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交了7.8萬元(50%的房款)的定金并簽訂了認購協議,現在想轉 愛
⒈由于你之前認購的屬于經濟適用房先轉為商品房,在我們這(福建泉州)需多交1%的土地出讓金。
所以開發商找你收取是合理的。⒉你簽完合同轉賣,就得交稅,而且沒產權的買賣對買方來說比較有風險,所以你如果要賣,趁還能更名賣掉,這樣的話,對買方比較有保障。
⒊認購協議上是可以讓你退房,但是沒說你可以把你的名額轉給別人,你去年買的,現在退房的話,去年到現在房價的差額部分你將損失掉。開發商把你的房子以現在的市場行情賣,更好賣,人家都巴不得你退房呢。
⒋這類房產是比較麻煩,具體他們是怎么操作,我不敢妄下定論,不過正規的開發商沒必要騙業主。建議你還是配合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