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繳和申報都怎么
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按照3%的預征率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 房地產企業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該如何預繳增值稅
根據《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第二條規定,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應按如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1.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開發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3%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