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權法>>對小區車位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小區的車位做出了明確規定。
具體如下,小區的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擴展資料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私家車的數量迅猛增長,造成小區車位、車庫的數量捉襟見肘。
供需的不平衡及權屬不明晰導致越來越多的業主因為車位、車庫的權屬產生糾紛,停車位難成為普遍的現象。當前,關于小區車位、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面積分攤說和當事人約定說。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筑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
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
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定紛止爭。
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 買房要不要買車位
首先,購車需求方面,有車位很可能成為以后購車的前置條件。
現在,城市停車難已成為一個很大的社會問題。無論采取任何措施,有限的城市土地空間,在滿足居住、商用和公益需求后,留給汽車的空間已經不多了。加之汽車帶來的空氣和噪聲污染已經成為重要的“公害”之一,控制汽車數量,尤其是使用率較低的私家車,將成為*府未來的重要*策選擇。除了現有的限購、限牌*策,要求購車時必須有車位很有可能會成為*府控制汽車數量的手段之一。日本東京在1962年就通過《車庫法》規定,在上車牌時,必須確保距離自家住宅直線距離2公里之內有存車場所,也就是要提供車庫證明。如果是自己的獨門獨戶小院,警察也會實地調查院內是否有停車位置。今年,也一度傳出北京將采取類似措施的消息,雖未真正出臺,但相信遲早會成真。
其次,*策風險方面,和住房一樣,不用擔心車位的產權到期問題。
對于老百姓來說,無論是商品房還是車位,產權到期之后的問題都完全不用擔心。個人認為產權到期后,國家不會收費。第一是因為很難確定收費的標準;第二是收費的成本可能比收到的費用更高,比如取消農業稅,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收繳的經濟成本超過收益;第三,收費涉及廣大城市居民,如果處理不好,帶來的社會震動是任何*府都不愿意看到的,這個風險太大、太難以評估。所以,個人覺得無論是商品房還是車位,產權到期之后,很可能像農村土地承包一樣,自動免費延期。
再次,土地價值方面,車位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
每一個小區,車位數量都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現在買房最重要的是看地段,因為稀缺地段是不可再生的。同理,車位也是,你買了,別人就買不到了。
第四,心理價值方面,車位給人帶來的安全感和舒適感不能用錢衡量。
有的人簡單算賬,認為租一個車位一個月只要幾百塊錢,而買車位動則幾萬、十幾萬,甚至幾十萬,很不劃算。這種算法,有一定道理,但前提是:有得車位可租。而且,以房價來看,如果簡單算租售價格比,在中國的哪個城市租房不比買房劃算?但為什么大家都要買房?很簡單,買房帶來的心理滿足感、歸宿感,是不能算經濟賬的。當以后小區車位賣完之后,每天開車回家都要轉很久才能找到地方“停野車”,你是否計算過每天這種找車位的時間成本?而且,“停野車”還要擔心是否會因為違停被罰款?停在外面會不會被剮蹭?會不會不安全?那種焦慮感,是用錢都解決不了的。相比之下,每天回家不用為車位操一點心,無疑輕松加愉快。
第五,投資價值方面,車位將成為二手房房價的重要決定因素。
雖然國家并不鼓勵私家車,但由于公共交通發展滯后,以及公共交通的不便捷和不舒適,私家車的消費沖動依然長期存在。現在國家要求新建小區的車位和商品房的配比是1:1,即新建小區有多少套房子就要配套建設多少個車位。在這種情況下,一家人一個車位是能夠保障的。但是,由于同一個小區部分業主沒有購車,有兩臺以上私家車的業主就能夠多買車位。在這種情況下,沒有配套車位的業主在處理二手房時,就沒有擁有車位的業主有優勢。特別是那些中大戶型為主的小區,購買二手房的新業主一般都有購車需求,如果沒有配套車位,停車難將成為其用車的一個噩夢。很多購買老舊小區二手房的業主,最惱火的事情就是停車難。可以直白的說,如果以后賣二手房,尤其是中大戶型的二手房時沒有配套車位,其房產價值將大大受損。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6-12-01,當前相關購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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