結售匯手續。
三、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取得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證書的時間,以《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上注明的日期為準。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今后將定期在網上服務平臺公布已通過商務部備案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名單,供各分局和外匯指定銀行檢索,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那個附件--也就是房地產頂目名單(不是房產商名單)在網上找了,沒有搜索到。
2.房地產開發
1、經批準的房地產企業在商務部備案要求,以及禁止從境外貸款。
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應及時向商務部投交檔案材料進行備案。
據130號文,2007年6月1日及以后取得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證書且通過商務部備案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不得辦理外債登記及外債。
2007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證書但未通過商務部備案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匯管理局各分局不予辦理外匯登記(或登記變更)及資本項目結售匯手續。
2、經營范圍限制
2.1投資限制類房地產項目的核準:
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高檔賓館、別墅、高檔寫字樓和國際會展中心等高檔房地產項目的建設、經營,屬于限制類,外商投資該等房地產項目受到嚴格控制。
根據13號文,下列項目屬于高檔房地產項目:
(1)別墅性質的高檔住宅及度假村;
(2)單位面積建筑設計造價高于當地一般民用住宅、辦公樓一倍以上的公寓、寫字樓項目;
(3)建筑標準四星級(或相當于四星級)及以上的賓館、飯店。
外商投資該等項目,按照1773號文的規定,凡總投資額在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總投資額在5000萬美元以下的,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
外商投資除該等項目之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總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總投資額1億美元以下的,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
2.2新增開發項目
據50號文,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地產開發或經營業務,以及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從事新的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應按照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增加經營范圍或擴大經營規模的相關手續。
3、投資人限制
嚴格控制以返程投資方式(包括同一實際控制人)并購或投資境內房地產企業,境外投資者不得以變更境內房地產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方式,規避外商投資房地產審批。否則,將被追究逃騙匯責任。
返程投資是指一個經濟體境內投資者將其持有的貨幣資本或股權轉移到境外,再作為直接投資投入該經濟體的經濟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購買或置換境內企業中方股權、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及通過該企業購買或協議控制境內資產、協議購買境內資產及以該項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企業增資。
4、股權及項目轉讓限制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股權和項目轉讓,由商務主管等部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策規定進行審批(審批權限及程序參照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審批及項目立項審批)。投資者應提交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的保證函,《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變更備案證明,以及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納稅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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