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是什么含義
房地產轉移登記是指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后所進行的房地產所有權登記。可以理解為你辦理了轉移登記,房屋就是你的了。
《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168號)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1、買賣
2、互換
3、贈與
4、繼承、受遺贈
5、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6、以房屋出資入股
7、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登記程序:
1、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
在登記時,法人、其他組織應使用法定名稱,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自然人應使用身份證上的名稱;直管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主管機關頒發的證件、證明,如工商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證 、護照等。
委托他人辦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權利人、申請人的有效證件外,還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權利人或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予公證。如手續完備,登記機關受理登記。
2、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主要是審核查閱產權檔案、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屋權屬來源。
3、對可能有爭議的申請,采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征詢異議,以便確認產權。
4、對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符合法規*策、沒有矛盾糾紛的申請登記進行最后的確認批準,將房屋權屬證書頒發給房屋權利申請人。文件要求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30日內做出準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權利人。
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后2個月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后1個月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房地產轉移登記
2. 房地產轉移登記是什么
房地產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判決等原因致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房地產權屬情況變化后的轉移登記。登記時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所購買的房產為新建商品房應提供的材料:
1、經過商品房預(銷)售辦公室備案的購房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
3、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4、買方為個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買方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委托函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二手房買賣過戶需要的材料:房屋所有權證、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雙方身份證明等。
(三)需過戶的房屋屬于贈與性質的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
2、經公證處公證的《房屋贈與公證書》;
3、贈與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4、需要代辦的,另出具《委托公證書》及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5、過戶房屋屬于繼承的所要提供的、包括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處公證的《繼承公證書》、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等材料。
3. 房屋產權登記中 變更登記與轉移登記有何區別
根據《房屋產權登記辦法》第32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一)買賣;(二)互換;(三)贈與;(四)繼承、受遺贈;(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六)以房屋出資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36條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的;(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以上所述可以得知,房屋產權登記中的轉移登記與變更登記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1)登記前后權利主體的變動情形不一樣。轉移登記前后的權利主體不一致,而變更登記前后的權利主體一致,只是權利主體形式(如權利人姓名、名稱等)發生了變化,或者是權利客體形式(如房地產名稱、用途、面積等)發生了變化,但變更登記前后的權利人是同一人。這是兩者之間最本質的區別。(2)房地產轉移登記是一種房地產轉讓行為,即房地產權利人將其擁有的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而房地產變更登記不是房地產轉讓行為,只是房地產登記權利主體或客體形式上的變化,變更登記后,房地產權利人并沒將其依法擁有的房地產轉移給他人,而仍歸原權利人所有。(3)是否繳稅不同。房地產轉移登記屬房屋產權交易,需要繳納契稅、所得稅等,而變更登記不屬交易行為,故不需繳納任何稅。
4. 房地產轉移登記是什么
房地產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判決等原因致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房地產權屬情況變化后的轉移登記。
登記時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所購買的房產為新建商品房應提供的材料: 1、經過商品房預(銷)售辦公室備案的購房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 3、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4、買方為個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買方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委托函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二手房買賣過戶需要的材料:房屋所有權證、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雙方身份證明等。
(三)需過戶的房屋屬于贈與性質的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 2、經公證處公證的《房屋贈與公證書》; 3、贈與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4、需要代辦的,另出具《委托公證書》及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5、過戶房屋屬于繼承的所要提供的、包括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處公證的《繼承公證書》、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等材料。
5. 哪些情況需要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
房屋產權的轉移是因為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使得它的權屬發生轉移以后需要進行房屋產權轉移登記。
1、新建商品房買賣(首次)登記條件就是開發的項目已經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有償用地)。(1)房屋買賣合同(必須是原件并且核驗兩本加貼印花稅的合同);(2)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于房號還有房屋實測面積和房價結算的確認書必須是原件;(3)房屋登記表和分戶平面圖二份必須是原件;(4)專項維修資金的專用收據必須是原件;(5)契稅完稅證明或者是減免稅憑證;(6)外國人或者是港澳臺同胞或者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需要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的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7)外國駐華使館或者領事館購買房屋的,是需要提交外交部的批準購房文件的。
2、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買賣的登記條件:(1)房屋買賣合同(必須提交原件并核驗兩本加貼印花稅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提交網上簽訂的預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簽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的,提交網上簽訂的現房買賣合同;(2)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審核表;(3)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4)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5)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1999年1月1日以后簽訂購房合同的);(6)超標部分補交綜合地價款的收據(土地部門收取);(7)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于房號、房屋實測面積、房價結算的確認書(原件)。3、已購公有住房買賣(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3)原公房購房合同;(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證中沒有附圖、表的,可不提交);(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6)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證明;(7)已購央產房出售的,提交央產房上市出售確認表;物業費、供暖費交清證明;(8)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經批復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9)“O二六”單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單位的批準出售證明。
4、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含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5)補交綜合地價款證明;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補交土地出讓金證明;(6)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經批復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7)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不足五年出售的,還需提交買房人的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審核表;超標部分補交綜合地價款證明(買房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面積超標的)。5、存量房屋買賣(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5)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或已發土地證的房屋);(6)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整宗劃撥土地);(7)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經批復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8)外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館購買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準文件。
6、房屋繼承、遺贈申請人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暫住證或居住證。(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2)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3)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4)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遺贈)。
7、房屋贈與(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2)贈與(受贈)公證書(原件);(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中沒有附圖、表的,可不提交);(5)已購成本價公有住房贈與的,提交原公房購房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證明;其中已購成本價央產房贈與的,還應提交央產房上出售確認表、物業費、供暖費結清證明;(6)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受贈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經批復的房屋再次贈與的,不再提交;(7)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8)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整宗劃撥土地)。8、房屋交換(1)換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換出方的房屋所有權證;(2)房屋交換合同(原件);(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中沒有附圖、表的,可不提交);(5)已購成本價公有住房交換的,提交原公房購房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證明;其中央產已購成本價公有住房交換的,還應提交央產房上市出售確認表、物業費、供暖費交清證明;(6)雙方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
6. 房產轉移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房產轉移辦理流程 一、審批依據 《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等。
二、申報條件 發生房屋買賣,互換,贈與,繼承、受遺贈,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以房屋出資入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等情形,依申請進行轉移登記。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的,開發商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三、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發證,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四、申報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五、收費標準:附后 六、承諾時限:十個工作日。
7. 哪些情況需要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
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一)買賣;(二)互換;(三)贈與;(四)繼承、受遺贈;(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六)以房屋出資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8. 房地產轉移登記需要什么材料
房地產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判決等原因致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房地產權屬情況變化后的轉移登記。
登記時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所購買的房產為新建商品房應提供的材料: 1、經過商品房預(銷)售辦公室備案的購房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 3、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4、買方為個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買方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委托函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二手房買賣過戶需要的材料:房屋所有權證、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雙方身份證明等。
(三)需過戶的房屋屬于贈與性質的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 2、經公證處公證的《房屋贈與公證書》; 3、贈與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4、需要代辦的,另出具《委托公證書》及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5、過戶房屋屬于繼承的所要提供的、包括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處公證的《繼承公證書》、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