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建工程、由于業主經營不善倒閉,工程款的問題應怎么解決
你這里涉及到一個《擔保法》與《合同法》在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問題上的沖突
在建工程中,建設單位為籌措資金,經常會像銀行貸款。作為條件,銀行會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相應的擔保。有的時候建設單位可以以擬建的建設工程(主要是商品房)作為抵押來為貸款作擔保。如果你這項目存在這樣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3條的規定,如果建設單位在應該償還銀行貸款的期限屆滿而沒有還清貸款的話,銀行就可以將在建的工程項目(主要指商品房)折價、拍賣或者變賣,然后將所得收入占有。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86條規定如果建設單位不及時支付工程款,則施工單位可以將建成的建設項目折價、拍賣并將所得占有。
根據你的情況,你首先得和業主協商解決,如不成,且業主不存在欠銀行貸款問題的情況的話,你可以按照《合同法》要求處理在建工程。如果這兩個條件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銀行和施工單位都可以將建成的工程項目拍賣并將所得款項占有。那到底優先將這筆款項支付給誰了?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作了如下解釋: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支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