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聯建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并對建成后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于聯建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有一方當事人具備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則具有效力。
3. 如果要辦房產證,必須將原來的大證換成小證。賣方讓您自己去辦,其實是他們知道辦的難度,能夠考慮在大證上加名字,私下協商各人的所有權部分,這樣就是不能貸款。關于聯建協議的問題,應該是有效的,我認為不如加名字為好。
房地產聯建:
1. 是較為多見的一種房地產開發形式,實踐中產生的問題也比較多
2.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并對建成后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于聯建合同。
2. 我現在買了聯建房 但房產證只有40年 這樣有問題么
聯建房是前幾年房地產開發初期為了發展房地產業的一種過渡形式,他已經不適應現代房地產開發的需求。
如果該房屋進入二手房,建房者將獲得較高的經濟利潤,必將擾亂房地產市場,對開發企業來說不公平。
也就是說普通人只能做自住房的自產者不能做生產者用于銷售。
比如聯建的成本一般只有商品房的一半,公平嗎。土地獲得方式、小區環境改造、城市配套設施建設、國家稅收、各種手續辦理……相同嗎。
如果允許聯建,應該附上條件,對聯建房進行公示,征求社會意見,在確保用于自住不用于出售的情況下進行建設。
聯建房真是自住嗎。
如果都搞聯建,城市建設水平不知要倒退多少年。
3. 聯建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并對建成后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
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于聯建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有一方當事人具備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則具有效力。
如果要辦房產證,必須將原來的大證換成小證。賣方讓您自己去辦,其實是他們知道辦的難度,能夠考慮在大證上加名字,私下協商各人的所有權部分,這樣就是不能貸款。
關于聯建協議的問題,應該是有效的,我認為不如加名字為好。房地產聯建: 是較為多見的一種房地產開發形式,實踐中產生的問題也比較多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并對建成后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
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于聯建合同。
4. 法院對合作建房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如何處理的
法院會根據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合作建房合同關系的證據、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等依法進行處理。
具體分析如下:1、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目前處理合作建房合同糾紛案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利用宅基地與他人合作建房的,雖然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兩證一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居民(個人)興建住宅用地批準通知書),但因宅基地屬集體土地,僅供集體所有制的成員使用,合作建房合同應認定無效。
3、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批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簽訂的合作建房合同,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了批準手續的,應認定合同有效。4、合作雙方所簽合作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參與經營活動,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雙方所簽合作合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5、當事人請求分配需經有批準權的人民*府主管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的房地產項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6、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房屋歸宅基地"兩證一書"的申辦人所有;同時,由宅基地"兩證一書"申辦人將投資款及利息返還出資人。
7、超出規劃建筑面積的房產,補辦批準手續后合作雙方對該部分房產的分配協商不成的,一方當事人請求按合作合同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分割的,應予支持;對該部分房產增加的投資額的承擔比例,協商不成的,應按約定的投資比例或利潤分配比例承擔。擴展資料:合作建房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權可確認歸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一方所有,對方的投資可根據資金的轉化形態,分別處理:一、資金尚未投入實際建設的,可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一方將對方投入的資金予以返還,并支付同期同類銀行的貸款利息;二、資金已轉化為在建中的建筑物,并由一定增值的,可在返還投資款的同時,參照當地房地產的利潤情況,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比例的經濟賠償;三、房屋已建成的,可將約定出資方應分得的房產份額按現行市場價值或出資方實際出資占房屋造價的比例,認定出資方的經濟損失,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一方給予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合作建房問題-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