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經紀活動的方式是什么
我國現階段的經紀活動,一般包括居間、行紀和代理三種方式。
1、居間,是指經紀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信息、條件及媒介撮合雙方交易成功的商業行為。這是經紀行為中廣泛采用的一種初級形式。
其特點是服務對象廣泛,但服務的程度較淺,經紀人與委托人之間缺乏長期固定的合作關系。 2、行紀,是指經紀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并承擔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商業行為。
在形式上行紀與自營很相似,但是經紀人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權,他是為了委托方的利益而進行活動,作為經紀人僅僅是得到委托人給他的傭金。行紀活動的服務內容較深,經紀人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也較重。
在通常情況下,經紀人與委托人之間有長期固定的合作關系。 3、代理,是指經紀人在受托權限內,以委托人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商業行為。
經紀活動中的代理,屬于一種狹義的商事代理活動。其特點是經紀人與委托人之間有較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經紀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義開展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委托人,經紀人只收取委托人的傭金。
目前我國對經紀活動的定義相對較廣泛,但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特點,特別是對代理行為的界定應針對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但是,以收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中介活動,這一特征卻是共同的。
經紀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傭金以外的酬勞,也是經紀活動與其他商業活動的一條重要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