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的土地抵押與在建工程抵押有什么區別
一、抵押性質不同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作為抵押財產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作出的擔保行為。
抵押權人不對抵押土地使用權直接占有使用,繼續由抵押人使用并收益。土地抵押是不動產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過土地契約進行。
在建工程是指經審批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在建工程抵押作為抵押的一種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資金流動和促進資金融通等優點,在滿足銀行拓展客戶的同時,又可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現廣泛地被銀行所采用。
二、抵押方式不同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并且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在建工程抵押畢竟不同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地產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擴展資料: 土地抵押的相關法律條例: 土地使用權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財產抵押權的法律特征,如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以清償債務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屬性以外,還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并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后,并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抵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在建工程抵押。
2. 房地產的土地抵押與在建工程抵押有什么區別
一、抵押性質不同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作為抵押財產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作出的擔保行為。抵押權人不對抵押土地使用權直接占有使用,繼續由抵押人使用并收益。土地抵押是不動產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過土地契約進行。
在建工程是指經審批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在建工程抵押作為抵押的一種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資金流動和促進資金融通等優點,在滿足銀行拓展客戶的同時,又可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現廣泛地被銀行所采用。
二、抵押方式不同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并且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在建工程抵押畢竟不同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地產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擴展資料:
土地抵押的相關法律條例:
土地使用權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財產抵押權的法律特征,如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以清償債務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屬性以外,還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并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后,并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抵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在建工程抵押
3. 房地產在建工程抵押后房子可以銷售嗎
房子處于在建工程抵押狀態時,如果開發商告知購房者。可以簽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合法有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擴展資料
就在建工程而言,往往還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約定了抵押期限,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在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就在建工程的抵押約定了期限的情況下,如果期限屆滿而在建工程尚未建成,抵押權人有權就既存的建筑物的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
不足部分抵押權人仍然有權要求抵押人予以補足。如果抵押人在在建工程的建設過程中進行預售活動,或者由于工期提前等原因在建工程提前建成的,抵押人需進行轉讓的。
都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或告知受讓人,否則其轉讓行為無效。對于其因預售或轉讓行為而取得的價款應當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進行保全,以確保抵押權人的利益得以實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在建工程抵押
4. 在建工程抵押與房地產抵押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在建工程是尚在建造中的房屋,是一個處在變化過程中的物。
因此,建工程抵押與房地產抵押有較大的區別。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而為償還貸款進行的擔保。
由此可見,在建工程抵押與房地產抵押的主要區別有兩方面:一是抵押人不能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63373038作為第三人為他人進行擔保,二是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作擔保,而不能為其他性質的債權進行擔保。 登記機關對貸款期限不應進行限定。
一方面,貸款期限的長短、是否設定抵押,都是當事人自己的行為,登記機關只是為當事人所設定的不動產物權進行登記,使之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只要符合權屬登記的各項條件,登記機關就可以予以辦理,而沒有必要也無權對當事人的民事行為進行干預。
另一方面,以在建工程作為抵押并不限定抵押人要在房屋竣工前還清貸款。因此,原貸款期限即使超過竣工日期,對主債權的擔保并沒有影響。
當在建工程竣工時,如抵押權尚未消滅,按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抵押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并不是對新的債權設定擔保,而是對原來尚未履行的債務進行擔保,即將在建工程抵押改為(已竣工的)房地產抵押。
5. 房屋開始銷售后,為什么有的是在建工程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和房屋預售之間沒有必然的限制關系,應該是并行不悖的。
當房屋建設到符合《房地產管理法》44條的規定和《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時,開發單位就可以辦理預售許可證。
當房屋建設到一定程度,開發商為了解決后續建造資金,經和銀行協商一致,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建成的資產設定抵押權時,只要主債權合同有效,并簽訂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就可以申請在建工程抵押。
擴展資料:
就在建工程而言,往往還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約定了抵押期限,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維護第三人的利益。
在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就在建工程的抵押約定了期限的情況下,如果期限屆滿而在建工程尚未建成,抵押權人有權就既存的建筑物的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不足部分抵押權人仍然有權要求抵押人予以補足。
如果抵押人在在建工程的建設過程中進行預售活動,或者由于工期提前等原因在建工程提前建成的,抵押人需進行轉讓的,都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或告知受讓人,否則其轉讓行為無效。對于其因預售或轉讓行為而取得的價款應當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進行保全,以確保抵押權人的利益得以實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在建工程抵押
6. 房地產轉在建工程抵押貸款 流程
房地產在建工程抵押是對我國各大銀行所推出的“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簡稱,該產品只要以房地產建筑企業和自建廠房的各類企業為服務對象,是以解決上述企業在建筑工程過程中所出現的資金缺口為主要目的。
貸款流程:1、在前期付諸實施之前企業應到虹信等相關專業機構咨詢以詳細了解在建工程抵押貸款中的各種注意事項;2、企業向相關銀行提交貸款申請材料并到銀行指定的相關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工程實際價值評估;3、企業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相關登記手續;4、等待銀行貸款理事會發布的最終審核結果而一般五天左右便可最終實際獲得貸款資金; 貸款材料:1、關于在建工程抵押項目的相關審批文件(含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明書/土地證復印件/規劃許可證復印件/施工許可證復印件2、提供公司自身的相關審核材料(含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法人身份證/公司理事會做出的申請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決議書等);上海虹信為其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手續3、提供公司財務與項目投入的相關文件(含公司過去2年的財務審計報告和盈利會計師事務所報表/提供已為在建工程投入25%以上自有資金的相關證明);。
7. 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工程是否可以為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
首先,擬貸款的銀行肯定無法通過雙方簽訂購房合同的方式來取得該房屋的抵押權,該銀行的利益肯定無法得到保障。理由是我國城市房地產法采用的是房隨地走的原則,這些房屋已經隨著下面的土地一并抵押給了接受土地作為抵押物的其他銀行。即使房管局出具承諾也沒有用,該承諾第一違法,第二妨害了土地局合法行駛職能,肯定會導致到兩個房產和土地兩個職能部門扯皮打架,最終倒霉的還是你們銀行。
其次,如果該公司急需該筆貸款,你們銀行又丁點風險也不想承擔,變通的辦法不是沒有,只不過比較麻煩。操作步驟如下:
第一步、房地產公司與承建該樓盤的建筑公司簽訂合同,明確約定依據合同法286條之規定,建筑公司享有該樓盤的建筑物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第二步、房地產公司與該建筑公司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明確約定該建筑公司如果從你們銀行取得貸款,必須借給房地產公司使用。
第三步、由該建筑商出面向你們銀行申請貸款,以該樓盤的建筑物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權利質押。
該操作方案巧妙之處在于“建筑物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比已經抵押給其他銀行的土地抵押權更為優先的民事權利,一旦發生糾紛,法院的處理程序是拍賣該樓盤,所得款項先實現建筑物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如果有剩余部分,再償付設定土地抵押權的其他銀行的債務。
如果有細節問題探討,可以給我發郵件:theoldwell@*
kevinzw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