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稅額計算,謝謝幫忙
1.銷項稅額=1050000/(1+17%)*17%=152564
應納增值稅=152564-102500=50064
城建稅=50064*7%=3504
2.增值額=2500-710*(1+20%)=1648
土地增值稅=1648*60%-710*35%=740.3
3.(1)應納稅所得額=5680-2000=3680
所得稅=3680*15%-125=427
(2)應納稅所得額=7600*(1-20%)=6080
所得稅=6080*20%*(1-30%)=851.2
(3)應納稅所得額=5200*(1-20%)=4160
所得稅=4160*20%=832
(4)應納稅所得額=2400-800=1600
所得稅=1600*20%=320
當月個人所得稅=427+851.2+832+320=2430.2
2. 房產自用或出租折舊扣除是否相同
百練會計老師為您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
2010年9月,該公司將其自行開發的一處商品房臨時轉為自用辦公用房,該商品房開發成本為12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0年(殘值忽略不計)。2010年12月,該公司按1500萬元的市場價格將該商品房對外銷售,其自用期間所計提的折舊為6萬元(1200÷50÷12*3),在企業所得稅稅前進行了申報扣除。
近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稅務人員在對該公司財務報表及資產賬實審核比對后指出,上述商品房的折舊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要求該公司的財務人員重新進行納稅申報。該公司的財務人員對此不解,要求稅務人員予以具體解釋說明。
3. 公司法案例分析練習
案例: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鑫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從事保溫隔熱高新建材的研發與生產。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4%、32%、13%、6%、5%。其中,丙將其對大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持股權折價成260萬元作為出資方式,經驗資后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甲任鑫榮公司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總經理。
鑫榮公司成立后業績不佳,股東之間的分歧日益加劇。當年12月18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乙的策動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對外簽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如超出100萬元,甲須事先取得股東會同意。甲拒絕在決議上簽字。此后公司再也沒有召開股東會。
2010年12月,甲認為產品研發要想取得實質進展,必須引進隆泰公司的一項新技術。甲未與其他股東商量,即以鑫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00萬元的技術轉讓合同。
2011年5月,乙為資助其女赴美留學,向朋友張三借款50萬元,以其對鑫榮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并辦理了股權質權登記手續。
2011年9月,大都房地產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繼續支撐,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審查,該公司尚有資產3000萬元,但負債已高達3億元,各股東包括丙的股權價值幾乎為零。
2012年1月,鑒于鑫榮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及大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小股東丁與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損失。
問題:
1.2009年12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甲以鑫榮公司名義與隆泰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3.乙為張三設定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為什么?
4.大都房地產公司陷入破產,丙是否仍然對鑫榮公司享有股權?為什么?
5.丁與戊可以通過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答案】:
1.該股東會決議有效。股東會有權就董事長的職權行使作出限制,且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已在決議上簽字。
2.合同有效。盡管公司對董事長的職權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據合同法第50條規定,亦即越權行為有效規則,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權質押有效,張三享有質權。因為已經按照規定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
4.丙仍然享有股權。因為丙已經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且丙以其對大都房地產公司的股權出資時,大都房地產公司并未陷入破產,也不存在虛假出資。
5.丁、戊可以通過向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的途徑退出公司,或聯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的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4. 商品房定金能否退還
你好,首先我想知道,您的人認購書上寫得是“訂金”還是“定金”?如果是“訂金”是可以全額退款的,如果是“定金”,照您說的交了40%,那么是可以要求退回一半的。
因為房地產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定金最高不得超過總房款的20%,超出的金額都是無效的。另外,認購書上有沒有寫明簽訂認購書后多長時間算有效?其實,你應該在你的身邊找找關系,一半沒有哪家房產公司愿意鬧到法律上,你找熟人疏通一下,也就是開放商老板的一句話。
說白了,他要跟你講法,那就是20%沒了。他愿意講情,一分不會少你的。
5. 商品房墻體開裂 能向開發商要賠償嗎
商品房墻體開裂,能向開發商要賠償嗎?江蘇常州的吳女士就遇到這樣的問題,怒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經過二審,結果開發商多賠償了兩萬六。 看看以下案例解析吧。
案情回放
買了新房入住不到兩年墻體出現小拇指寬裂縫
事情還要從2010年說起。2010年7月下旬,吳女士在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所投資建設的江蘇常州觀墩花苑小區內購買了一處商品房。在吳女士入住不到兩年的時間內,開始發現房屋的墻體多處發生開裂現象,有的地方居然有她小拇指那么寬的裂縫,尤其是下雨天會經常有積水滲入室內,這讓買新房不久的吳女士非常苦惱。
糾紛發生
雙方簽協議開發商答應賠償 可補償款卻遲遲不到位
吳女士曾多次找開發商就墻體開裂事宜進行交涉。2012年8月底,吳女士與觀墩花苑開發商就此事達成了一項雙方協議。協議約定開發商在9月底前給予吳女士一次性6萬元的經濟補償,如違約將每月支付2000元的違約金,之后的墻面裂縫的維修工作由吳女士自己自行修復。
但是,房地產公司在和吳女士簽訂協議之后,并沒有按時履行自己的書面承諾。吳女士見開發商2012年10月下旬給付一萬元之后好像沒有要繼續履行之前協議的意思,感到非常憤怒,多次找開發商相關領導反映問題。經過吳女士的多次努力,2013年9月開發商很不情愿地又一次向吳女士支付了一萬元補償款,之后便再也沒有下文了。
鬧上法庭
購房者怒告開發商 一審二審都勝訴
吳女士覺得這樣下去可不行,在朋友的幫助下,于2014年8月走上了訴訟之路。2014年底,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在庭審中開發商缺席。法官認為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不違反強制性規定。最后,法院依據協議內容判決開發商支付補償款及違約金合計86000元。被告開發商不服一審判決,以違約金過高為由上訴。近日,中院二審認為一審中開發商缺席并沒有就此理由進行抗辯,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開發商和業主達成協議 就應該積極履行
現在民眾在購買商品房的過程中,會經常遇到一些標的物(商品房)瑕疵問題所引起的糾紛。墻體開裂在目前的商品房糾紛中還是一個比較典型的現象。部分開發商為了推脫責任,遲遲不與業主協商或者達成協議卻不能完全履行。這里面最關鍵的一環就是企業缺乏應有的誠信,尤其在當前法治社會中,這是很不應該的。按照《合同法》第60條與107條,當事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應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這里的義務當然也包括協議中的約定義務。因此,既然開發商已經與業主達成了協議,就應當積極履行,而不是故意拖延。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5-10-05,當前相關購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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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小區道路未建好 業主能否拒絕收房
小區道路未建好 業主能否拒絕收房
作者:孫晟 羅真
案情
2009年6月30日,原告李某與被告某房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應在2010年5月10日前,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并約定如果被告遲延交付,則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交付了購房款。 2010年6月,被告通知原告領取房屋鑰匙,原告在房屋交接時發現商品房所在小區的道路尚未鋪好,電表還未接裝到戶,且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內容均為空白,便拒絕領取房屋鑰匙。其后,房產公司對相關設施進行了整改,并告知李某。李某遂于同年9月18日領取鑰匙并交納物業服務費。但當李某向房產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時被房產公司拒絕,李某遂訴至法院。
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已履行了支付購房款的義務,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質量要求交付房產,其不按時交付房產,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雖然在2010年6月通知原告領取房產鑰匙,但被告所開發的房屋公建配套設施方面未能滿足使用條件,因此原告有權拒絕領取房屋,并要求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30721元。
評析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交付須符合下列條件:驗收合格;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配套基礎生活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接收: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交付時未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道路、電梯、供水、供電、燃氣等基礎生活設施不具備基本使用條件的;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戶型、朝向、結構等未通知買受人的;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本案中,被告房產開發公司通知原告李某領取房屋鑰匙時,未依法提供房屋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且房屋所在小區的基礎生活設施未能滿足使用條件,不符合商品房交付的條件,原告依法有權拒絕接收房屋。因此,在此種情形下,雖然被告已于 2010年6月通知原告收房,但被告的交付義務并未實際完成。直至2010年9月,被告才向原告交付符合條件的房屋,比合同約定的時間晚了3個月,理應向原告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作者單位: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責任編輯:牟菲菲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4-06-16,當前相關購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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