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于產權證辦理違約的期限屆滿一年是什么含義
比照你的例子解答 1、2009年12月就可以起訴了,即合同約定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就可以起訴。
按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期限屆滿,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另一方就可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判令違約方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 2、《條例》33條的規定的內容是房屋買賣糾紛中的一種特殊情況。
按照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方面的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到期未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可以起訴解除合同。 本來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后,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是交房,輔助義務是幫助房主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對于房地產商而言就是要具有“五證”,房管局才會給房主辦理登記手續。 如果房地產商已經交房,他就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這個的情況下,即使由于房地產商的原因,導致房主不能按時登記,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房主也只能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退房。
《條例》的規定,恰恰是關于開發商交房后,不能按期履行輔助義務,房主請求解除合同的規定。 即在約定時間后1年內仍不能履行幫助房主登記的義務,即時開發商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房屋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起訴的時間不同,起訴的內容不同 。
2. 房產證超過多長時間,買房人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3. 房產糾紛一:如何主張逾期辦理產權的違約責任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策變化,逾期交房、逾期辦理產權證、房屋質量糾紛層出不窮,下面我將分幾期詳細闡述如何處理房產糾紛案件:一,看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是否有如期辦理產權的約定,有約定看約定,就是說如果雙方約定交房后三個月下產權證、一年內下產權證、二年內下產權證,都是合法的,因為法律僅僅約定了在雙方未明確約定辦理產權時間時的期限,而該法定期限不能對抗雙方協商一致的辦理產權期限。
如果簽約后,再以格式條款予以對抗,認為雙方約定的辦理產權期限違法,要求按照法定辦理產權期限,很難被法院所支持。二,如果沒有約定的辦理產權期限,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三,如果雙方對于逾期辦理產權有約定從約定,但如果約定違約金過高或是過低,可以申請法院予以調整。逾期辦理產權違約金的標準,是參照同期同類銀行計收逾期貸款利率,即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加成30%-50%作為逾期辦理產權違約金。
四,辦理產權的時間,是從交付房屋日志計算,交付房屋分為事實上交付和法律上交付,事實上交付是房屋尚未竣工備案,實際交付購房者,法律交付是房屋已經竣工備案,可供交付購房者。理想狀體是房屋交付是事實交付和法律交付同時進行,但在實踐中很多都是事實交付,就是房屋并未竣工備案,尚不具備交付條件,開發商未避免違約提交房屋要求,要求收房入住。
而一旦收房,取暖費、物業費等費用將由開發商轉由購房者支付。因為不具備竣工備案條件,開發商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因此,開發商逾期辦理產權是必然的。
五、逾期辦理產權違約金和逾期交房違約,兩者不能重復計算,兩種違約金可以根據不同的違約階段,要求開發商支付,總的違約金不超過開發商應當承擔的違約金標準。六、法定的因逾期辦理產權解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4.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多少天內遞交辦理產權證資料
買房人是申辦法定義務人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均相應規定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承購人)提出申請。因此,房屋買受人是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法定義務人。當然,如果房屋買受人與開發商(出賣人)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由開發商代為辦理產權證,則開發商負有代為申請辦理產權證的義務,開發商不履行該項辦證義務時,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有協助義務
由于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要的許多有關的證明文件均需要開發商提供,而且如果開發商欠缺該類文件沒能辦理初始登記的話,買受人的房屋產權證根本無法辦理,因此,《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還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從而明確了開發商對買受人申請辦理產權證負有的協助義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進一步明確了該項協助義務,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結果報房地產行*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并且“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主管部門。”該辦法還規定了開發商不履行該義務時應承擔的接受警告、罰款和責令限期改正的行*責任。
開發商造成延遲辦證應承擔法律責任
由于上述《條例》、《辦法》屬于行*法規和部門規章,對保護廣大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力度有限,為此,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
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而且根據該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交付后超過一年零九十天,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仍然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5. 開發商一直不給辦房產證,怎么起訴
到開發商住所地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6. 開發商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業主怎么辦
到房管局投訴。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陸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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