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價是否大面積下跌
多套房主在房價上漲的時候他們跟風利用短時間的市場上行期獲利,但如今此舉已行不通,一旦房子貶值,他們手里的房子還未變現就已被套牢,不僅要面臨財富縮水,還可能被長時間的出售周期所折磨。
對于負債率高的人來說,房子越久賣不掉,產生的利息越多,遭受的損失越大,房價大面積下跌對他們的打擊是致命的,連口喘息的機會都沒有。總的來說2019年的房價不太會出現大面積下跌,我們還是可以用平常心來看待樓市,近日郁亮也說過,房地產行業不可能再恢復過去的增長速度,從長遠看,市場終將會被凈化,房住不炒仍是大勢所趨。
2.2017成都的房價又漲了
成都房價在過去5年基本上算是微漲,特別樓盤可以說沒漲。為什么突然漲價,其實前期不難看出,成都跨入一線城市,地鐵修建就是一個很明顯的啟示。每年9-10月都是買賣房高峰期。
2016年9月開始房價上漲,2016年10月1號新房限購。到2017年3.23二手房限購。2017年可以說成都房價從未有過的持續瘋漲(翻倍很平常),至少還有1-2年還會持續上漲,但是不會瘋漲。 有能力可以買了,成都泡沫?等北上廣先死了再說,只要中國出現一個泡沫,樓市必降!
3.男子在成都96萬買房后來為何被收房了
等了三年的新房,終于出現在眼前,但余先生卻高興不起來。
“我是2015年10月以9700元/㎡的價格買的房。”8月25日,余先生拿著商品房買賣合同、銀行的借款合同、個人住房查詢記錄,以及銀行流水等材料再次來到該小區,“房子應該在2017年6月交房,但我到現在還沒收到收房通知。”
余先生說,他是從眉山來的,當時買房是預售的,“本打算用來作婚房,結果遲遲未交,現在也聯系不上開發商。”他說,由于工作地點離這里很遠,很少來查看,“但8月19日,我進小區想看看自己的房子,卻發現房門換了,鄰居說都裝修幾個月了。”
8月25日下午2點過,余先生再次敲響房門,屋內傳來一名男子聲音,但不愿開門與他商談。 余先生出示自己的購房合同。
尷尬 一房兩主?雙方都稱是屋主 無奈之下,余先生選擇了報警。“我從房管局查了信息,我名下的一套住房就是這里,網簽合同信息也是一樣的,這本來就是我的房子嘛。”
此外,余先生還提供了近年來的銀行還款流水,“都還了3年的貸款,這房子咋還會被開發商賣了呢?” 8月25日下午,當地派出所民警趕來,房內的男子也打開了門。面對民警詢問,該男子稱,他是今年春節左右從開發商處購買的房子,并拿到了鑰匙,“買來1萬多一平米,出了這事兒,肯定要去找他們問清楚。”
據同一小區的鄰居介紹,他們是去年接到開發商通知前來接房,拿到鑰匙,“他的這間房是今年開始在裝修的,不清楚他們是怎么了。” 另一名姓符的男子同樣拿著一手資料走進小區。
他說,自己的遭遇也同余先生差不多,“錢全部交完了,還是沒拿到房子的鑰匙,比他好點的是,我那套房子還沒人住進去。” 余先生從房管局查詢了自己的個人住房信息,他名下的一套住房正是此處。
銷售人員 業主有房款未還,開發商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對此,該小區物業工作人員說,他們不清楚具體情況,“誰拿到鑰匙搬進來,我們就認誰。我們只是小區的管理單位,開發商到底怎么了我們也聯系不上。”
隨后,記者撥打了合同上的開發商聯系電話,但截至記者發稿前仍未與該樓盤開發商取得聯系。 雖然開發商所留電話無人接聽,但在25日下午6點過,記者與該公司售樓部銷售人員劉女士取得聯系,而她也是此前幫助余先生購房的工作人員。
她稱,在2015年購房時,余先生欠了開發商一筆購房款,并簽訂了相關補充合同,該欠款只要有一期逾期不還,開發商就有權單方面解除購房合同。 “余先生是我當時接待的,所以印象還比較深。”
她說,她也向公司財務確認,余先生所欠賬款到現在還沒到賬,所以公司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 就其他業主反映的付清了所有賬款也未收到房的問題,劉女士稱,不可能存在此類情況。
購房者說 錢是欠中介的,跟開發商無關 “我沒欠開發商的錢。”隨后,記者同余先生再次取得聯系,對于該工作人員提出的他有欠款未還問題,余先生說,此前跟中介的確有一筆欠款,但同開發商沒有關系,“現在找不到這位中介,所以錢一直沒還上。”
“我現在懷疑開發商是一房兩售。”余先生說,但現在聯系不上開發商工作人員,“下一步打算通過司法途徑處理這事。”
余先生簽署的購房合同約定,合同解除采用書面形式。 律師觀點 可起訴房屋占有人占有人可反訴開發商 余先生到底該如何維權?“這兩名業主其實都是受害人。”
對此,開山律師事務所陳芹律師認為,余先生取得了網簽預登記,這個房屋的所有權在法律意義上是屬于他的。如果現在的屋主與開發商只簽訂了合同,但未進行過網簽備案,雖然合同有效,依然不符合取得這個房屋所有權的條件。
她說,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余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訴現在的屋主,要求他騰退房屋、停止侵權等,并將開發商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陳芹說,這樣現在的屋主可反訴開發商,讓開發商來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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