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房地產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隊房地產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隊房地產,保障*隊建設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依法由*隊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營房保障的建筑物、構筑物、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其他附著物。
第三條*隊房地產的權屬歸中央*委,其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由總后勤部代表行使。?
*隊房地產管理的業務工作由各級后勤(聯勤)機關營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
*隊房地產按其用途分別由有關單位和業務部門具體負責使用和管護。
第四條*隊房地產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戰備,保證生活,依照法規,依靠科技,合理規劃,統一調配,堅持管理正規化標準,推行保障社會化改革,走投入較少、效益較高的路子。
第五條依法保護、合理使用*隊房地產是全*所有單位和人員的義務。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丟棄、損壞或者擅自處置*隊房地產。
第六條各級首長應當加強對*隊房地產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監督營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
從事*隊房地產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訓練,熟悉業務、廉潔奉公、盡職盡責。?
2.求《*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
《*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全文 總后勤部*隊公寓區與售房區劃分管理規定-*人住房*策 第一條 為了規范*隊公寓區與售房區的劃分工作(以下簡稱劃區),促進*隊住房制度改革,依據中央*委《進一步深化*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寓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保障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的區域;售房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公寓區之外的允許個人購房居住的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團以上住用單位家屬生活區的劃區工作。
第四條 劃區工作應當遵循保持營區的完整,保證售房的可行,著眼發展、促進改革、嚴格條件、積極穩妥、利于部隊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管理全*的劃區工作。
*區級單位后勤(聯勤)部營房部門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劃區應當在批準的營區家屬生活區范圍內進行;尚未將營區劃分為*事行*區和家屬生活區的單位,應當按照總參謀部、總后勤部《營區劃區規劃實施方案》,首先劃出家屬生活區。
第七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原則上不劃售房區: (一)駐村和鎮(不含縣城)的單位,及其在城市(含縣城)的家屬生活點; (二)駐城市(含縣城)單位,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 (三)在營區內、不能與*事行*區和公寓區隔離、不能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可以劃售房區; (一)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 (二)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駐城市單位,經*區級單位論證認為可以劃區的; (三)獨立營區的干休所; (四)在營區內、能夠與*事行*區和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條 公寓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靠近*事行*區,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積數量,應當保證住用單位編制人員有房住; (三)現有禮堂、俱樂部、活動中心、食堂、浴室、門診所、服務中心,原則上劃分在公寓區內。一個家屬生活區完整地劃為售房區的除外; (四)占地面積應當滿足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和保證環境質量的需要,為部隊長遠發展留有余地。
補充回答: 第十條 售房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能夠與*事行*區和家屬生活區中的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二)售房區占地面積應當和現有的家屬住房數量相適應,建筑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大、中城市市區不低于1.0、小城市(含縣城)和大、中城市郊區不低于0.30;(三)房地產權屬明確,與*外單位無爭議;(四)無國防工程設施,不影響*事安全保密。第十一條 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至少保留一個以上完整的家屬生活區為公寓區。
第十二條 同一地區的*隊單位,具備條件的,提倡統一劃分售房區。第十三條 劃分方案由總后勤部審批,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住用單位編制劃區預案后,逐級上報、調整、審核;(二)*區級單位對劃區預案調整、審核形成方案后,報總后勤部。
代供單位的劃區預案,按隸屬關系,經*區級單位調整、審核后,報總后勤部,同時抄送代供*區級單位聯勤部;(三)總后勤部審核后,下達批復文件;(四)*區級單位后勤(聯勤)部依據總后勤部批復文件,組織實施落實劃區方案。第十四條 劃區方案包括下列內容:(一)標明*事行*區與家屬生活區界線和公寓區與售房區范圍的營區坐落平面圖,圖紙采用39 *27.5cm,營區大的可按比例放大。
圖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積較大的可采用1:5000;(二)劃區方案的文字說明。主要包括住用單位編制員額,營區地理位置、坐落數、總基地面積和*事行*區、公寓區、售房區的占地面積,營房建筑總面積和各分區分類建筑面積,以及分區家屬住房的情況。
第十五條 劃區方案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編制方案,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公寓區的房地產,按照營區房地產正規化管理標準實施管理;售房區的住房,按照*隊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管理。第十七條 現住在公寓區內的非*隊在職人員,應當采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買住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公寓區內已有的自有住房,應當采取置換的方式,逐步調整為公寓住房。補充回答: 在公寓區內居住的*隊在職人員,轉業、復員、退休、因工作調動家庭遷至異地的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后,應當搬出公寓區。
第十八條 售房區內的土地在滿足公共設施建設和環境綠化使用前提下,要盡量加以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第十九條 劃區工件結束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變更房地產檔案。
第二十條 對在劃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在劃區工作中造成損失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劃區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 *區級單位后勤(聯勤)部可以根據本規定擬制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 。
3.《*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全文
追問: 居住*隊住房的地方人員,確無其他住房的,住房問題應當怎么解決 回答: 是*隊公寓區與售房區? 補充: 總后勤部*隊公寓區與售房區劃分管理規定-*人住房*策第一條 為了規范*隊公寓區與售房區的劃分工作(以下簡稱劃區),促進*隊住房制度改革,依據中央*委《進一步深化*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寓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保障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的區域;售房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公寓區之外的允許個人購房居住的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團以上住用單位家屬生活區的劃區工作。
第四條 劃區工作應當遵循保持營區的完整,保證售房的可行,著眼發展、促進改革、嚴格條件、積極穩妥、利于部隊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管理全*的劃區工作。
*區級單位后勤(聯勤)部營房部門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劃區應當在批準的營區家屬生活區范圍內進行;尚未將營區劃分為*事行*區和家屬生活區的單位,應當按照總參謀部、總后勤部《營區劃區規劃實施方案》,首先劃出家屬生活區。
第七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原則上不劃售房區: (一)駐村和鎮(不含縣城)的單位,及其在城市(含縣城)的家屬生活點; (二)駐城市(含縣城)單位,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 (三)在營區內、不能與*事行*區和公寓區隔離、不能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可以劃售房區; (一)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 (二)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駐城市單位,經*區級單位論證認為可以劃區的; (三)獨立營區的干休所; (四)在營區內、能夠與*事行*區和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條 公寓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靠近*事行*區,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積數量,應當保證住用單位編制人員有房住; (三)現有禮堂、俱樂部、活動中心、食堂、浴室、門診所、服務中心,原則上劃分在公寓區內。一個家屬生活區完整地劃為售房區的除外; (四)占地面積應當滿足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和保證環境質量的需要,為部隊長遠發展留有余地。
補充: 第十條 售房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與*事行*區和家屬生活區中的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 (二)售房區占地面積應當和現有的家屬住房數量相適應,建筑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大、中城市市區不低于1.0、小城市(含縣城)和大、中城市郊區不低于0.30; (三)房地產權屬明確,與*外單位無爭議; (四)無國防工程設施,不影響*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條 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至少保留一個以上完整的家屬生活區為公寓區。
第十二條 同一地區的*隊單位,具備條件的,提倡統一劃分售房區。 第十三條 劃分方案由總后勤部審批,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住用單位編制劃區預案后,逐級上報、調整、審核; (二)*區級單位對劃區預案調整、審核形成方案后,報總后勤部。
代供單位的劃區預案,按隸屬關系,經*區級單位調整、審核后,報總后勤部,同時抄送代供*區級單位聯勤部; (三)總后勤部審核后,下達批復文件; (四)*區級單位后勤(聯勤)部依據總后勤部批復文件,組織實施落實劃區方案。 第十四條 劃區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明*事行*區與家屬生活區界線和公寓區與售房區范圍的營區坐落平面圖,圖紙采用39 *27.5cm,營區大的可按比例放大。
圖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積較大的可采用1:5000; (二)劃區方案的文字說明。主要包括住用單位編制員額,營區地理位置、坐落數、總基地面積和*事行*區、公寓區、售房區的占地面積,營房建筑總面積和各分區分類建筑面積,以及分區家屬住房的情況。
第十五條 劃區方案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編制方案,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公寓區的房地產,按照營區房地產正規化管理標準實施管理;售房區的住房,按照*隊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現住在公寓區內的非*隊在職人員,應當采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買住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第十八條 售房區內的土地在滿足公共設施建設和環境綠化使用前提下,要盡量加以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九條 劃區工件結束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變更房地產檔案。
第二十條 對在劃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在劃區工作中造成損失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劃區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區級單位后勤(聯勤)部可以根據本規定擬制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全文
《*隊公離住房管理規定》頒發《解放*報》 ,總后勤部日前發布《*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對*隊公寓住房建設、分配調整、住用管 理、維修管護等各個環節作出規范。
《規定》明確了公寓住房的保障主體為現役*官、文職干部和五級以上士官。考慮到現階段取消*隊職工 住房實物分配的條件還不成熟,《規定》將暫不具備購 房條件和租住售房區住房有困難的職工,也納人了保障 范圍。
《規定》要求,*隊公寓住房建設要逐步納人聯勤 保障體系,嚴格控制新建住房。公離住房建設規模必須 按照編制員。
總后勤部*隊公寓區與售房區劃分管理規定-*人住房*策 第一條 為了規范*隊公寓區與售房區的劃分工作(以下簡稱劃區),促進*隊住房制度改革,依據中央*委《進一步深化*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寓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保障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的區域;售房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公寓區之外的允許個人購房居住的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團以上住用單位家屬生活區的劃區工作。 第四條 劃區工作應當遵循保持營區的完整,保證售房的可行,著眼發展、促進改革、嚴格條件、積極穩妥、利于部隊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管理全*的劃區工作。 *區級單位后勤(聯勤)部營房部門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劃區應當在批準的營區家屬生活區范圍內進行;尚未將營區劃分為*事行*區和家屬生活區的單位,應當按照總參謀部、總后勤部《營區劃區規劃實施方案》,首先劃出家屬生活區。 第七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原則上不劃售房區: (一)駐村和鎮(不含縣城)的單位,及其在城市(含縣城)的家屬生活點; (二)駐城市(含縣城)單位,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 (三)在營區內、不能與*事行*區和公寓區隔離、不能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可以劃售房區; (一)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 (二)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駐城市單位,經*區級單位論證認為可以劃區的; (三)獨立營區的干休所; (四)在營區內、能夠與*事行*區和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條 公寓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靠近*事行*區,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積數量,應當保證住用單位編制人員有房住; (三)現有禮堂、俱樂部、活動中心、食堂、浴室、門診所、服務中心,原則上劃分在公寓區內。
一個家屬生活區完整地劃為售房區的除外; (四)占地面積應當滿足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和保證環境質量的需要,為部隊長遠發展留有余地。 第十條 售房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能夠與*事行*區和家屬生活區中的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二)售房區占地面積應當和現有的家屬住房數量相適應,建筑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大、中城市市區不低于1.0、小城市(含縣城)和大、中城市郊區不低于0.30;(三)房地產權屬明確,與*外單位無爭議;(四)無國防工程設施,不影響*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條 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至少保留一個以上完整的家屬生活區為公寓區。第十二條 同一地區的*隊單位,具備條件的,提倡統一劃分售房區。
第十三條 劃分方案由總后勤部審批,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住用單位編制劃區預案后,逐級上報、調整、審核;(二)*區級單位對劃區預案調整、審核形成方案后,報總后勤部。代供單位的劃區預案,按隸屬關系,經*區級單位調整、審核后,報總后勤部,同時抄送代供*區級單位聯勤部;(三)總后勤部審核后,下達批復文件;(四)*區級單位后勤(聯勤)部依據總后勤部批復文件,組織實施落實劃區方案。
第十四條 劃區方案包括下列內容:(一)標明*事行*區與家屬生活區界線和公寓區與售房區范圍的營區坐落平面圖,圖紙采用39 *27.5cm,營區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圖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積較大的可采用1:5000;(二)劃區方案的文字說明。
主要包括住用單位編制員額,營區地理位置、坐落數、總基地面積和*事行*區、公寓區、售房區的占地面積,營房建筑總面積和各分區分類建筑面積,以及分區家屬住房的情況。第十五條 劃區方案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編制方案,辦理報批手續。第十六條 公寓區的房地產,按照營區房地產正規化管理標準實施管理;售房區的住房,按照*隊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現住在公寓區內的非*隊在職人員,應當采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買住房等辦法逐步遷出。公寓區內已有的自有住房,應當采取置換的方式,逐步調整為公寓住房。
在公寓區內居住的*隊在職人員,轉業、復員、退休、因工作調動家庭遷至異地的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后,應當搬出公寓區。第十八條 售房區內的土地在滿足公共設施建設和環境綠化使用前提下,要盡量加以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九條 劃區工件結束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變更房地產檔案。第二十條 對。
5.*隊公寓房分配管理規定
*區級單位對劃區預案調整、審核形成方案后,報總后勤部。代供單位的劃區預案,按隸屬關系,經*區級單位調整、審核后,報總后勤部,同時抄送代供*區級單位聯勤部。
*隊人員或者其配偶在駐地已購買房改房、離退休干部已安置住房或者已領取住房補貼自理住房后仍占用*隊住房,屬于應當騰退的。
在規定的騰退期限內,按月租金標準計收房租,超過騰退期限仍未騰退的,一年以內,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每月10元計收,一年之后,按當地商品住房的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市場租金價格,由住房管理單位參照當地上年度市場價格確定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住房分配管理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堅持把握原則:符合國家和*隊*策要求,做到每條每款都有依據、有出處,與上位法相一致。緊貼武警部隊客觀實際,著眼破解住房分配存在的問題,適應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發展需求。突出可操作性,明確責任主體,規范辦事程序,確保管用、好用、實用。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寓區內添建、改建、搭設建筑物和構筑物,已經建成的應當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單位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拆除,個人投入的建設費用,單位一律不予補償。
住戶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和時限,及時交納房租、水電氣暖等費用,無故拖欠或者拒不交納的,住房管理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追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和擅自出租、出借*隊公寓住房。已經轉讓和擅自出租、出借的應當無條件收回,并追繳非法所得,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和糾紛,由轉讓和出租、出借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公寓住房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產房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住房分配管理辦法
6.*事辦公區域和公寓區怎么區分
《*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規范*隊公寓區與售房區的劃分工作(以下簡稱劃區),促進*隊住房制度改革,依據中央*委《進一步深化*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寓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保障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的區域;售房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公寓區之外的允許個人購房居住的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團以上住用單位家屬生活區的劃區工作。
第四條 劃區工作應當遵循保持營區的完整,保證售房的可行,著眼發展、促進改革、嚴格條件、積極穩妥、利于部隊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管理全*的劃區工作。
*區級單位后勤(聯勤)部營房部門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劃區應當在批準的營區家屬生活區范圍內進行;尚未將營區劃分為*事行*區和家屬生活區的單位,應當按照總參謀部、總后勤部《營區劃區規劃實施方案》,首先劃出家屬生活區。
第七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原則上不劃售房區: (一)駐村和鎮(不含縣城)的單位,及其在城市(含縣城)的家屬生活點; (二)駐城市(含縣城)單位,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 (三)在營區內、不能與*事行*區和公寓區隔離、不能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可以劃售房區; (一)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 (二)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駐城市單位,經*區級單位論證認為可以劃區的; (三)獨立營區的干休所; (四)在營區內、能夠與*事行*區和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條 公寓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靠近*事行*區,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積數量,應當保證住用單位編制人員有房住; (三)現有禮堂、俱樂部、活動中心、食堂、浴室、門診所、服務中心,原則上劃分在公寓區內。一個家屬生活區完整地劃為售房區的除外; (四)占地面積應當滿足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和保證環境質量的需要,為部隊長遠發展留有余地。
補充: 第十條 售房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能夠與*事行*區和家屬生活區中的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二)售房區占地面積應當和現有的家屬住房數量相適應,建筑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大、中城市市區不低于1.0、小城市(含縣城)和大、中城市郊區不低于0.30;(三)房地產權屬明確,與*外單位無爭議;(四)無國防工程設施,不影響*事安全保密。第十一條 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至少保留一個以上完整的家屬生活區為公寓區。
第十二條 同一地區的*隊單位,具備條件的,提倡統一劃分售房區。第十三條 劃分方案由總后勤部審批,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住用單位編制劃區預案后,逐級上報、調整、審核;(二)*區級單位對劃區預案調整、審核形成方案后,報總后勤部。
代供單位的劃區預案,按隸屬關系,經*區級單位調整、審核后,報總后勤部,同時抄送代供*區級單位聯勤部;(三)總后勤部審核后,下達批復文件;(四)*區級單位后勤(聯勤)部依據總后勤部批復文件,組織實施落實劃區方案。第十四條 劃區方案包括下列內容:(一)標明*事行*區與家屬生活區界線和公寓區與售房區范圍的營區坐落平面圖,圖紙采用39 *27.5cm,營區大的可按比例放大。
圖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積較大的可采用1:5000;(二)劃區方案的文字說明。主要包括住用單位編制員額,營區地理位置、坐落數、總基地面積和*事行*區、公寓區、售房區的占地面積,營房建筑總面積和各分區分類建筑面積,以及分區家屬住房的情況。
第十五條 劃區方案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編制方案,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公寓區的房地產,按照營區房地產正規化管理標準實施管理;售房區的住房,按照*隊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管理。第十七條 現住在公寓區內的非*隊在職人員,應當采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買住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公寓區內已有的自有住房,應當采取置換的方式,逐步調整為公寓住房。 補充: 在公寓區內居住的*隊在職人員,轉業、復員、退休、因工作調動家庭遷至異地的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后,應當搬出公寓區。
第十八條 售房區內的土地在滿足公共設施建設和環境綠化使用前提下,要盡量加以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7.中國部隊營房發展史
機場營房是空*部隊戰斗力、凝聚力生成的重要支撐。
人民空*的發展史,既是武器裝備現代化的進程史,同時也是一代代“空*機場營房人”用艱辛和忠誠托起通天之道、鑄造鐵打營盤的創業史。 60年來,伴隨著空*現代化建設步伐,機場營房建設在保障部隊作戰訓練、工作生活的進程中,走過了4個發展歷程,不論是臨戰狀態的土跑道、干打壘營房,還是以多機種綜合保障基地、現代新概念營房為標準的第4代*營,都是心血的結晶和智慧的象征。
從“零”到建設信息化機場營房 新中國成立伊始,空*機場營房建設可以說是“從零起步”,創建了空*機場營房保障體系,開展應急勤務保障。直至1953年,空*機場營房工作基本上是從接收、保護、管理和利用國民*及日偽*留下的老舊機場營房開始的。
在此基礎上,空*建立了機場營房修建管理機構和修建部隊,在東北、華東地區新建整修了一批開辦航校急需的機場和戰備防御機場,并著手開始建設和管理固定的*營,為適應空*全面發展創造了條件。 1954年至1976年,是空*機場營房工作,特別是機場建設大發展時期。
這一時期,空*完善了空*機場營房保障體系,并全面開展機營勤務保障工作。空*在東南沿海地區、西線和縱深地區新建、擴建、整修一批機場、陣地、指揮所等戰備工程設施,建成了一大批機關、部隊和院校營房,為空*作戰訓練、保衛西南領空、開辟雪域航線和調整空*戰場布局創造了重要條件。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隨著改革開放,*隊建設邁上和平發展軌道,空*機場營房保障開始由粗放型向集約型、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期間,空*確立了新的工程建設指導思想,開創了機營工作新局面。
這一時期,戰備工程建設提上了日程,住房制度改革邁開了實質性步伐,機場營房建設內涵大為拓展。許多部隊走出山溝,住進樓房,營以下部隊住房整治和院校、科研用房建設成為工作重點,空*開始有計劃、周期性建設制式營房。
進入新世紀,中央*委著眼推進中國特色*事變革,提出“建設信息化*隊、打贏信息化戰爭”總體目標,空*開始貫徹新時期*事戰略方針,突出*事斗爭機場營房準備。這一階段,機場營房建設的重點,從保生活轉到保戰備;保障的內容,從營以下部隊拓展到新組建部隊營房、營區綜合配套整治、士官家屬來隊住房;管理改革范圍,從房改拓展到營房保障社會化和聯勤改革,空*機場營房工作進入全面發展的新階段。
戰備工程建設發展壯大 6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后,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史進程中的“黃金歲月”,也是空*后勤加速發展的“輝煌時代”。 近年來,空*戰備工程建設投入從上世紀70年代末每年不足億元,逐步增長到現在的每年XX億元,實現了由保障一般武器裝備向保障新型武器裝備的跨越。
尤其是“九五”以來,以建設多機種綜合保障基地為重心,按照“急用先建、確保作戰,分類建設、突出重點”的原則,突出“容得下、防得住、供得上、指揮靈”目標,加快了戰場設施改造步伐,在較短時期內相繼建成以XX個骨干機場、XX個地下指揮所、XX個導彈雷達陣地為主體的戰場設施體系,主要方向的機場營房保障實現了由保障第一、二代戰機向保障第三代戰機的跨越式發展,為*事斗爭機場營房準備奠定了堅實基礎。其中,某雷達陣地和某新機場兩項工程榮獲國家建筑工程最高獎--“魯班獎”。
同時,機場營房系統從系統規劃起步,圍繞增強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機營保障能力,研究提出了相關思路和措施。 目前,空*非戰爭*事行動機場營房保障能力不斷提升,實現了從基本保障到科學保障的跨越。
“轉型”建設時期,各級機場營房部門在完成重點戰備工程建設任務的同時,組織完成了國慶閱兵、奧運安保、抗擊冰雪災害以及抗震救災等機營保障。先后組織了如皋、黃陂等10多個閱兵機場配套建設工程,保障了受閱部隊按期進駐;完成了空*駐京部隊的綜合整治改造,為北京奧運會創造了良好的城市環境;汶川大地震發生后,機場營房系統緊急調運19300件(套)野營裝備,組織清理廢墟43.3萬立方米,平整場地84.4萬平方米,拆除危房31.2萬平方米,整修道路49公里,搭建臨時小學3所,醫院1所。
更為重要的是,機場營房系統的標準研編和科研項目取得了豐碩成果,實現了由“分散”向“集成”,由“條塊”向“體系”的跨越。機場營房全面落實“科技強*”的指導思想和“科技興機營”的發展戰略,為做好*事斗爭準備,全面提高空*工程建設水平和工程質量,深入開展科學技術研究與技術創新,取得了一大批優秀科研成果。
其中,11項獲國家科技進步獎,231項獲*隊科技進步獎,113項獲優秀勘察和優秀設計獎。 現代化營房實現歷史跨越 截至目前,空*基層部隊營房建設已歷經4次升級換代,實現了由傳統型、分散型向統一規劃、建制推進、系統發展的跨越。
從地窩子、土坯房,到干打壘、簡易房,再到基本配套的制式營房,到正在建設的現代化新概念營房。 新世紀以來,機場營房堅持以空地勤和解決基層部隊急難問題為重點,統籌解決部隊戰備必需、生活急需、發展所需的機營保障問題。
航空兵。
8.中國部隊營房發展史
機場營房是空*部隊戰斗力、凝聚力生成的重要支撐。
人民空*的發展史,既是武器裝備現代化的進程史,同時也是一代代“空*機場營房人”用艱辛和忠誠托起通天之道、鑄造鐵打營盤的創業史。 60年來,伴隨著空*現代化建設步伐,機場營房建設在保障部隊作戰訓練、工作生活的進程中,走過了4個發展歷程,不論是臨戰狀態的土跑道、干打壘營房,還是以多機種綜合保障基地、現代新概念營房為標準的第4代*營,都是心血的結晶和智慧的象征。
從“零”到建設信息化機場營房 新中國成立伊始,空*機場營房建設可以說是“從零起步”,創建了空*機場營房保障體系,開展應急勤務保障。直至1953年,空*機場營房工作基本上是從接收、保護、管理和利用國民*及日偽*留下的老舊機場營房開始的。
在此基礎上,空*建立了機場營房修建管理機構和修建部隊,在東北、華東地區新建整修了一批開辦航校急需的機場和戰備防御機場,并著手開始建設和管理固定的*營,為適應空*全面發展創造了條件。 1954年至1976年,是空*機場營房工作,特別是機場建設大發展時期。
這一時期,空*完善了空*機場營房保障體系,并全面開展機營勤務保障工作。空*在東南沿海地區、西線和縱深地區新建、擴建、整修一批機場、陣地、指揮所等戰備工程設施,建成了一大批機關、部隊和院校營房,為空*作戰訓練、保衛西南領空、開辟雪域航線和調整空*戰場布局創造了重要條件。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隨著改革開放,*隊建設邁上和平發展軌道,空*機場營房保障開始由粗放型向集約型、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期間,空*確立了新的工程建設指導思想,開創了機營工作新局面。
這一時期,戰備工程建設提上了日程,住房制度改革邁開了實質性步伐,機場營房建設內涵大為拓展。許多部隊走出山溝,住進樓房,營以下部隊住房整治和院校、科研用房建設成為工作重點,空*開始有計劃、周期性建設制式營房。
進入新世紀,中央*委著眼推進中國特色*事變革,提出“建設信息化*隊、打贏信息化戰爭”總體目標,空*開始貫徹新時期*事戰略方針,突出*事斗爭機場營房準備。這一階段,機場營房建設的重點,從保生活轉到保戰備;保障的內容,從營以下部隊拓展到新組建部隊營房、營區綜合配套整治、士官家屬來隊住房;管理改革范圍,從房改拓展到營房保障社會化和聯勤改革,空*機場營房工作進入全面發展的新階段。
戰備工程建設發展壯大 6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后,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史進程中的“黃金歲月”,也是空*后勤加速發展的“輝煌時代”。 近年來,空*戰備工程建設投入從上世紀70年代末每年不足億元,逐步增長到現在的每年XX億元,實現了由保障一般武器裝備向保障新型武器裝備的跨越。
尤其是“九五”以來,以建設多機種綜合保障基地為重心,按照“急用先建、確保作戰,分類建設、突出重點”的原則,突出“容得下、防得住、供得上、指揮靈”目標,加快了戰場設施改造步伐,在較短時期內相繼建成以XX個骨干機場、XX個地下指揮所、XX個導彈雷達陣地為主體的戰場設施體系,主要方向的機場營房保障實現了由保障第一、二代戰機向保障第三代戰機的跨越式發展,為*事斗爭機場營房準備奠定了堅實基礎。其中,某雷達陣地和某新機場兩項工程榮獲國家建筑工程最高獎--“魯班獎”。
同時,機場營房系統從系統規劃起步,圍繞增強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機營保障能力,研究提出了相關思路和措施。 目前,空*非戰爭*事行動機場營房保障能力不斷提升,實現了從基本保障到科學保障的跨越。
“轉型”建設時期,各級機場營房部門在完成重點戰備工程建設任務的同時,組織完成了國慶閱兵、奧運安保、抗擊冰雪災害以及抗震救災等機營保障。先后組織了如皋、黃陂等10多個閱兵機場配套建設工程,保障了受閱部隊按期進駐;完成了空*駐京部隊的綜合整治改造,為北京奧運會創造了良好的城市環境;汶川大地震發生后,機場營房系統緊急調運19300件(套)野營裝備,組織清理廢墟43.3萬立方米,平整場地84.4萬平方米,拆除危房31.2萬平方米,整修道路49公里,搭建臨時小學3所,醫院1所。
更為重要的是,機場營房系統的標準研編和科研項目取得了豐碩成果,實現了由“分散”向“集成”,由“條塊”向“體系”的跨越。機場營房全面落實“科技強*”的指導思想和“科技興機營”的發展戰略,為做好*事斗爭準備,全面提高空*工程建設水平和工程質量,深入開展科學技術研究與技術創新,取得了一大批優秀科研成果。
其中,11項獲國家科技進步獎,231項獲*隊科技進步獎,113項獲優秀勘察和優秀設計獎。 現代化營房實現歷史跨越 截至目前,空*基層部隊營房建設已歷經4次升級換代,實現了由傳統型、分散型向統一規劃、建制推進、系統發展的跨越。
從地窩子、土坯房,到干打壘、簡易房,再到基本配套的制式營房,到正在建設的現代化新概念營房。 新世紀以來,機場營房堅持以空地勤和解決基層部隊急難問題為重點,統籌解決部隊戰備必需、生活急需、發展所需的機營保障問題。
航空兵部隊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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