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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學化的深入分析:分析包括經濟展望、市場投資氣候及相關*策,評估其對房地產的影響,配備領先的系統作科學化分析,以達至短、中、長期價值走向的準確預測。 3.準確的預測:研究報告提供準確的房地產估價以及其在不同的經濟情況下的價值走向,使您可以完全掌握個別房地產的公平價格,而避免受個別買家/賣家標價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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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查封在先,閑置地收回受限
□肖金華
閱讀提示:因為借款糾紛,法院裁定查封了涉案土地。其后,市*府沒查清土地權屬狀態,便決定收回該土地。這一行*行為與司法行為抵觸,顯然失當。但根據2004年11月4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以后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所以,到期時對上述涉案地塊公告收回,是可行的。
[案情]
1992年10月29日,海南省三亞市盛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三亞市旅游總公司聯合開發房地產項目,并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證。1993年10月10日,盛豐公司經旅游公司同意,與光大公司簽訂《項目轉讓合同書》。后盛豐公司與光大公司發生債務糾紛,并訴至省高院,省高院裁定將旅游公司和盛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光大公司。2001年3月15日,三亞旅游總公司因涉及債務糾紛,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光大公司的上述土地。
2003年10月,三亞市*府公告送達了《關于依法無償收回旅游總公司和盛豐公司解放四路4180.5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以下簡稱130號決定),該決定的收文單位為三亞市旅游公司和三亞市盛豐房地產開發公司,認定該宗土地屬于閑置地,決定無償收回。
光大公司獲悉該決定后,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訴訟,請求撤銷130號決定。法院認為,三亞市人民*府在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處罰行為時,未查明該土地使用權已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轉移給光大公司的基本事實。在該地處于司法查封狀態下,作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且在法院未解除查封的情況下,收回土地使用權行為屬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三款的規定,判決撤銷130號決定。
[分析]
從這個案子我們可以看到集約用地、回收閑置土地工作的艱難。以案說法,難點有三:
*府能否收回法院查封后的涉案土地使用權?因三亞市旅游總公司產生借款糾紛,2001年3月15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涉案土地。2003年10月,三亞市*府公告送《關于依法無償收回旅游總公司和盛豐公司解放四路4180.5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的決定》,這些行*行為與當時仍然有效的司法行為抵觸,顯然不合適。但根據2004年11月4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以后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所以,三亞市*府、國土資源局屆時對上述涉案地塊公告收回,是可行的。
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書能否代替土地使用權證書?法院認為省高院裁定將旅游公司和盛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光大公司,該民事調解書已經生效,所以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光大公司的基本事實已經確認。這顯然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和第六十條的規定相抵觸。所以,案中光大公司在沒持法院生效文書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獲發土地使用證前,不能確認光大公司就已經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權,并且旅游公司和盛豐公司原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當然不能代替土地使用權證書。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今后收回閑置土地工作怎么辦?本案中,僅僅因為土地權屬狀態不清,導致閑置土地處置失敗,教訓深刻。今后回收土地,特別是碰到權屬出現過糾紛的土地,處置時有必要認真向法院或其他有關單位、部門查詢、調查,直至摸清其權屬狀態,不能再草率作出處置決定,送達公告。最后,要堅定立場,加大集約用地宣傳力度,讓社會輿論、司法、行*部門提高認識,主動向集約用地*策靠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