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計算價格的權重公式是什么
成本導向定價法
1、成本價成定價法:就是在單位產品成本的基礎上,加上一定比例的預期利潤作為產品的售價。 產品價格=單位產品的成本*(1+價成率)
2、目標收益定價法是在成本的基礎上,按照目標收益率的高低計算售價的方法。
3、售價加成定價法以產品的最后銷售價為基數,按銷售價的一定百分率計算加成率,最后得出產品的售價。單位產品售價=單位產品總成本/(1-價成率)
擴展資料:
世界各國的房地產價格指數種類很多,其編制方法也多種多樣。歸結起來,這些方法可分為以下五種:
成本投放法
(Input Cost Method)
成本投入法是根據營造各項投入成本(包括材料及人工費用等)的變化情況,以算術平均法來計算房地產價格指數的方法,是早期的房地產價格指數的重要編制方法。
中位數價格法
(Media Sale Price)
中位數價格法是選取地產售價的中位數來編制價格指數的方法。房地產市場價格易受極端值(即最高、最低價)影響,而中位數價格能反映市場變動的集中趨勢,代表性比較強。
重復交易法
(Repeat Sale Method) Baily,Muth和Nourse1963年提出的重復售出模型。根據同一宗房地產在不同時期售出的價格來計算房地產價格指數, 該方法的優點是基于同一宗房地產的價格變化運行。在剔除標的物折舊的影響后,根據重復交易法編制的指數可以滿足房地產價格“同質性”的需要。
特征價格法
(Hedonic Price Method) 特征價格法,又稱Hedonic模型法和效用估價法,認為房地產由眾多不同的特征組成,而房地產價格是由所有特征帶給人們的效用決定的。由于各特征的數量及組合方式不同,使得房地產的價格產生差異。
因此,如能將房地產的價格影響因素分解,求出各影響因素所隱含的價格,在控制地產的特征(或品質)數量固定不變時,就能將房地產價格變動的品質因素拆離,以反映純粹價格的變化。
混合模型
(Pooled Method) 鑒于特征價格模型和重復售出模型的缺陷,Case K. E.和Quigley J. M.在1991年提出了將二者混合并利用廣義最小二乘法(GLS)分析隨機誤差變量方差的方法。該方法被稱為“混合方法”,又稱Pooled GLS模型。
1997年R. Carter Hill、J. R. Knight、C. F. Sirmans對Pooled GLS模型進行了改進,提出基于最大似然估計法(MLE)的Pooled MLE模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地產價格指數
2. 房地產價格的地位作用
(一)房地產價格的基礎地位
房地產價格在整個價格體系中,處于基礎價格的重要地位。從生產領域的角度分析,房地產是一切商品生產的空間和場所,為使這些房地產所支出的價格(包括租金)能得到價值補償,必然納入生產成本,成為商品價格的構成部分。從消費領域的角度分析,住房消費是勞動力再生產費用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任何商品生產都離不開勞動力這個生產要素,勞動力的價格是由勞動力生產和再生產的成本費用來決定的,住房作為最基本的價值量最大的生活資料,必然納入勞動力再生產成本,因而住房價格作為勞動力要素價格之一,也就影響到商品的生產成本,最終影響到一切商品的價格。
由此可見,房地產價格是整個市場價格體系中非常重要的基礎價格之一。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土地行*劃撥、住房實物福利分配,不計入或很少計入成本,人為壓低了商品生產的真實成本,導致價格扭曲,價格體系極不合理。為要徹底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從理論上明確房地產價格的基礎地位,在實踐中不斷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
(二)房地產價格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房地產價格在市場價格體系中的基礎地位,決定了它在市場經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具體表現在:
首先,作為基礎性價格,房地產價格水平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市場總體價格水平。表現在房地產價格作為生產要素價格,既影響商品生產的物質成本,又影響工資成本,房地產價格合理與否,不僅決定著生產成本和一切商品市場價格的真實程度,而且由于住房的價值量大在家庭消費支出中占有較大比重,住房價格在全社會消費價格中的權重相應較大,對整個市場消費價格也表現出一定程度上的決定作用。
其次,住房作為重要的消費資料,住房價格對調節居民的生活水平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住房價格高居民承受能力低,居住水平和居住質量會由此下降;反之住房價格水平低,能增強居民的購房能力,相應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質量。因此,住房價格的高低成為關系到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
再次,價格作為市場經濟最重要的調節機制,還發揮著調節房地產市場供求總量和結構的重要作用。表現為可以調節房地產供求關系,商品房價格高,開發商有利可圖,增加開發量,由此增加供給,而房價高,消費者減少購買,也會縮小需求;反之商品房價格低,開發商無利可圖,就縮減開發量,由此減少供給,而房價低,促使消費者購買,又會增加需求,這樣就可以利用價格杠桿調節商品房供求,實現供求總量平衡。
同時,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房地產價格結構的合理化,還可以促使商品房供給結構與消費結構相適應,從而達到房地產結構平衡。在這里,房地產價格機制與供求機制是交互作用共同發揮其調節功能的。
3. 住房市場指數是什么
目前,我國房地產價格指數的編制與發布既有*府主持的,也有民間承擔的。
民間的房地產指數由房地產開發商或中介機構編制,如中房指數(CREIS)、戴德梁行指數(DTZ index),偉業指數、中原城市指數(包括 CCI 和 CCL)等。*府的房地產指數一般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如全國35個大中城市房地產價格指數、深圳房價指數、上海住宅預售價格指數、西安40指數等。
這些價格指數的編制和使用上存在以下幾個問題(張宏斌、賈生華,2000):指數編制過程中,板塊、片區和商業圈的劃分缺乏必要的理論依據;指數的計算方法落后;價格指數的預測方法不能體現房地產市場的內在特點;各地編制房地產價格指數的主體不一樣,造成了數據的來源和樣本的選擇方法存在很大的差異。國外的房地產價格指數編制方法眾多,從現有文獻來看,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關鍵類型:重復交易法、特征價格法以及混合模型方法。
其中重復交易法和特征價格法是解決房地產價格指數編制中由于房地產結構差異、品質差異所造成的指數偏差等問題的較好方法,尤其是特征價格法在國外住宅價格指數的應用中最為廣泛。然而,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和市場條件,國內目前十余種房地產指數的編制大多采取了理論上簡單、實際編制上粗糙的加權平均法,或者是加權平均法和重復交易法相結合的不規范做法。
在指數的理論和實踐中存在著指數測算方法不完善、樣本數據缺乏代表性、指數的應用受到很大的局限等問題。然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國民經濟的穩步高速增長,我國各地房地產市場在數年內就有了前所未有的變化和發展。
在經濟發展迅速、市場體制較完善的地區和城市,房地產市場不斷規范和成熟,市場交易案例逐步增多,房地產交易登記備案制度也逐步得以實施和完善。這樣,我國城市房地產指數在編制的基本理論方法上,一些城市地區已初步具備了應用特征價格法的現實可行性,大量的交易案例和實際價格數據使得房地產各屬性與房地產價格關系的測算成為可能。
同時,由于我國目前房地產市場仍然以一級市場(即新盤的交易)為主,大多數城市的二手房市場遠未放開,市場交易資料相對來說還是較封閉不公開,這種現實狀況極大地限制了重復交易法的應用。當然,在一些二手房市場較發達、市場基礎較好的個別地區,如上海,可以考慮采用該方法編制房地產指數。
此外,由于大多數地區和城市,畢竟房地產市場的發育晚、規范慢、交易少,在一定的時期內都不一定能夠具備僅僅應用征價格法的條件。這樣采用細分市場和加權平均法以及特征價格法可能對目前國內很多亟需編制房地產價格指數的城市還是一種可行的思路。
總之,從未來我國房地產價格指數編制的趨勢看,特征價格法因其方法的科學性和理論的完善性而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應加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此外,應針對不同地區不同條件選擇合適的、可行的房地產價格指數編制方法。
在有條件的地區、城市,可分別采取兩種以上的方法進行房地產指數的編制,并進行比較研究。特征價格模型 房地產特征價格法編制房地產價格指數的理論依據源于“特征價格理論”,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Lancaster于1966年創立,其意義為每單位消費者在追求效用極大的過程中,每增加一個單位某種屬性的消費,所愿意支付的邊際費用。
這種方法是應用特征價格理論,運用模型求出影響房地產商品價格的品質因素所隱含的價格,并可確定每一品質因素變動對商品價格的影響程度。這樣即使是非同質商品也可以在基期和報告期進行比較。
設p為房地產商品價格;Xi為房地產品質因素;βi為各品質因素對房地產商品價格的影響系數;Tj為房地產商品在j期售出的虛擬變量,若出售Tj=1,否則Tj=0;rj為在j期出售的房地產商品價格變動; 為隨機誤差項。根據特征價格理論可以建立房地產商品價格模型:LnP=∑βiLnXi+∑rjTj+e (1)通過回歸分析,以得到各期的值,利用這些數據就可以編制房地產價格指數。
這種方法雖有較好的理論基礎,但在應用時要注意考慮這樣幾個問題:影響房地產價格的特征因素有那些;房地產價格與這些特征因素之間的關系是什么樣的。因此,在實施時,該方法需要大量的房地產價格資料及相應的大量統計數據,這樣有助于發現其中的規律,目前國外一般采用特征價格理論編制房地產指數,使計算出來的房地產指數盡可能反映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
特征價格模型的實證研究和應用分為兩個方面:價格指數的編制。特征價格模型最初的用途是編制價格指數,即使在現在,特征價格模型的第一種且非常重要的用途,也還是根據數據的性質(時間序列數據、橫截面數據、面板數據)對價格指數的編制方法進行全面改善,研究的基本目的是提高住宅價格基準的精確性,一些研究還構建了適用于特別用途的住宅價格指數,如對貧困分界點的測量進行改進。
推斷特征的隱含價格和估計特征的市場需求。大多數研究往往把焦點集中在運用模型如何求得科學合理的特征價格這個問題上。
而美國不少學者研究不同人種、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對住宅價格的影響。另外, 有不少學者使用特征年齡系數。
4. 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有哪些
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 房地產價格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發生變動,要掌握房地產價格的運動規律,必須弄清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
根據各種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自身的性質,可以將其分為經濟因素、社會因素、行**治因素、房地產的內在因素和環境因素。 1、經濟因素 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主要是國家、地區或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增長狀況、產業結構、就業情況、居民收入水平、投資水平、財*收支、金融狀況。
這些因素會影響房地產市場的總體供求,特別是影響需求。通常來講,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越高、經濟增長越快、產業結構越合理、就業率、收入水平和投資水平越高,財*收入越多、金融形勢越好,房地產市場需求就越大,房地產價格總體水平也越高。
反之,房地產價格總體水平越低。從中國的情況來看,改革開放20多年后的今天與改革初相比,房地產價格有了巨幅增長,就是源于全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一系列經濟因素方面的迅猛發展。
而從目前來看,沿海地區與內地,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大城市與一般城市之間,房地產價格水平有較為顯著的差異,這也主要是由于這些城市之間,在以上經濟因素方面存在的明顯差異所造成的。 2、社會因素 影響房地產價格的社會因素包括人口、家庭、城市形成歷史、城市化狀況、社會治安、文化與時尚等。
其中,人口因素包括人口的數量、密度、結構(如文化結構、職業結構、收入水平結構等);家庭因素指家庭數量、家庭構成狀況等;文化與時尚主要指文化氛圍、風俗習慣、大眾心理趨勢等。 社會因素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作用是相當復雜的,它的作用方式不如經濟因素那樣直截了當,作用過程也比較長,是一種滲透性的影響。
如城市形成歷史,對一個地區房地產價格水平的影響,雖然不如經濟因素的影響那樣明顯,但卻常常是非常深遠并具根本性的; 在中國許多城市中,某一個特定的區域,由于其獨特的發展歷史,而始終成為房地產價格水平的高值區,如上海的外灘、徐家匯、廈門的鼓浪嶼、青島的八大觀等。有些社會因素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在不同的階段,作用結果是不同的。
如人口密度的提高,一開始會造成房地產需求的增加,引起房地產價格上升,但發展到一定程度,則會造成生活環境惡化,有可能引起需求量減少,房地產價格下降。 3、行*與*治因素 行*因素主要是國家或地方*府在財*、稅收、金融、土地、住房、城市規劃與建設、交通治安、社會保障等方面的一些制度、法規、*策和行*措施。
*治因素主要指*局安定程度、國與國之間的*治、*事關系等。 行*和*治因素都是由國家機器來體現的,因此它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作用也比較突出。
如城市規劃對一塊土地用途的確定,決定了這一地塊的價格的基本水平。 與經濟和社會因素不同,行*和*治因素對房地產價格影響作用的速度相對較快,如果說經濟、社會因素的作用是漸變式的,則行*和*治因素的作用可以說是突變式的。
4、房地產內在因素和周邊環境因素 這個因素主要是指房地產自身及其周邊環境狀態,如土地的位置、面積、形狀、建筑物的外觀、朝向、結構、內部格局、設備配置狀況、施工質量,以及所處環境的地質、地貌、氣象、水文、環境污染情況等。 首先,房地產自身的內在因素對房地產的生產成本和效用起著重大的制約作用,從而影響著房地產的價格。
如地價上漲,建筑材料漲價,會帶來成本推進型房價上升。 商品房內在品質提高,效用增大也會造成內在品質提高型房價上漲。
再如,房屋的朝向也會影響房價。在中緯度地區,朝南的住宅,就比朝北的住宅舒適,因而價格也高。
擴展資料: 房地產價格的地位作用: 1、房地產價格的基礎地位 房地產價格在整個價格體系中,處于基礎價格的重要地位。從生產領域的角度分析,房地產是一切商品生產的空間和場所,為使這些房地產所支出的價格(包括租金)能得到價值補償,必然納入生產成本,成為商品價格的構成部分。
從消費領域的角度分析,住房消費是勞動力再生產費用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2、房地產價格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房地產價格在市場價格體系中的基礎地位,決定了它在市場經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和作用。
具體表現在: (1)首先,作為基礎性價格,房地產價格水平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市場總體價格水平。表現在房地產價格作為生產要素價格,既影響商品生產的物質成本,又影響工資成本,房地產價格合理與否,不僅決定著生產成本和一切商品市場價格的真實程度; 而且由于住房的價值量大在家庭消費支出中占有較大比重,住房價格在全社會消費價格中的權重相應較大,對整個市場消費價格也表現出一定程度上的決定作用。
(2)其次,住房作為重要的消費資料,住房價格對調節居民的生活水平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住房價格高居民承受能力低,居住水平和居住質量會由此下降; 反之住房價格水平低,能增強居民的購房能力,相應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質量。
因此,住房價格的高低成為關系到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 (3)再次,價格作為市場經濟最重要的調節機制,還發揮著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