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債務與個人房產的問題!敬請留意!!是這樣的,我朋友的父
要請問的是,我朋友這個月才結的婚,房子是他母親十多年前單位分的房子(有產權,他母親名下的),那么公司債務會涉及到這套房子嗎?如果涉及,如何保護這筆財產呢?之前沒想到會出這樣的事情,不然早轉給我朋友就好了。
如果被拍賣什么的,這小兩口怎么辦啊,蜜月都沒過完)。請幫忙說明一下,實在感謝! (p.s.還有,好像這個公司成立時還有合伙人雙方出資額不足的問題,會涉及個人財產嗎?) ------------------------------------- 1、既然是有限責任公司,就要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的債務是不牽涉到個人財產的。
2、如果在當初注冊公司時有出資不足的問題,出資人是負有補足的責任的,當然要以個人財產對約定的出資補足差額。
國有企業兼并中的債務處理方式是什么呢
一、國有企業兼并中債務處理的發展歷程在當前的企業兼并、特別是在各級*府大力推進的“解困式”兼并過程同,由于大量的國有企業債務負擔十分沉重,而相對經濟實力雄厚資金充裕的企業較少,兼并行為呈現明顯的“買方市場”,兼并方一般較難尋找,以至不少愿意被兼并的企業不能實現資產的有效重組。
在現有的*策的框架內,企業兼并作為國有企業扭虧增盈和債務重組的作用十分有限。企業的沉重負擔仍然是企業改制中繞不過去的一個難題。
為了推進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工作,1994年6月,**確定在若干城市進行企業“優化資本結構”的試點,當年確定在上海市等18個城市進行試點。 其后,在1996年,試點的范圍擴大到了58個城市,包括了全部省會城市國有企業相對集中的老工業城市;1997年,**決定將這一試點范圍進一步擴大到111個城市。
在優化資本結構的試點中,國有企業的兼并以及破產工作,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 為了推動企業改革,1994年**發布了《關于在若干城市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企業分立的問題,該文提出瀕臨破產的企業在申請破產前,經擁有三分之二以上債權額的債權人的同意,并經企業所在地人民*府批準,可以將企業效益好的部分同企業分立;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擔原企業的債務。該文件還對破產企業的整體接受作了肯定,指出其他企業整體接受破產企業財產、承擔分配方案確定清償的破產企業債務、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兼并企業的優惠待遇。
這個文件以及以后出臺的相關*策,僅在國家確定的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實行。 1995年,**有關部門聯合發出了《關于鼓勵和支持18個試點城市優勢國有企業兼并困難國有工業生產企業后有關銀行貸款和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了鼓勵企業兼并的優惠*策,主要是兼并連續三年虧損并貸款逾期2年以上的貸款本息確實難以歸還的企業,可以享受以下三方面的優惠:第一,免除兼并企業原欠銀行貸款的利息;第二,還款期內,原款本金可以停息掛帳2~3年;第三,還款期限可以延長至5年。
為了實現“規范破產、鼓勵兼并、大力實現再就業工程”的*策目標,克服前一段試點工作中出現的逃債問題弊端,1997年**又發布了《關于在若干試點城市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的補充通知》,這個文件否定了對破產企業整體接受的方式,提出了企業停產關閉(取消人格)拍賣變現、職工得到妥善安置后,銀行貸款本息損失一次性從銀行呆帳準備金中核銷。 與此同時,文件加大了鼓勵兼并的*策力度,對相應的優惠*策作出了調整:一是取消了嚴重虧損企業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規定;二是增加了兩年還本寬限期;三是在寬限期和計劃還貸期內,對被兼并企業原貸款本金免息,而不是在停息掛帳2~3年。
**的這一文件還對企業兼并破產的組織領導機構、計劃制定、資產評估機構資格認定以及企業職工的安置等方面的*策作了進一步的調整和規范。
國有企業不良債務的解決途徑是什么
國有企業不良債務的解決途徑: 1、從體制上講,應當徹底規范*府行為,抓好企業改革,使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和具有獨立產權的主體。
不良債務的形成與我國*府的職責不清、行為缺乏約束有著密切的關系。*府對企業管得過多僵化了企業的經營管理,*府將自身的一些職能或責任轉移到企業,使企業背上沉重的包袱,*府參與企業的資通過程并對最終對債務負責,形成了資金的軟約束。
因此,應當轉變*府尤其是地方*府的觀念,減少*府對企業的干預,使其真正成為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法人,并為自身的經營效果負責。 2、從企業角度講,應加快企業制度的建設,轉換企業的經營機制。
過去企業的生產活動完全由*府決定,盈虧都由*府負責,使企業缺乏經營靈活性和積極性。 而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是由多個產權主體構成,企業擁有對財產的所用、使用、收益和處置權,就可根據市場變化及時做出判斷和決策。
而且由于企業經營活動受到各利益相關主體的監督,企業行為也將更為合理。此外,應建立嚴格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明確各崗位的職責,并實施崗位負責制,建立有效的工作績效評價標準,做到獎罰分明,同時應注重對企業員工的職業培訓,提高員工工作能力,引入崗位的競爭機制,以充分激發員工的能動性和主動性。
國有企業不良債務的成因有哪些機
1、由*府直接對國有企業的債務進行核銷,一次性解決問題 先核銷企業債務,在從銀行資產中將部分貸款核銷掉,同時從銀行負債中核銷相應的壞賬準備金或資本金。
該措施的支持者認為不良債務本身就是遺留下來的,是*府改革的成本,應該由*府來執行最終債務人的義務,因此,*府應一次性核銷國有企業的不良債務,這樣可使企業擺脫沉重的包袱,改善經營管理狀況。 該可以使國有企業在短時間內解決債務問題,但是卻會帶來更多的問題。
首先,國有企業的不良債務不僅僅是體制改革造成的,國有企業自身經營管理底下也是不良債務的重要原因。因此如果不良債務的成本全部由*府來承擔,則會增強國有企業利用各種權利套取銀行資金的動力,硬約束難以形成。
此外在核銷不良債務過程中可能會產生尋租行為、道德風險的問題,導致資源浪費和國有資產的流失。而且,通過核銷的方法會降低銀行資本金的充足率。
2、進行債務與股權的轉換 企業的債務轉變為投資銀行對企業的股權。該方法是將商業銀行進行內部劃分,分為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由投資銀行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用于購買商業銀行持有的股權。
企業的債務轉換為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則消除了企業還款壓力,對國有企業來說肯定是有利的。但是,應該嚴格區別銀行債券變股權與銀行的投資業務,在國外銀行的資產業務中大約有20%~30%的投資業務,但投資品種主要限于*府債券,股權的投資很少,而且是管理流動性和獲取收益為目的的。
而我國銀行的債權變股權實質上形成了對企業的控制,這樣不利于商業銀行自身業務的經營,而且為幫助企業改善經營可能要投入更多的資金,形成對銀行的拖累。因此,簡單的債權變股權是損害了銀行的利益,必然很難推行下去。
3、由財*籌集資金向企業注資,核銷不良債務 即通過財*注資給企業,企業還款給銀行,銀行再還貸款給中央銀行的方式在不增加社會信用總量的基礎上解決不良債務問題。 實質上,該方法與直接核銷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債權的方法是相同的,最終都是由財*對不良債務買單,因此也不可行。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 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第九條規定:非關聯企業之間的債務重組損失可以在稅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轉移利潤的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有合 理的經營需要,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分別按照本 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1) 經法院裁決同意的; (2) 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 (3)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債轉股。
第十條規定: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間的含有讓步條款的 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而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 捐贈收入;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對股 東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