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房預交定金時要看開發商什么證件
購房者在購房時應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和銷售商提供齊全的“五證”、“二書”。
這是法律對銷售方的基本要求,也是確認今后房屋產權的重要信息途徑。“五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獲得了在一定年限內某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兩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Tips2:無論購買新房或二手房,對房屋的產權關系均需進行確認。新房主要留心產權辦理周期、土地使用性質等,二手房則需對房本的辦理時間、產權比例等深入了解。
更多購房定金疑問,詳細問一下購房定金APP。不錯的方便。
二、買房預交定金時要看開發商什么證件
購房者在購房時應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和銷售商提供齊全的“五證”、“二書”。
這是法律對銷售方的基本要求,也是確認今后房屋產權的重要信息途徑。“五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獲得了在一定年限內某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兩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Tips2:無論購買新房或二手房,對房屋的產權關系均需進行確認。新房主要留心產權辦理周期、土地使用性質等,二手房則需對房本的辦理時間、產權比例等深入了解。
更多購房定金疑問,詳細問一下購房定金APP。不錯的方便。
三、購房前預交的是定金還是訂金
交的是定金而不是訂金.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四、關于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如何預繳公司屬于房地產開發商從去年開始預
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完善對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2006年03月20日 08:33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為了加強和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自今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同時廢止。
對照原來的國稅發[2003]83號文件,新文件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 一、對預售收入的預計營業利潤率作了適當調整。國稅發[2003]83號文規定,開發產品的預售收入應按不低于15%的預計營業利潤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稅發[2006]31號文對這一規定作了兩點調整:一是將預售收入的預計營業利潤率修改為預計計稅毛利率;二是按開發項目的性質將開發產品區分為經濟適用房和非經濟適用房,并規定經濟適用房項目預售收入的預計計稅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經濟適用房項目按不同區域分別確定預售收入的預計計稅毛利率,其中,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城區和郊區不得低于20%,地及地級市的城區和郊區不得低于15%,其他地區不得低于10%。 二、規定了開發產品的完工標準。
國稅發[2006]31號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開發產品已完工:一是竣工證明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開發產品(成本對象);二是已開始投入使用的開發產品(成本對象);三是已取得了初始產權登記證明的開發產品(成本對象)。 之所以對開發產品完工標準進行界定,主要是考慮到當預計計稅毛利率高于實際利潤率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會對已完工開發產品積極結算成本,相反,一旦出現預計計稅毛利率低于實際利潤率的情況,這種積極性就不存在了。
因此,必須從稅收角度規定開發產品的完工標準,以保證國家稅收不流失。 三、對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標準作了原則規定。
開發產品完工以后,按什么標準結算成本就成為下一步稅收征管工作中至關重要的一環。開發產品不同于標準化的工業產品,其成本對象的確定具有不可比性、多樣性和復雜性等特征,個案特征比較明顯,因此,開發產品結算既不能簡單地套用一般稅收原則,也不能完全按會計制度執行。
為了防止開發企業通過隨意確定成本對象或混淆成本界線等方式逃避納稅義務,為成本對象的準確、合理計量提供基礎,應單獨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計稅成本標準。因此,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稅成本標準涉及的內容比較多、問題也比較復雜的情況,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了計稅成本結算的一般原則、主要成本項目的核算方法和扣除標準等三方面內容。
四、規定了成本費用項目核算和稅前扣除原則。對公共配套設施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建筑安裝工程費、開發間接費用等主要成本項目,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了其核算和稅前扣除原則:屬于該成本對象完工前實際發生的,可直接攤入成本對象;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后實際發生的,首先應按規定在已完工成本對象和未完工成本對象之間分攤,再將由已完工成本對象負擔的部分,在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和未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之間進行分攤,其中,應由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分攤的部分,準予在當期扣除。
五、對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作出了新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稅前據實扣除的。
這一規定對于新辦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不合理問題較為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的開發活動包括征地拆遷、規劃設計、組織施工、竣工驗收、產品銷售等開發經營全過程,因此,開發項目從第一筆投入至取得第一筆銷售收入,需要一個較長周期,而這一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則由于沒有銷售收入而無法在稅前扣除;二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主要發生在開發前期,這是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一個顯著特點,但這一期間又恰恰沒有銷售收入。 鑒于這種情況,為合理解決房地產開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所需的三項費用扣除問題,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新辦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銷售開發產品收入之前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六、對轉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有了新規定。 房地產開發產品與工業產品相比,具有開發周期長和投入資金大的特點。
有的產品開發需要幾年甚至十幾年才能完成。因而,開發企業的開發資金在建設過程中停留的時間較長,而且開發產品的造價較高,一個小區、一個大的建設項目,少則需要投資上億元,高則需要幾十億資金。
這就需要企業在開發前期注入大量資金。開發企業籌措資金的渠道,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增資擴股;二是發行債券;三是預售開發產品;四是向銀行貸款。
在上述幾種籌資形式中,向銀行貸款是其主要形式。一些開發企業出于加強資金監管、加速資金周轉、節約籌資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考慮,由集團統一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