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
1. 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了哪些稅費
一 、取得土地環節
開發商品房等經營性用地,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主要涉及契稅、印花稅。
1、契稅
應納稅額=土地成交價格*適用稅率(3%-5%),廣州為3%
2、印花稅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適用稅率
印花稅稅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金額*5?
▎依據: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印花稅暫行條例
二 、建設開發環節
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后進行施工,主要涉及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1、土地使用稅
應納稅額=土地實際占用面積*適用稅額
注:廣州市規定,取得預售證后不再繳納土地使用稅,將商品房轉為自用或出租的除外,其他地區注意當地規定
2、印花稅
常見的合同如下:
印花稅稅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金額*0.5?+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金額*0.3?+借款合同金額*0.05?
▎依據:穗府[2008]13號
三 、銷售環節
取得預售證后進行預售,需預繳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1、增值稅
增值稅分別要在預征和實際開發票清算兩個環節繳納。
提示——被遮擋部分文字為“—預繳稅額”。
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適用簡易計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預征及清算時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作為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繳城建稅(7%或5%或1%)。廣州市城建稅為(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3、土地增值稅(預繳)
預繳稅額=(預收款—預繳增值稅稅款)*預征率
預征率:住宅為2%,非住宅一般為3%或者4%
4、印花稅
印花稅稅額=商品房銷售合同金額*5?
5、企業所得稅
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一般為15%)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待開發產品完工后,及時結算此前銷售的實際毛利額,將其與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合并計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2. 房地產開發企業要繳納哪幾種稅收
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契稅等。
一、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取得的營業收入征收的一種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應稅勞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⑴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⑵銷售不動產,稅率為5%;⑶包銷商承銷,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稅。⑷土地使用權出租以及房地產建成后出租的,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稅。
計算公式=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等流轉稅為計稅依據,依所在地區分別適用7%、5%、1%征城市建設維護稅,依3%計征教育費附加。 三、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征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它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速算扣除率。
其中: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計算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加計扣除。
四、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它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
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一種稅。
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六、城市房地產稅、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城市房地產稅是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港澳臺胞,按照房產原值征收的一稅種。城市房地產稅依房產原值計稅,稅率為1.2%。
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稅率*(1-30%)。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是對本市行*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外資企業,按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偏遠程度、地段的繁華程度、基礎設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項費用。
依外資企業的實際占用土地面積以及所適用的土地使用費的單位標準確定。應納土地使用費額=占用土地面積*適用的單位標準。
七、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征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立的憑證(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但在土地開發建設,房產出售、出租活動中所書立的合同、書據等,應繳納印花稅。
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定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0.05%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交納印花稅五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發證手續。
八、契稅:契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征收的一種稅。征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
計稅依據主要是成交價格、核定價格、交換價格差額和“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 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等。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九、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大部分地區,目前已經停止征收。
十、企業所得稅、外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或組織,在一定期間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應納稅額=(全部應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適用稅率。
十一、個人所得稅 :是對個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房地產業所涉及最多的是“工資、薪金”所得。
其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交下列稅種: 1、營業稅5%、城建稅、營業稅的0。7%、教育費附加0。
3%、地方教育附加0。1%。
2、契稅4%;3、印花稅0.03%;4、土地增值稅0.5%;5、土地使用稅按當地實際情況計稅;6、車輛購置稅10%;7、房產稅;8、車船使用稅;9、企業所得稅等。
3. 房地產企業如何交稅
你可以參考下: 問:我賣辦公樓要交營業稅及附加費,還有什么稅,比如說土地增值稅要交嗎?如何交的? 答:除了營業稅及附加費,還有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另外,營業稅如果是公司自己建的,要交兩道營業稅,一道是建筑營業稅,一道是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按土地的增值額計算。 問:還有我方出土地,買方出錢建樓,又該怎么交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文第十七條對合作建房征收營業稅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
例如,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資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賃期滿后,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筑物歸還甲方。在這一經營過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為代價換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建筑物。
甲方發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其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營業稅;乙方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對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營業稅。對雙方分別征稅時,其營業額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核定順序是:(一)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問:怎么樣才能合理的少交稅 ? 答:職業問題,不能公開回答。
只能告訴你,依法納稅才是公民的義務。 一般來說,內資房地產企業在所得稅上“做手腳”多采用虛假成本的方式避稅,而外資房地產企業則擅長運用“轉讓定價”的手法避稅。
所謂“虛假成本”,就是通過虛增成本,盡量使房地產開發項目產生的利潤降至最低甚至虧損來逃避所得稅的征收。 一位有過六年房地產從業經驗的人士透露,調整報表轉移利潤的行為在房地產行業非常普遍。
如廣州某房地產公司想轉移利潤到國外,對其會計說弄個“海外業務接待費2000萬元”。另一個房地產企業,則將一些設計工作交給海外自己的關聯公司來做,將設計費用定得很高,以此轉移利潤。
一位曾在廣東一家大型房地產公司的財會人員透露,這家公司的全資文化公司、技術咨詢公司等就有三個,號稱多元化經營,實則利用這些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完成利潤轉移。其下屬各公司一年收到的所謂宣傳策劃、咨詢費高達上億元,然后再通過購買所謂的藝術品作為文化公司的固定資產,以完成最后的利潤轉移,因為這些藝術品是從母公司老板手中買來的,根本就不值錢,不過是個道具而已。
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2003年度中國納稅百強排行榜”中,沒有一家房地產企業。即使是專為房地產企業設置的“2003年度房地產開發經營行業納稅十強”里,房地產企業的納稅總額也并不樂觀。
二、避稅具體方法 一)是預售購房款掛在往來賬面。將預售購房款記賬,使得應該馬上繳納的稅款變成往來流動資金,偷逃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這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較為普遍采用的一種手段。
二)是預收房款開具收據,不開具發票,隱瞞收入或不按收入原則確認收入。預售商品房收取的預收款,只給購房者開據《收款收據》,在帳務處理上不做預收處理,或根本就另外記一套流水賬,內部掌握。
三)是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確認收入。以各種理由諸如未清算、未決算或者是商品房銷售沒有全部完畢等原因拖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是隨意調整稅款申報數額。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資金緊張,在年度內隨意調整稅款的申報數額,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減少申報數額,年末全部繳清。
五)是鉆*策"空子",不及時清算土地增值稅。開發項目應在全部竣工結算銷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稅,而部分開發商遲遲不結算或者是故意留有一兩套尾房,結果無法進行整個項目的結算,影響了土地增值稅的及時足額入庫。
六)是虛列開發成本,任意擴大成本開支范圍,虛列工程成本。企業預收的售樓款甚至收取的全部售房款,不記收入或帳外循環,從而少納或不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及附加等。
七)是以房抵債、商品房自用不按收入原則確認收入。以商品房抵頂工程款,只在與工程隊的往來帳上記載,而不做相應的收入調整。
將代理銷售商手續費支出直接從售樓款收入中抵減,而從代理商處收取的樓款凈增額為計稅營業額,以此少繳營業稅。 八)是擴大拆遷安置補償面積,減少可售面積,多結轉經營成本。
九)是降價。無正當理由降低銷售商品房價格,從而達到少繳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十)是故意拖延項目竣工決算和完工時間,躲避土地增值稅清算。 三、稅務部門如何核查房產企業稅收 為全面加強房地產業的稅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規范稅收日常管理,夯實房地產業征管基礎。一是建立健全房地產企業征管基礎資料。
房地產企業征管基礎檔案應涵蓋房地產企業從土地取得、項目立項、工程招投標、工程預(。
4. 房地產開發企業怎樣納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繳稅費(一)、應稅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營業稅應稅勞務時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1、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2、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1)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視同銷售建筑物。
(2)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① 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的行為。② 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筑物或構筑物以外的其他附著于土地的不動產。
③ 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④ 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征稅。
⑤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 ⑥ 不動產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 涉及稅種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以及契稅等。1、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計稅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1)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營業額比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對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不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3)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① 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②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③ 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2、其他具體規定如下:(1)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營[1996]592號)規定,在合同期內房產企業將房產交給包銷商承銷,包銷商是代理房產開發企業進行銷售,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或者價差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在合同期滿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其實質是房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對房產開發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包銷商將房產再次銷售,對包銷商也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2)對合作建房行為應如何征收營業稅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稅營[1995]319號)規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以下簡稱乙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
具體的交換方式也有以下兩種:①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乙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因而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對甲方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對乙方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稅。
由于雙方沒有進行貨幣結算,因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核定雙方各自的營業額。如果合作建房的雙方(或任何一方)將分得的房屋銷售出去,則又發生了銷售不動產行為,應對其銷售收入再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② 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例如,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資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賃期滿后,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筑物歸還甲方。
在這一經營過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為代價換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建筑物。甲方發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其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營業稅;乙方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對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營業稅。
對雙方分別征稅時,其營業額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
對此種形式的合作建房,則要視具體情況確定如何征稅:① 房屋建成后,如果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營業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
5. 現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哪些稅費
三、教育費附加 根據北京市稅務局轉發《北京市人民*府轉發**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稅三[1994]217號)的規定:(一)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營業稅的稅額 (二)稅率為3%。
計算公式:應交教育費附加額=營業稅稅額*費率。 四、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發[ 1993 ]138 號)規定,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征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六)稅率: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即: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 60%。
根據《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二[ 1996 ]240 號)規定,對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的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它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的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其預征率為:預售賓館、飯店、辦公、寫字樓的房地產,按預售收入3%的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預售非普通標準住宅、別墅、公寓的房地產,按預售收入2%的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預售其他房地產,按預售收入1%的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
五、房產稅: 如果企業擁有房產產權的,需繳納房產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的規定,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種稅。
房產稅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 30%)*1.2%。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如果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的,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令第17號發布)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征收的一種稅。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
北京市城鎮土地納稅等級分為六級,各級土地稅額標準為:一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10元;二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8元;三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6元;四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4元;五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1元;六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0.5元。 七、城市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如果單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應繳納城市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中央人民*府*務院*財字第133號令公布)規定,城市房地產稅是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港澳臺胞,按照房產原值征收的一稅種。城市房地產稅依房產原值計稅,稅率為1.2%。
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稅率*(1- 30%)。八、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11號)的規定,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征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
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立的憑證(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但在土地開發建設,房產出售、出租活動中所書立的合同、書據等,應按照印花稅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定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
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交納印花稅五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發證手續。
6. 房地產行業要交哪些稅種
原發布者:春夏秋冬
房地產企業的稅種及稅率.營業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營業稅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2.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準予扣除支出項目金額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我省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增值額=收入總額-扣除項目金額4.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地區差別比例稅率,納稅人所在地為城市市區、縣城和建制鎮、其他地區的稅率分別為7%、5%、1%。三、稅額計算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繳納的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適用稅率5.車船使用稅一、房地產企業按其擁有并且使用的車輛和船舶的種類、噸位和規定的稅額計算繳納車船使用稅或車船使用牌照稅。二、稅額計算客車應納稅額=應納稅車輛*適用稅額貨車應納稅額=載重凈噸位*60元6.房產稅一、房地產企業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應計算繳納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二、對自用的房屋,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對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7.房地產企業書立、領受屬于征稅范圍內所列憑證的,均應繳納印花稅。8.城鎮土地使用稅一、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使用的土地,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其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二、
7. 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這里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查賬征收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即預收房款預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根據預收房款按照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12%是計稅毛利率,
應納稅所得額=預收房款*計稅毛利率=預收房款*12%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5%=預收房款*12%*25%=預收房款*3%
另一種情況是該企業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
12%是應稅所得率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應稅所得率=應稅收入*12%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5%=應稅收入*12%*25%=應稅收入*3%
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研究與案例分析
1. 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實例
以下通過一個案例告訴你房地產企業如何通過企業財富安全管理集成系統來做好企業稅收籌劃,并且對房地產企業未來稅務安全做出預控。企業財富安全管理集成系統,預控企業稅務風險,安全提升價值。
嘉業公司擬建的蛟湖經典項目有一地塊,其土地成本和開發成本合計為29000萬元,評估公司按照市價給出的評估價格為50000萬元。現有兩個方案如下(均采用營改增后的簡易計稅法):
【分析】
方案一:自建自銷
嘉業公司將該項目作為商品房用于直接銷售,依據稅務規定,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稅,涉及土地增值稅。
銷售收入(含增值稅):50000萬元
銷售收入(不含增值稅):50000÷(1+5%)=47619萬元
銷項稅額:47619*5%=2381萬元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2381*(7%+3%+2%)=286萬元
印花稅:50000*0.0005=25萬元
土地增值稅:
扣除項=29280*(1+10%+20%)+286=38350萬元
增值額=47619-38350=9269萬元
增值率=9269/38350=24%
土地增值稅:9269*30%=2780萬元
凈收入:47619-29280-25-2780-286=15248萬元
方案二:(企業財富安全管理集成系統方案)
嘉業公司先將該地塊出售給綠地公司用于職工住房,土地轉讓價格按照評估價格為10000萬元,土地成本為7280萬元,進行土地使用權證的更名,涉及土地增值稅。嘉業公司與綠地公司簽訂房屋代建協議書,工程所需全部建設資金均由綠地公司提供,同時綠地公司還負責采購大部分的建筑材料(價款約為1300萬元),嘉業公司只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工作,建筑面積為90000平方米,按照每平米2500元收取代建服務費,共計22500萬元。代建服務期間費用預測為6500萬元。代建服務按照服務收入征稅,不涉及土地增值稅。
該房地產公司轉讓該地塊的損益如下:
銷售收入(含增值稅):10000萬元
銷售收入(不含增值稅):10000÷(1+5%)=9524萬元
銷項稅額:9524 *5%=476萬元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476*(7%+3%+2%)=57萬元
印花稅:10000*0.0005=5 萬元
土地增值稅:
扣除項=7280*(1+10%)+57=8065萬元
增值額=9524-8065=1459萬元
增值率=1459/8065=18%
土地增值稅=1459*30%=438萬元
凈收入:9524-7280-57-5-438=1744萬元
(該房地產公司代建服務損益如下:)
代建收入(含增值稅):22500萬元
代建收入(不含增值稅):22500÷(1+5%)=21429萬元
代建增值稅:21429*5%=1071萬元
代建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71*(7%+3%+2%)=129萬元
(該房地產公司兩項業務合計凈收入如下:)
合計凈收入:14800+1744=16544萬元
【結論】根據以上分析,就此項目來說方案二凈收入更多,比方案一多296萬元。因此方案二代建更好。
2. Xx企業(公司)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增值收人的納稅人征收的稅種。
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是在說法允許的前提下,從降低稅基和稅率兩個角度進行的。本文以房地產企業為主體,從土地增值稅的特點出發,圍繞具體案例進行籌劃。
一、利息支出扣除法籌劃 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七條(三)中關于利息支出扣除項目之規定:“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規定”。
即當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如果企業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較高,可考慮分攤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并加扣其他開發費用。
如果企業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利息支出很少,則可考慮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商品房,當地*府規定的扣除比例為5%和10%,其支付的地價款為600萬元,開發成本為1000萬元,我們針對利息支出為90萬元和70萬元兩種情況進行籌劃(假設該利息支出為可分攤且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并未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首先計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異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十房地產開發成本)*(10%-5%)=(600+1000)*5%=80(萬元),其次判斷當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90萬元時,由于90萬>80萬,所以該公司應嚴格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這樣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共計90+(600+1000)*5%=170萬元,否則只能按(600+1000)*10%=160萬元扣除,扣稅基數將減少10萬元而多繳稅款;同理,當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70萬元時,由于70萬30%*(X+Y-C-5.5%X-5.5%Y)+5.5%Y,解得Y>0.0971C.為便于理解,舉一實例如下:建泰房地產公司建成并待售普通標準住宅,當地同類住宅的市場售價在1800萬元至1900萬元之間,已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金額為2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為900萬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也不能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當地*府規定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為10%.通過選擇籌劃方案可在保證售價較低的情況下,少納土地增值稅,增加企業利潤。上述案例中除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外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200+900+(200+900)*10%+(200+900)*20%=1430萬元。
方案1:公司既要享受起征點優惠,又想獲得最高利潤,則最高售價應為1430*1.2848=1837.264萬元,此時獲利為(1837.264-1430-1837.264*5.5%=306.2萬元;當價格定在1800萬元至1837.264萬元之間時,雖售價上升獲利將逐漸增加,但都要小于306.2萬元。方案2:公司想通過提高售價再多獲收益,則提價至少要大于(1430*0.0971)=138.853萬元,即房地產總售價至少要超過138.853+1837.264=976.117萬元,此時提價才會增加企業總收益,否則提價只會導致總收益減少。
所以,當市場房價在1800萬元至1900萬元之間時,公司應選擇1837.264萬元作為房產銷售價格。可見,企業在出售普通標準住宅時,通過合理定價進行納說籌劃,完全可以使自己保持較低價格并獲得較高的利潤。
三、選擇項目核算方式籌劃 依據《實施細則》第八條:“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根據不同情況對多項開發項目選擇分開或合并成本項目進行核算,可降低土地增值稅。例如,大華房地產開發公司2005年商品房銷售收人為15000萬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銷售額為10000萬元,豪華住宅的銷售額為5000萬元。
稅法規定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1000萬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確為8000萬元,豪華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3000萬元。方案1:不分開核算時,增值率為(15000-11000)/11=3.6%,適用30%的稅率。
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15000-11000)*30%=1200萬元。方案2:分開核算時,普通住宅增值率為(10000-8000)/8000=25%,則適用30%的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10000-8000)*30%=600萬元;豪華住宅增值率為(5000-3000)/3000=67%,則適用40%的稅率,應納稅額為(5000-3000)*40%-3000*5%=650萬元。
普通住宅和豪華住宅納稅合計為1250萬元,分開核算比不分開核算多支出稅金50萬元,。
3. 求一篇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的問題研究的外文文獻
提供一些合理避稅分析的論文參考文獻,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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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國臣. 企業合理避稅的籌劃[J]. 長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7,(S1) .
[3] 治喜平. 淺析企業合理避稅[J]. 科技咨詢導報, 2007,(16) .
[4] 王曉燕. 淺談企業如何合理避稅[J]. 遼寧經濟職業技術學院(遼寧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07,(03) .
[5] 王曉燕. 淺談企業如何合理避稅[J]. 科技咨詢導報, 2007,(19) .
[6] 李爭艷. 合理避稅方法之我見[J]. 內蒙古科技與經濟, 2007,(11) .
[7] 楊武俊. 稅收籌劃與增值稅合理避稅[J]. 太原科技, 2007,(09) .
[8] 吳曉微. 工薪層個人所得稅的合理避稅籌劃方案[J]. 中國鄉鎮企業會計, 2008,(03) .
[9] 鄧娜,吳君民. 試論企業稅務籌劃與合法性避稅的界限[J]. 價值工程, 2008,(01) .
4. 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籌劃怎么做
如何規避納稅風險,如何在有限的空間內盡可能地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增加企業營業利潤,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這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近年來,為控制房地產地價過高,投資過熱,國家陸續下發宏觀調控*策,先是央行宣布加息,接著“國六條”出臺,隨后國六條細則、限制外資炒樓,乃至強征個稅的108號文件等一系列宏觀調控*策及配套細則的出現,使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籌劃更具有戰略意義。本文僅就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技術和稅收籌劃方式進行分析。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其業務范圍廣,經營活動復雜,因此,采用的籌劃技術也是多種多樣的,根據其特點和經營業務,對其采用的稅收籌劃技術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 (一)規避平臺籌劃 土地增值稅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存在著明顯地稅率跳躍臨界點。
因此,可以利用規避平臺籌劃規律進行籌劃節稅,其關鍵性的操作是控制增長率,可以通過價格、扣除額的調節來實現。 (二)投資轉化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了開發、銷售房產這一傳統經營模式外,還可以采用出租、投資聯營等多樣的經營模式,轉化技術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其效果非常明顯。
(三)稅基籌劃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占用量大,需要不斷籌措資金維持其開發能力,而資金籌劃中的稅收籌劃,集中于如何降低稅基。銀行貸款籌資、發行債券籌資等都是融資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稅效應降低稅負,而發行股票則屬于權益資金模式,只能按稅后利潤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稅基。
(四)實現技術 主營業務收入的籌劃,其切入點是運用實現技術,合理控制和確認收入的實現,降低稅負。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稅收*策對其收入的約束是相當嚴格的,預售收入也要按預計利潤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房產銷售定金、預收房產款都要納入收入總額繳納營業稅。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方式 (一)利用臨界點進行稅收籌劃 納稅臨界點籌劃法是指納稅人在經營中遇到稅收臨界點時,通過增減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擔較重的稅負。
目前利用該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產開發中籌劃土地增值稅。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這里“20%的增值額”就是我們常說的“臨界點”。根據臨界點的稅負效應,可以進行納稅籌劃。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 20%這個臨界點上,一是通過適當控制出售價格。銷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項目金額不變,增值率自然會降低。
當然,這會帶來另一種后果,即導致收入的減少,此舉是否可取,就得比較減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減少的稅金支出的大小,權衡得失做出選擇。二是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
比如增加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等,使商品房的質量進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產開發費用時,應注意稅法規定的比例限制,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
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一幢普通標準住宅,取得銷售收入693萬元。該公司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支付的地價款為100萬元,建造此樓投入了300萬元的房地產開發成本(其中: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40萬元,前期工程費40萬元,建筑安裝工程費100萬元,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40萬元),房地產開發費用為40萬元,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為55萬元。
根據稅法的規定,該房地產企業可以扣除的費用除了上述費用以外,還可以加計扣除(100+300)*20%=80萬元。因此,該房地產企業的增值率為(693-100-300-40-80-55)/(100+300+40+80+55)=20.5%。
根據稅法規定應按3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693-100-300-40-80-55)*30%=35.4萬元。企業稅后利潤為693-100-300-40-80-55-35.4=82.6萬元。
如果該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將該批住宅的出售價格降低為690萬元,則該公司的增值率為(693-100-300-40-80-55)/(100+300+40+80+55)=20%.根據稅法的規定,該企業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企業稅后利潤為690-100-300-40-80-55=115萬元。
進行納稅籌劃后使企業減輕稅收負擔115-82.6=32.4萬元。 同樣,房地產企業也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利用土地增值稅的臨界點來進行納稅籌劃。
假如黃河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一幢普通標準住宅,房屋售價為1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金額為810萬元。增值額為190萬元,增值率為200/800=23.4%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190*30%=57萬元,營業稅1000*5%=5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0*(7%+3%)=5萬元。
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000-810-57-50-5=78萬元。如果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納稅籌劃,將該房屋進行簡單裝修,費用為105萬元,房屋售價增加至1100萬元。
則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增加為915萬元,增值額為185萬元,增值率為185/915=20%,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營業稅1100*5%=55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5*(7%+3%)=5.5。
5. 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國內外研究現狀
國外
稅務籌劃產生于西方發達國家,其精神最早可追溯至1925年的英國,而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在“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中就提出“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這是稅務籌劃最早被社會關注并在法律上被認可。隨著市場經濟運行的規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納稅意識的提高,正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而得到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并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Farrar 和 Selwyn在《Corporate Financial Policy and Return toInvestment》(1967)一文中最早研究了稅收差異對公司財務決策的影響。這之后學術界關于稅收對公司資本結構決策的研究才真正深入到稅收差異方面,也才形成所謂的“稅差學派”。
Hussein Ahmed的《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成本:加拿大可贖回優先股市場的一個研究》(1995)、Sharon Kay《 企業遷徙的稅收和非稅收誘因 》(1997)、Kathrun Dianne的《解決稅務籌劃問題的框架:對稅收專家的認知過程和構造問題框架的一個實證研究》(2001)等論文分別對稅收及籌劃對企業的影響做了研究。
國內
1、黃偏明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理稅顧問》(2001)詳細講解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納什么稅,納多少稅,如何計算以及各種特殊情況的處理,如何申報,稅收優惠*策以及如何享受這些優惠*策等內容。該書的目的是幫助各類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及會計人員、個體工商戶以及城鄉個人家庭學習和掌握稅法,正確履行依法納稅的義務。
2、賀志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2002)主要從分稅種的角度在介紹稅收要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企業各個環節所涉及的稅收優惠*策進行分析。該文對于房地產企業所涉及的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和其他稅種的涉稅環節進行了納稅點撥。
3、劉蓉出版的《公司戰略管理與稅收策略研究》(2005)將公司戰略管理與稅收*策系統得結合在一起,從公司市場營銷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公司多樣化戰略、公司國際化戰略等公司戰略管理環節的角度,分別分析研究了稅收籌劃在各環節與戰略管理的關系,稅收策略的應用環境原則,及其具體應用。可以說這本著作是出于作者及很多研究學者多年的研究與實踐的心得體會,在公司管理中將稅收問題納入管理者的管理范圍。
6. 房產稅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房產稅稅務籌劃案例分析
房產稅計算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之前,首先要了解房產稅如何征稅,怎么計算的。
房產稅的計稅方法分為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其中,從價計征的計稅依據為:1、按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的扣除后的余值;2、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3、獨立的地下建筑物在進行10%-30%的扣除前先對房產原值進行確定;(1)地下建筑物為工業用途的,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2)地下建筑物為商業用途及其他用途的,以房屋原價的70%-80%為應稅房產原值。
4、10%-30%的具體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確定。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原值扣除比例)*1.2%從租計征的計稅依據:1、租金收入2、以勞務或其他形式為報酬抵付租金收入的,按當地同類房產租金水平確定;3、個人出租住房,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4、出租的地下建筑物,按出租地上建筑物的有關規定計稅。
房產稅稅收籌劃分析從稅率入手進行籌劃。因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的稅率不一致,因稅率差異造成的稅收籌劃空間為:(房屋原價+土地)*(1-原值扣除比率)*1.2%=租金收入*12%也就是說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的臨界點為(房屋原價+土地)*(1-原值扣除比率)=租金收入*10倍.當(房屋原價+土地)*(1-原值扣除比率)>10倍租金收入的時候,出租繳納的房產稅較少;當(房屋原價+土地)*(1-原值扣除比率)<10倍租金收入的時候,自用繳納的房產稅較少.例如,某集團在上海持有一套房產,價值3億元,如果按照自己持有使用的話,年度需要繳納的房產稅為30000*1.2%*(1-30%)=252萬元;而如果我們將房產出租的話,繳納的房產稅約為31萬元(1800㎡,4元/㎡/天);兩者之間的差額為252-31=221萬元。
這樣,我們就可以操作將房產出租給關聯公司,使之符合從租計征的條件,增加收益。
7. 房地產開發企業怎么進行稅收籌劃
房地聲企業的稅收籌劃是一個涉及全局的、統籌性的財務管理活動,因此在房地產項目立項階段進行的稅收籌劃最為重要。
1 選擇合適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傾向于自行建造并銷售房地產,這種方式的籌劃空間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 (1)房地產的代建行為。
這種方式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并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2)合作建房方式。
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一)的通知》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稅。
企業可充分利用這些優惠*策,實現共贏。 2 開發多處房地產 房地產公司在同時開發多處房地產時,可分別核算,也可合并核算,兩種方式所繳納的稅收不同,這為企業選擇核算方式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一般來講,合并核算的稅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別核算更有利的情況,具體如何核算:需要企業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分析比較。 例1長春某房地產公司同時開發兩處位于城區的房地產,第一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400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1000萬元。
如果企業選擇分別核算,第一處房地產的增值率為600÷400=150%,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600 x50%-400*15%=24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000*5.5%=55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增值率為500÷1000=5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00 x30%=15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500*5.5%=83.55(萬元)。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不考慮其他稅費)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萬元。
如若合并核算,兩處房地產的出售價格為2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為1400萬元,增值額為1100萬元,增值率為1100÷1400=78.5%。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1100*40%-1400*5%=37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2500*5.5%=137.5萬元。
不考慮其他稅費,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2500-1100-370-137.5=892.5萬元。該稅收籌劃減輕稅收負擔892.5-571.45=321.05萬元。
8. 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國內外研究現狀
國外
稅務籌劃產生于西方發達國家,其精神最早可追溯至1925年的英國,而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在“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中就提出“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這是稅務籌劃最早被社會關注并在法律上被認可。隨著市場經濟運行的規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納稅意識的提高,正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而得到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并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Farrar 和 Selwyn在《Corporate Financial Policy and Return toInvestment》(1967)一文中最早研究了稅收差異對公司財務決策的影響。這之后學術界關于稅收對公司資本結構決策的研究才真正深入到稅收差異方面,也才形成所謂的“稅差學派”。
Hussein Ahmed的《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成本:加拿大可贖回優先股市場的一個研究》(1995)、Sharon Kay《 企業遷徙的稅收和非稅收誘因 》(1997)、Kathrun Dianne的《解決稅務籌劃問題的框架:對稅收專家的認知過程和構造問題框架的一個實證研究》(2001)等論文分別對稅收及籌劃對企業的影響做了研究。
國內
1、黃偏明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理稅顧問》(2001)詳細講解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納什么稅,納多少稅,如何計算以及各種特殊情況的處理,如何申報,稅收優惠*策以及如何享受這些優惠*策等內容。該書的目的是幫助各類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及會計人員、個體工商戶以及城鄉個人家庭學習和掌握稅法,正確履行依法納稅的義務。
2、賀志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2002)主要從分稅種的角度在介紹稅收要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企業各個環節所涉及的稅收優惠*策進行分析。該文對于房地產企業所涉及的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和其他稅種的涉稅環節進行了納稅點撥。
3、劉蓉出版的《公司戰略管理與稅收策略研究》(2005)將公司戰略管理與稅收*策系統得結合在一起,從公司市場營銷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公司多樣化戰略、公司國際化戰略等公司戰略管理環節的角度,分別分析研究了稅收籌劃在各環節與戰略管理的關系,稅收策略的應用環境原則,及其具體應用。可以說這本著作是出于作者及很多研究學者多年的研究與實踐的心得體會,在公司管理中將稅收問題納入管理者的管理范圍。
9. 房地產開發企業如何做好項目成本控制及稅務籌劃
現有較多企業還處于粗放型的繳稅狀態,如何依據國家的稅收*策對企業進行成本控制?如何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相信在籌劃專家指導下,能降低15%-20%的稅負是完有可能的,這樣就能最大的降低稅負來增大企業利潤,是每一個企業最為關心的重大實際問題。
為幫助企業強化稅務籌劃理念,提高合法節稅、避稅操作技能,節約納稅成本。北京世紀之光培訓中心特邀請該領域經驗豐富的知名專家并經過了長時間的醞釀及準備,籌辦了這次研討會,這將是一個極為難得的業務探討契機.
適合參加對象
(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經理、部長、科長)和財務部人員及稅務代理人員與關注稅收事業發展人員
集團公司組織下屬企業參加,效果更佳!
內容:
張中秀: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著名經濟學家、稅務籌劃專家、中央電視臺"決勝2000年"合理避稅講座主講教授、北京世紀之光培訓中心顧問
1、企業稅務籌劃的研究背景和基本方法
2、集團企業的稅務籌劃
3、企業設立、籌資、投資與稅務籌劃
4、合理節稅、避稅平臺與案例
5、關于房地產行業的稅務籌劃最新研究動態
國家稅務總局法規司官員,高級研究員
6、我國現行稅制概況、運行情況及存在一些問題
7、進一步完善稅制的設想
8、2000年至今年第一季度稅收*策的調整情況及應對策略
9、國家稅收*策的合理利用與企業稅務籌劃
嵇錦宏: 《中國稅務報》納稅籌劃周刊資深記者
10、國內稅務籌劃總體情況概述
11、WTO后稅務籌劃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高金平:中國注冊稅務師、會計師,中國稅務報籌劃周刊"考考你"專欄特約撰稿人。上海國家會計學院CPA考試輔導,"稅法"科目的主講人
12、企業各稅種的稅務籌劃
1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
14、關于電子產業的稅務籌劃問題及稅務籌劃的展望
15、如何走出稅務籌劃的誤區(偷稅、避稅案例分析)
王澤國:經濟學碩士、中國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現任中京瑞稅務師事務所副所長、北京世紀創微科技有限公司財務總監。資深稅務籌劃專家
16、企業稅務在成本控制中的運用技巧
17、企業采購、銷售及股權重組、合并分立與稅務籌劃
18、企業內部核算的稅務籌劃
19、企業設立及企業日常成本控制與稅務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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