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只有一處房產,欠的債務還不了,能有什么后果
你可以找出原來去世的房主的貸款合同看看。一般都會買一個保險。就是承貸人一旦失去了還款能力。比如死亡了,或者殘廢了不能工作了等。一般會有保險公司支付剩余的房貸。
房子還歸正常的繼承人擁有。也就是說房子還是你的,房貸就不用還了。
如果一定要追究欠債的話,當然要打官司。
一般人死賬了。去告一個已經死亡的人法院是不收禮的。也就是說還是不用還了。
如果是你自己欠的債,還不起,法院也判你敗訴了。
但是你唯一的一套房產一般是不做執行的,當然要求你這個房子不是什么高檔商品房,而是普通住房。
所謂的不執行,就是判決你輸,但是不會來沒收你的房產,把你趕走,拿房子出去拍賣等。
之后把你的房產永久是司法凍結,就是你的房子不能再交易,不能再出售,不能再抵押貸款了。
如果你這個時候還有貸款的話,也就意味著可以不用還了。還的意義也就消失了。
你就一直住著把,居住權還是永遠屬于你的。
2. 房管局能查出來房產有債務糾紛嗎
房管局是對房屋產權進行登記的行*機關,房管局可以查出房屋有沒有進行抵押,但不能查出有沒有債務糾紛。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主管部門代表*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第十九條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3. 欠債人用子女的房產抵債是否合法
欠債人用子女的房產抵債不合法,該抵押合同是無效的。
如果房產證是子女名下的,父母無權處理子女該財產。
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的。也就是子女沒有義務給父親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么同時是繼承他的債務的,這時候就有義務返還了。
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負責償還債務。超出繼承遺產范圍的債務無承擔義務。
繼承法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繼承遺產就須繼承債務,即父母死后子女繼承了其遺產的,需要在遺產價值范圍內還債。子女的個人財產不用來還債,或者是接受了父親的饋贈導致父親無非償還債務,也須代替父親償還債務。另外法律明文規定對于賭債是不予以承認的,如果只有欠條未標明是賭債,那么這個欠條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成立的。
父親在世,子女如果已經有自己的獨立經濟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財產。一般父親欠的債,子女沒有必須償還的的義務。但是子女有贍養父親的義務。
4. 法院輪候查封同一財產債務清償順序怎樣啊
法院輪候查封同一財產,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按查封的順序清償債務。除此之外,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被執行人是個人的,如果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在財產處置時,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2、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如果符合破產條件,而不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受理破產的,按查封的先后順序清償。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