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產轉讓涉及的稅收
一、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取得的營業收入征收的一種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稅勞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⑴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⑵銷售不動產,稅率為5%;⑶包銷商承銷,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稅。⑷土地使用權出租以及房地產建成后出租的,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稅。計算公式=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等流轉稅為計稅依據,依所在地區分別適用7%、5%、1%征城市建設維護稅,依3%計征教育費附加。
三、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征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它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速算扣除率。其中: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計算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加計扣除。
四、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它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一種稅。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六、城市房地產稅、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城市房地產稅是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港澳臺胞,按照房產原值征收的一稅種。城市房地產稅依房產原值計稅,稅率為1.2%。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稅率*(1-30%)。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是對本市行*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外資企業,按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偏遠程度、地段的繁華程度、基礎設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項費用。依外資企業的實際占用土地面積以及所適用的土地使用費的單位標準確定。應納土地使用費額=占用土地面積*適用的單位標準。
七、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征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立的憑證(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但在土地開發建設,房產出售、出租活動中所書立的合同、書據等,應繳納印花稅。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定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0.05%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交納印花稅五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發證手續。
八、契稅:契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征收的一種稅。征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計稅依據主要是成交價格、核定價格、交換價格差額和“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 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等。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九、企業所得稅、外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或組織,在一定期間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應納稅額=(全部應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適用稅率。
2. 房產轉讓過戶需要繳納的稅費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法有關*策規定,個人轉讓房地產涉及的有關稅費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主要涉及稅費有: 1、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2、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為應納稅憑證。 3、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
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其余還可能涉及的稅費為: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等。
3. 房產轉讓雙方涉及哪些稅費
房屋產權轉讓即房產過戶,需要交的稅費如下:
買方
1、契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5% (商用用房,二次購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稅率為3%)
2、交易服務費:建筑面積(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0. 05%
4、產權轉移登記費: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買家為單位的80元)
賣方
1、交易服務費:建筑面積(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0. 05%
3、土地出讓金: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
4、解困房: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
5、商品房:土地出讓金按基準地價* 3% * 未交土地出讓金的建筑面積
6、分攤費用:成交價/總面積*分攤面積*10%(10樓以下)成交價/總面積*分攤面積*20%(10樓以上)
7、個人所得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房改房自用滿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8、營業稅及附加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5.5% (房產證或購買時契稅完稅證未滿兩年)
4. 房屋轉讓稅費
二手房交易手續費如下:
1、交易手續費:(1)住宅6元/平米;(2)非住宅10元/平米;(3)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房3元/平米。
2、土地收益金:房改房按房屋成交價格的1%征收;經濟適用房按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部分相應價款15%征收;安居工程房按成交價格的2%征收。
3、登記費:(1)住宅:80元/套;(2)非住宅:550元/宗。
4、核檔費:私產50元/證;單位產100元/證。
5、營業稅:根據財稅【2011】12號文件規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對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6、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此所得為財產轉讓所得,由賣方繳納。
計算公式:財產轉讓所得*20%(財產轉讓所得=本次交易價格—房產原價—原繳納契稅—本次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7、契稅:繳納比例為3%。根據契稅*策規定,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此優惠*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5. 2019繼承房產再次出售要交所得稅嗎
房產繼承后,再次出售是需要繳稅的個人所得稅的,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使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賣方需要繳納的費用:
1、印花稅:房款的0.05%
2、交易費:3元/平方米
3、營業稅:全額的5.5%(房產證滿5年的普通住房不需要繳納)
4、個人所得稅: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產證滿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擴展資料:
具體規定: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房產論壇,裝修論壇,業主論壇 房地產轉讓收入:以房地產轉讓合同確定的價格為準。對房地產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代征單位參照同類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轉讓收入。
扣除項目包括房地產原價、轉讓環節稅費
房地產原價:
包括原房地產權屬登記價格,以及轉讓方原購入該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契稅和支付的登記費、中介費。 轉讓環節稅費:轉讓方在本轉讓環節繳納的營業稅、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轉讓房地產支付的交易服務費、中介費。
有關稅費以合法有效稅票、發票和財*收據上注明的數額為準。對轉讓已使用5年以上的房產,可以產權證上的登記價格和購買該房產時負擔的稅費確定其扣除額;
也可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允許其以依法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作為扣除額。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房地產個人所得稅
6. 房產轉讓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是按應納稅所得額的20%征稅,不是按銷售收入,可以把以前買房的成本扣除,但必須提供相關的票據資料。
房地產原價:
1、包括原房地產權屬登記價格,以及轉讓方原購入該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契稅和支付的登記費、中介費。
2、轉讓環節稅費:轉讓方在本轉讓環節繳納的營業稅、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轉讓房地產支付的交易服務費、中介費。
3、有關稅費以合法有效稅票、發票和財*收據上注明的數額為準。
對轉讓已使用5年以上的房產,可以產權證上的登記價格和購買該房產時負擔的稅費確定其扣除額;也可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允許其以依法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作為扣除額。
擴展資料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一、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下列原則確定:
1、個人出售除已購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2、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規定的標準確定。
3、職工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
1、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并納入專戶存儲。
2、個人出售現住房后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
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3、個人出售現住房后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4、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以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
5、跨行*區域售、購住房又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四、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地產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