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三、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宜春哪個樓盤的房價便宜點 首付少點
城南這邊相對來講便宜一點,日出康城,現代城,畢竟那邊基礎設施不太完善,其次是城西這邊了,比如歐景名都,鳳凰春曉,大儒世家,學林新城等等,老城區,宜陽新區和袁州新城的房價更貴一點,那里樓盤多的不得了。。。不過經開區那邊的房子應該是最便宜的了,比如和豐園,綠野新城等,均價2500左右,不過那邊感覺就是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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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累了,就休息;心累了,就淡定。
大儒世家又食言,交房遙遙無期 是真沒錢還是缺責任
對于此類糾紛,2003年司法解釋規定了購房方催告權和解除合同權。 從切實維護購買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發,開發商在催告后三個月內履行的,同時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預售方在經催告后三個月內仍不能履行的,購房方有選擇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損失可比照房屋價格上漲或實際損失計算)的權利。 對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約定違約金數額,可按照已付房款額比照銀行逾期還款罰息計算
請問下宜春現在哪里的房子比較便宜?
目前宜春大致以秀江河為界,分為城北與城南板塊,城北屬新城區,受新市*府北遷影響,北區的房價目前都在均價3500元左右,有的還更高,經典樓盤有:正榮麗景濱江,地中海風情,翰林世家等等,而南城區屬老城區,生活比較便捷,目前房價也不算高,如果你想找實惠點的,建議你可以去現代城,日出康城,等樓盤看看,均價在2500-2600左右,屬于宜春目前最便宜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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