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什么概念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概念: 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
擴展資料: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
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國新辦2013年12月6日上午10時舉行發布會介紹我國糧食增產農民增收等情況。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在發布會上表示,關于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大家比較關注。
這個問題有些解讀不全面,不能誤解誤讀,一定要把握好,這里有三個限定詞:一是它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并不是集體的所有的建設用地,因為農村還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來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這是一個限定詞。 二是符合規劃。
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建設什么也要符合規劃。三是用途管制。
概括地說,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2.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什么呢
第一、從我國土地分類情況來看,并未涉及到“經營性建設用地”這個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二、經營性用地概念的提出。 據筆者初步查找,在2002年國土資源部11號令《招標拍賣掛牌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中最早提出“經營性用地”的概念,該規定第四條: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但對于什么是“經營性用地”并沒有明確說明。
但從上述規定的表述初步推斷出,“經營性用地”是指土地用途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的各類用地。此后,“經營性用地”被廣泛使用于國家關于土地的各項文件*策中。
第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定性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集體建設用地。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可見,我國將集體建設用地分為鄉鎮企業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其次,只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以純粹盈利為目的,進行相關建設的土地,正如我們前面所分析的,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包括“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見,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方面,只有鄉鎮企業用地才符合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性質,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才能入市。
3. 作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某村將閑置多年的20畝村
依據材料“作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某村將閑置多年的20畝村辦企業用地的使用權入市交易,并從交易收益拿出615萬元入股某商旅綜合公司,使村民每年獲得了分紅”,我們可以感知題目的主旨是告訴我們農村集體經濟改革的影響,因此:①A項表述雖然正確,但與題意不符,因而不選;②B項表述正確,且符合題意,當選;③C項表述錯誤,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僅是實現共同富裕的一種方式,因此不選;④D項觀點錯誤,題中村民所獲得的分紅確實屬于按土地要素分配.但是農村經濟的主要形式是集體經濟,因此農村分配的主要方式依然是按勞分配,所以不選;故本題正確的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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