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標定地價
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房屋重置價格是本法提出的 對房地產價格的估價標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3條規 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并公布。城市基準地價。
是指在某一城市的一定區域范 圍內,根據用途相似、地段相連、地價相近的原則劃分 地價區段,然后調查評估出的各地價區段在某一時點的平均價格水平。標定地價。
是指標志性宗地在某一時點的價格。 所謂標志性宗地,即能代表不同區位、同一用途土地的 宗地。
標定地價的價格時點是相對固定的,就是有關部門公布確定的時間。房屋重置價格。
簡單地說,就是假設房屋在估 價時點重新建造時,必要的建造費用加平均利潤。
2. 什么是基準地價和標準地價
基地準價是指由*府組織的評估機構根據土地不同的區位、使用性質、容積率、級差收和供求狀況等因至少而確定的地價,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的依據。
【標準地價】為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 而確定的價格,為人民申報地價的標準。土地 管理部門依據地段相連,地價相近,或地目相 同之土地抽查其市價或收益價格劃分等級,再 就各等級內抽校之宗地單位地價,以其算術平 均數中位數或眾數定為各該等級的平均地價。
各等級的平均地價經土地管理部門報請*府核 定公告后稱標準地價。作為各該等級內土地所 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
例如*省依土地法 第150條及第151條規定,地價調整應抽查二 年以內土地市價或收益價格。以為查定標準地 價之依據,依據調查結果,就地價相近及地段 相連或地目相同之土地,劃分為地價等級,并 就等級內抽查宗地的市價或收益價格,以其平 均數為各該地價等級的平均地價,再經由該主 管地區地*機關公布后即為標準地價。
標準地 價雖非每宗地的真價,但為某一區段或某一等 級內一般地價的平均近似價額,土地所有權人 可依此標準地價斟酌伸縮申報自有宗地的確實 地價,以期征稅時,納稅人的負擔就大致公 平。故土地法規定此種地價為人民申報地價之 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