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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中大恒基房地產經紀公司的黑中介
2009年,在國家質檢總局和北京市*府主辦的315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活動現場上,北京市消費者饒女士投訴,稱北京中大恒基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在消費者委托房屋出租合同期內,不講誠信,不講職業道德,不講服務質量,盜取委托人物品。
記者在調查此投訴事件中了解到,饒女士是2008年3月17日與北京中大恒基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1年零1個月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合同中除了對雙方規定了相關的責任義務外,合同的補充條款中還明確規定了未經房東允許租戶不得將室內的物品移到陽臺、私自搬走,所造成的損失由租戶自行負責等明確條款。雙方還簽有明確的物品清單。消費者在辦理完有關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后,北京中大恒基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就將此房屋進行了對外承租業務。
2008年年底,消費者根據鄰居反映她家的沙發出現在樓道中,消費者馬上回家查看,這一看著實讓饒女士吃了一驚。勘察中發現,出租房內給中大恒基簽署確認的兩個電冰箱、洗衣機、木床及部分家具都沒有了。經與現承租人在核實,他們租住進來的時候就沒有看到饒女士家中所稱所丟失的家具及家電。消費者馬上又與北京中大恒基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查實,中大恒基承接業務的門市部負責人承認,消費者的家具和電器是他們在沒有通知消費者的情況自己搬走的,而目前也找不到了。 買房人周先生以中大恒基公司違背倡議書承諾,賺取6萬元差價為由,將其告上了豐臺法院,要求其雙倍返還房屋差價及其他損失共計12萬余元。
周先生在起訴書中稱,2007年6月25日,李先生與中大恒基簽訂了《北京市房屋出售委托合同》,約定由中大恒基公司獨家代理李先生所有的位于豐臺區角門西里的一所房屋出售事宜。合同約定的出售價格為82萬元。 2007年8月8日,李先生委托時任中大恒基虎坊橋店的經理張某代辦該房屋的買賣交易手續。次日,張某代李先生與周先生及中大恒基簽訂了《房屋居間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出售的價格為88萬元,中介費為售房價格的3%。
同年9月,周先生交齊全部88萬元房款取得房產證。周先生購得該房屋后,聯系上李先生,二人得知中大恒基吃了6萬元的差價,并因此導致周先生多支付中介費用1800元,貸款利息1920元,契稅900元,土地出讓金1800元。
為此,周先生要求中大恒基雙倍返還購房差價12萬元,并支付多收的中介費等,以上共計12.6萬余元。
在法庭上,中大恒基公司的代理人對周先生所述事實表示認可,但他認為李先生的代理人是張某而不是中大恒基公司,是張某個人賺取了差價,其個人行為也侵犯了中大恒基公司的權益。故不同意周先生的訴訟請求。
周先生當庭出示了倡議書和店內公告,以證明中大恒基公司違背了不賺取差價的承諾。對此,中大恒基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倡議書和公告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未列入合同中,不能說明什么問題。
3. 劉益良的勒索案終審
中大恒基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益良,操控手下員工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并形成了固定的犯罪集團。劉益良和他的哥哥劉永科,以及15名中大恒基企業骨干,集體被市一中院終審宣判。
法院認定,2002年6月15日,劉益良的哥哥劉永科(時任北京華泰和美裝飾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與趙楊夫婦發生房屋裝修糾紛。劉益良和劉永科糾集30余人,前往趙楊夫婦經營的北京寶貝屋動物保健咨詢中心,對趙楊夫婦進行毆打,并打砸店內物品。事后,劉益良和劉永科賠償對方5萬元。2003年2月4日,劉益良與北京安貞華聯股份有限公司安貞分公司(以下簡稱安貞華聯)的員工發生糾紛后,糾集10多名中大恒基公司員工圍堵安貞華聯南門,并用鏈鎖將玻璃門鎖上。劉益良以此向安貞華聯強行索得5000元。
此外,中大恒基公司還曾與藍天新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房源糾紛、與中國大恒(集團)有限公司的中介費糾紛、與興隆燈具城商戶董某的房屋中介糾紛、與北京置換家園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房屋代銷糾紛、與北京中天置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爭搶SOHO現代城客戶糾紛,而前往這些公司打人砸物,勒索錢財。
法院認為,劉益良糾集公司骨干成員,形成了一個人數眾多、重要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集團。該集團使用暴力或者以實施暴力相脅迫的手段,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過程中及日常生活中欺行霸市、逞強耍威,或者隨意毆打他人、或者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或者在公眾場所起哄鬧事、或者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和敲詐勒索罪。因此維持一審對劉益良的判決,認為他作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按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并以尋釁滋事罪和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劉益良的哥哥劉永科被法院終審以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此外,法院對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中大恒基公司總經理馬永、事業三部德勝門店經理劉效京、事業三部中心店經理常引妮三人改判。改判馬永和劉效京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常引妮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法院同時糾正了一審判決中認定的劉益良需要退賠的錢款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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