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欺詐的常見情形有哪些,合同欺詐要承擔哪些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欺詐構購房合同欺詐條件? 構欺詐須具備四構要件: 1、須隱瞞真相制造假象欺詐行; 2、欺詐行使事陷入錯誤; 3、須欺詐故意; 4、實施欺詐相或者第三發商欺詐行表現、顛倒黑白虛假陳述或者誤導陳述表現重遺漏或者陳述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欺詐見購房合同欺詐哪些? 面家介紹幾種實踐見購房合同欺詐情形希望能家所幫助: 1、購房合同欺詐:虛假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 商品房特別期房銷售程廣告往往引起消費者購買欲并作購房決定促素《廣告》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欺騙、誤導消費者發商發布虛假廣告信息疑虛假信息誘使作意思表示欺詐行發商交付房屋達合同或者廣告承諾事項應認定欺詐 2、購房合同欺詐二:商品房發證照全且沒告知消費者 商品房發必須嚴格按照律規定辦理各種審批手續依取各項批準證書才能工建設銷售證照全建設項目其合通能購房者辦理權屬證書僅直接導致購房者購房目能實現(取房屋所權證書所權)且社穩定房產市場發展危害甚依發、照章發律賦予發商義務發商沒依取發工程所需各種證照且沒實告知消費者合同約定交付期限內能補辦相關手續僅違反房產發銷售關行*規同沒履行自告知義務構消費者欺詐 3、購房合同欺詐三:房屋面積縮水 房屋面積減少發商能直接侵占消費者財產(缺少部份資金)由于房屋建筑強調嚴格按圖施工面積短少能發商故意所(*府規劃改變除外)考慮建設工程施工程復雜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已經設定3%誤差允許值于短少面積超允許值范圍應認定構欺詐 4、購房合同欺詐四:商品房施工或裝飾材料等引起質量糾紛 房屋建設裝修涉及用材種類繁各種材料優劣及價格相差懸殊工程施工充、劣充優情形屢見鮮種行僅造房屋及裝修質量低劣使買賣雙利益明顯稱消費者受巨利益損失嚴重能影響住房安全種情形別處理:材料低劣影響房屋整體安全使用于符合合同要求部份(使用劣質板)判決雙倍賠償;使用基本建材存質量缺陷導致房屋存安全問題并難修復應判決按整套房屋價格雙倍賠償。
2. 欺詐行為有哪些,哪些購房合同是無效合同
1、以欺詐手段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2、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3、乘人之危而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5、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6、惡意串通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7、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又無據可查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8、與法律明文規定不能交易的房地產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9、公司產權沒有公司法人和股東(股份制企業)簽字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10、優先購買權人沒有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房地產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11、買賣雙方任何一方為外籍人士或雙方均為外籍人士所簽訂的未經公證處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12、非自然人的分支機構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3. 遇到購房合同詐騙,買房人應如何維權
購房合同常常會泛起詐騙的情況,那當我們遭遇了購房合同詐騙,買房人怎么維權?接下來由華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收拾整頓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如何應對房屋買賣合同欺詐: 無論是購房或者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民事欺詐仍是合同的刑事欺詐都是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和刑法關于合同欺詐應當承擔的責任的劃定,在題目發生時,可以采取以下補救措施: 1,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 協商變更,包括對合同的內容入行修改或者增補。
協商解除,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在合同關系有效期限尚未屆滿條件前終止合同。 協商變更和協商解除這種補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詐方去去予以拒盡,在這種情況下,被欺詐方應當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 不予履行合用于被欺詐方發現已簽訂的合同不符正當律的劃定,對方有欺詐嫌疑,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無效合同的場合。
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暫不履行合同劃定的內容,如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財產無法返還。 3,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合用于被欺騙詐方已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 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當暫時休止履行。
4,哀求合同治理機關確認合同無效。 假如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這中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在合同中訂有仲裁協議的,可以提請合同治理機關即工商行*治理部分的仲裁委員會對合同入行審查,確認該欺詐性合同為無效合同。
5,哀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假如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發現合同屬于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沒有訂立書面仲裁協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欺詐性的合同無效。
在哀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過程中,應當留意: 發現對方有欺詐嫌疑的,要及時起訴;在起訴前做好充分預備,包括收集證據,寫好起訴狀等;在發現欺詐方可能處分或轉移已經履行的財產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6,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
合同欺詐的案件有很多都是觸犯刑律的,欺詐方應負刑事責任。 在發現欺詐方隱匿財產不能履行或欺詐方叛逃之后,被欺詐方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并積極提供各種線索,收集有關合同欺詐的證據,協助司法機關快速偵破合同欺詐案件,以挽歸因合同欺騙詐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在房屋買賣中發現如下五種情況,應使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根據最高法院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題目的解釋》的劃定,有5種情況可以合用雙倍賠償: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典質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3,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實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例如在集體土地上建房出售);4,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典質的事實;5,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頓房屋的事實。
4. 房產合同詐騙怎么處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5. 房屋買賣合同欺詐,常見的購房合同欺詐有哪些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欺詐,構成購房合同欺詐的條件是什么? 構成欺詐須具備四大構成要件: 1、須有隱瞞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當事人陷入錯誤; 3、須有欺詐故意; 4、實施欺詐之人為相對人或者第三人。
開發商的欺詐行為可以表現為無中生有、顛倒黑白的虛假陳述或者誤導陳述,也可表現為重大遺漏或者不正當陳述。二、商品房買賣合同欺詐,常見的購房合同欺詐有哪些? 下面就為大家介紹幾種實踐中常見的購房合同欺詐情形,希望能為大家有所幫助: 1、購房合同欺詐之一:虛假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 商品房特別是期房銷售過程中,廣告往往是引起消費者購買欲并作出購房決定的促成因素。
《廣告法》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開發商發布虛假的廣告信息,無疑是以虛假信息誘使對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詐行為。
開發商交付的房屋達不到合同或者廣告中承諾的事項的,應當認定為欺詐。 2、購房合同欺詐之二:商品房開發證照不全且沒有告知消費者 商品房開發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各種審批手續,依法取得各項批準證書后才能開工建設銷售,證照不全的建設項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為購房者辦理權屬證書,不僅直接導致購房者的購房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所有權),而且對社會穩定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危害甚大。
依法開發、照章開發,是法律賦予開發商的義務。開發商沒有依法取得開發工程所需的各種證照且沒有如實告知消費者,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又不能補辦相關手續的,不僅違反了房地產開發和銷售的有關行*法規,同時因沒有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也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3、購房合同欺詐之三:房屋面積縮水 房屋面積減少,開發商將可能直接侵占消費者的財產(缺少部份的資金)。由于房屋建筑強調嚴格按圖施工,因此,面積短少,只能是開發商故意所為(因*府規劃改變除外)。
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的復雜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已經設定的3%的誤差允許值,對于短少面積超過允許值范圍的,應當認定為構成欺詐。 4、購房合同欺詐之四:商品房因施工或裝飾材料等引起的質量糾紛 房屋建設和裝修涉及的用材種類繁多,各種材料優劣及價格相差懸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的情形屢見不鮮。
這種行為不僅造成房屋及裝修質量低劣,使買賣雙方的利益明顯不對稱,消費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損失,嚴重的還可能影響到住房的安全。這種情形可以分別處理:如果材料低劣但不影響房屋的整體安全和使用的,對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份(如使用劣質地板),可以判決雙倍賠償;如果使用的基本建材存在質量缺陷,導致房屋存在安全問題并難以修復的,應當判決按整套房屋的價格雙倍賠償。
6. 賣房遇到合同詐騙怎么辦
無論是購房或者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民事欺詐還是合同的刑事欺詐都是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和關于合同欺詐應當承擔的責任的規定,在問題發生時,可以采取以下補救措施:
1、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協商變更,包括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協商解除,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在合同關系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協商變更和協商解除這種補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詐方往往予以拒絕,在這種情況下,被欺詐方應當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適用于被欺詐方發現已簽訂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方有欺詐嫌疑,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無效合同的場合。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暫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內容,如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財產無法返還。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適用于被欺騙詐方已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當暫時停止履行。
4、請求合同管理機關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這中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在合同中訂有仲裁協議的,可以提請合同管理機關即工商行*管理部門的仲裁委員會對合同進行審查,確認該欺詐性合同為無效合同。
5、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發現合同屬于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沒有訂立書面仲裁協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欺詐性的合同無效。在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發現對方有欺詐嫌疑的,要及時起訴;在起訴前做好充分準備,包括收集證據、寫好起訴狀等;在發現欺詐方可能處分或轉移已經履行的財產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6、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合同欺詐的案件有許多都是觸犯刑律的,欺詐方應負刑事責任。在發現欺詐方隱匿財產不能履行或欺詐方潛逃之后,被欺詐方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并積極提供各種線索,收集有關合同欺詐的證據,協助司法機關快速偵破合同欺詐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騙詐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在房屋買賣中發現如下五種情況,應使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
根據最高法院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有5種情況可以適用雙倍賠償:
1、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例如在集體土地上建房出售);
4、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7. 購房合同出現欺詐 該如何處理
這個啊。。最近購房合同扯皮的還不少喲,這個根據我的理解哈,你首先要看哈層高和凈高, 層高包含了樓板的厚度,一般情況下,層高為3米的房屋,凈高基本為2.85米,層高為2.8米的房屋,凈高基本為2.65米,不過每個地方每個習慣不一樣,你還要參照當地的普遍習慣高度來看;另外你說的小區配套,這個國家是有一定標準的,如果開發商之前宣傳有,而后來又沒有這些配套,可能是因為施工過程中有規劃的變更,如果涉及到設計方案更改規劃,開發商需經過公示、向業主發函、業主同意等標準流程告之,如果開發商沒有經過這些流程擅自更改,就存在著欺詐行為,業主有權進行索賠。這個回答還是比較官方比較專業的,如果你還要看具體的結果怎么處理,參考這則買房爭議解決方案
8. 如何查到房產合同詐騙
下面就為大家介紹幾種實踐中常見的購房合同欺詐情形,希望能為大家有所幫助:1、房產合同詐騙之一:虛假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商品房特別是期房銷售過程中,廣告往往是引起消費者購買欲并作出購房決定的促成因素。
《廣告法》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開發商發布虛假的廣告信息,無疑是以虛假信息誘使對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詐行為。
開發商交付的房屋達不到合同或者廣告中承諾的事項的,應當認定為欺詐。2、房產合同詐騙之二:商品房開發證照不全且沒有告知消費者商品房開發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各種審批手續,依法取得各項批準證書后才能開工建設銷售,證照不全的建設項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為購房者辦理權屬證書,不僅直接導致購房者的購房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所有權),而且對社會穩定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危害甚大。
依法開發、照章開發,是法律賦予開發商的義務。開發商沒有依法取得開發工程所需的各種證照且沒有如實告知消費者,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又不能補辦相關手續的,不僅違反了房地產開發和銷售的有關行*法規,同時因沒有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也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3、房產合同詐騙之三:房屋面積縮水房屋面積減少,開發商將可能直接侵占消費者的財產(缺少部份的資金)。由于房屋建筑強調嚴格按圖施工,因此,面積短少,只能是開發商故意所為(因*府規劃改變除外)。
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的復雜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已經設定的3%的誤差允許值,對于短少面積超過允許值范圍的,應當認定為構成欺詐。4、房產合同詐騙之四:商品房因施工或裝飾材料等引起的質量糾紛房屋建設和裝修涉及的用材種類繁多,各種材料優劣及價格相差懸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的情形屢見不鮮。
這種行為不僅造成房屋及裝修質量低劣,使買賣雙方的利益明顯不對稱,消費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損失,嚴重的還可能影響到住房的安全。這種情形可以分別處理:如果材料低劣但不影響房屋的整體安全和使用的,對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份(如使用劣質地板),可以判決雙倍賠償;如果使用的基本建材存在質量缺陷,導致房屋存在安全問題并難以修復的,應當判決按整套房屋的價格雙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