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的概念是什么
房地產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著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離的部分及其附帶的各種權益。
房地產由于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又被稱為不動產。
房地產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 、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
[編輯本段]房地產的特征
每一類拍賣標的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是與該類標的物的特性相聯系的,房地產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 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
(二) 使用的長期性。
(三) 影響因素多樣性。
(四) 投資大量性。
(五) 保值增值性。
[編輯本段]房地產的類別
由于房地產是由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構成,對于土地和房屋可以按以下方法分類:
(一)根據土地的用途分類: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的規定》,城市用地可以分為九類:
1、居住用地
2、公用設施用地(含商業用地)
3、工業用地
4、倉儲用地
5、對外交通用地
6、道路廣場用地
7、市*公用設施用地
8、綠化用地
9、特殊用地
(二)根據房屋的用途分類:
按照房屋的使用功能可以分成八類:
1、住宅
2、工業廠房和倉庫
3、商場和店鋪
4、辦公樓
5、賓館酒店
6、文體娛樂設施
7、*府和公用設施
8、多功能建筑(綜合樓宇)
房地產(real estate)
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的合稱。又稱不動產。房地產是一種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
房產主要包括住房房產和營業性房產。
房產的交易形式有:(1)房產買賣。其中包括國有房產的買賣、集體房產的買賣和私有房產的買賣。(2)房屋租賃。(3)房產互換。(4)房產抵押。
地產主要包括土地和土地資本。
土地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和社會的有效需求等特點。土地資本是為使土地達到一定的使用標準而進行的開發投資,這種投資要轉化為一定量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其本身必然具有商品屬性。
地產的交易形式有:(1)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經營業務包括:征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2)二級市場。這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境外機構和個人以自購和包銷方式買入商品房等方式。
二、房地產的定義
房地產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房地產概念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永久性建筑物、基礎設施、水和礦藏等自然資源;狹義的房地產概念僅指土地上的永久性建筑物和由它們衍生出來的所有權。在此所指的主要是狹義的房地產,是國家*策許可的、個人可以投資的房地產。
房地產業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它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擴大而發展和擴大。在我國,把房地產業作為一個經濟部門,開展各種經營活動,建立房地產市場,是從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之后才開始的。
三、廣義的房地產法基本內容包括什么內容呢
第1、關于房地產權屬的規定;第2關于房地產開發利用的規定;第三關于房地產交易的規定;第四關于國家對房地產業及其市場實施管理的規定;第五關于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的規定;三、我國的房地產法律的體系按其內容分布劃分應由三步份立法組成:1、綜合的法;如《憲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2、專門的法;如《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及他們的實施條例、細則、辦法之類。
3、相關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環境保護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
其中最基本的有兩部法:1998年修改過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概念房地產關系經過法律的調整,即上升為房地產法律關系。
房地產關系是法律調整的對象,而房地產法律關系是法律調整的結果。對于房地產的概念,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理解:房地產既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同時也是一項法律權利。
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遠建筑物及其所衍生的權利。房產是指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廠房、倉庫和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辦公用房等。
地產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間,包括地下的各種基礎設施、地面道路等。房地產由于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在經濟學上又被稱為不動產。
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
隨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發展,房地產已經成為商業交易的主要組成部分。法律意義上的房地產本質是一種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是指寓含于房地產實體中的各種經濟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種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典當權、租賃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四、簡述房地產市場的定義
房地產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狹義的房地產市場僅指房地產作為商品交換的具體場所。廣義的房地產市場是指房地產交換關系的總和。
通常情況下房地產市場可分為一級市場,即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二級市場即土地使用權出讓后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又稱為“增量房地產”;三級市場即投入使用后的房地產交易,亦稱“存量房地產”。房地產一級市場理應由*府壟斷,是發展房地產二、三級市場的基礎和前提,房地產二、三級市場交易的活躍,供給和需求的均衡,可促進整個房地產市場的繁榮發展。
五、房地產法的基本概念
房地產法是調整房地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房地產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房地產法是指對房地產關系進行調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規、條例等的總稱。
它包括憲法、民法、經濟法中有關調整房地產的條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普通法的規定以及房地產行*法規、部門規章等。狹義的房地產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對城市房地產關系作統一調整的基本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基本體系一、房地產法可以表現為一部系統的法律,即房地產法 法典;也可由眾多的房地產法律規范組成為一個整體。中國目前采用后一種立法模式。
二、廣義的房地產法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關于房地產權屬的規定;第二關于房地產開發利用的規定;第三關于房地產交易的規定;第四關于國家對房地產業及其市場實施管理的規定;第五關于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的規定;三、我國的房地產法律的體系按其內容分布劃分應由三步份立法組成:1、綜合的法;如《憲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2、專門的法;如《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及他們的實施條例、細則、辦法之類。3、相關的法。
如《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環境保護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其中最基本的有兩部法:1998年修改過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概念房地產關系經過法律的調整,即上升為房地產法律關系。房地產關系是法律調整的對象,而房地產法律關系是法律調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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