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繳納增值稅為什么可以扣除土地價款? - 搜
一、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開發商,開發商必須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即為土地出讓金。*府并未收取開發商的增值稅,所以開發商無法渠道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抵扣。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土地出讓金可采取差額計稅方式進行抵扣。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三、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擴展資料:
由于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一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二、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如何計算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五條規定:“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是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筑面積。
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是指房地產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筑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筑面積。
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府委托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
三、根據《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三)項第 10點中“向*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用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規定:“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以及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七、八條規定,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但未扣除的,從2016年12月份(稅款所屬期)起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