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監會對信托產品審核的 四三二 標準是什么
“四三二”規定,具體是指地產商必須“項目四證齊全、企業資本金達到30%、開發商二級以上資質”。當時銀監會還要求進行總量控制,穩中有降,并且對房地產信托業務進行“摸底”,下發《房地產信托業務風險監測表》,重申“事前審批”制度。
銀監會對房地產信托再次發力,下發《關于做好房地產信托業務風險監測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銀監局逐筆監測3個月以內到期信托項目的預期兌付情況,判斷兌付風險,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做到對房地產信托項目兌付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