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稅源分析怎么寫怎么才能寫好一篇稅源分析報告
地稅分局稅源分析報告(供你參考) **地稅分局負責**鎮、**鄉兩個鄉鎮的地方各稅及有關規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區域面積315平方公里,轄35個村,人口6。5萬人,企業納稅人3戶,個體322戶(其中獨管戶45戶),達到起征點41戶(其中獨管戶9戶)。
一、分局基本評價 **地稅分局是個點多面廣,戰線長、稅源差的農村分局,主體稅源不穩,在陡峻子、趙家灘灘兩個電站建設期間建筑業成為轄區的主體稅源。近年來,隨著大的建設早已完工,加上稅收起征點的提高,轄區除3戶企業外,多是商品流通業,且都是個體小門面房,經濟總量較小,可創稅收入少,提供的稅源也極少,根據統計個體經濟得供量占總稅源不足3%,建筑業及一次性稅源占較大比重,使分局稅源基礎不穩定。
二、2007年稅收完成情況及結構分析 2007年,全年共組織入庫各項稅收194萬元,占年計劃150萬元的%;社保費年任務500萬元,占年計劃400萬元的%;其他規費82。8萬元。
(一)由轄區內企業共組織征收稅款135。5萬元 1、轄區企業實現稅收110。
5萬元。 2、村級公路實現稅收18萬元。
3、個體工商業戶征收7萬元。 (二)一次性稅源征收稅款58。
5萬元。 1、交通運輸征收稅款22。
9萬元。 2、建筑安裝征收稅款33。
6萬元。 3、其他零星稅源2萬元。
(三)稅源配比情況: 1、固定稅源僅135。5萬元,占實際完成數的37。
77% 2、一次性稅源達58。5萬元,占實際完成數的62。
23% 三、稅源存在的問題及2008年稅源預測 (一)分局稅源存在問題 我們經過調查分析,結合**鎮、**鄉兩鄉鎮經濟實際情況分析,地方稅稅源面臨問題主要有: 一是主體稅源比較脆弱。 分局僅有的3戶企業中,**地稅礦產公司、紅星重晶石經銷部雖然2007年實現稅收**萬元,但主營業務不穩定,自身實現稅收能力弱。
且實體規模小,內部管理不規范,形成稅收與經濟不同步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趙家灘電站是轄區的骨干企業,但受產能設計的限制,對上游電站水源的過份依賴,以及生產初期企業尚處于虧損狀態等因素,歷年稅收在**萬元左右徘徊。
二是建筑安裝業稅源急劇萎縮。在上游電站和趙家灘電站建設期間及其完工后的慣性帶動下,轄區的建筑安裝業成蓬勃發展之勢,并成為分局的重頭稅源。
近年來由于大工程的慣性漸弱,又缺乏新的投資項目,同時全縣按規范的應稅所得率附征所得稅后,委托代征建安業稅收得到遠東,直接造成2008年一次性建安業稅源銳減。 三是第三產業發展遲緩,稅源后勁不足。
轄區有二龍河、虎豹灘、金鳳山等風景區,卻因投資不足,均未形成規模,難以成為第三產業的增長極。 (二)2008年稅收預測 2008年,**地稅分局稅收收入形勢非常嚴峻,轄區稅源沒有明顯的增長因素,不利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村級公路建設2007年基本完工,2008年僅有后期收尾工作;二是運輸發票代開業務進一步規范后,轄區不具備條件的納稅人將無法取得代開資格;三是建安業稅收綜合負擔率規范到6。
67%后,委托代征建安業稅收必將受到嚴重影響。有利的因素有以下幾點:一是農村集鎮建設穩中有升。
二是經過適當的發展,達到起征點的納稅人有所增加。 2008年稅源預測:2008年預計實有稅源143萬元。
1、企業稅收預計114萬元。 2、村級公路7萬元。
3、固定個體9萬元。 4、其他13萬元(主要是轄區內建安業稅收和零星稅收)。
(三)增收的幾個措施 1、繼續強化稅收征管,做到應收盡收。首先是加大巡查力度,抓住主體稅源,盯緊臨時稅源。
其次是加強稅收征管,加強企業的征管,嚴厲打擊偷稅、漏稅等行為;加強個休稅收征管,在重新合理的核定稅幅的基礎上,嚴格停(歇)業管理。 其三是加強村級公路的后期結算工作,確保即有稅源顆粒歸倉。
2、繼續開展建安房產稅收清理。 3、繼續優化稅收服務,在臨時稅源及建筑安裝業稅收*策上下功夫 。
2. 我國房地產稅法的現狀以及改革措施
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思考 【摘要】房地產稅費制度是房地產市場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建立和健全房地產稅費制度,對于充分發揮國有土地資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等都有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不正常發展帶給我們對現行房地產稅費制度的思考。
本文通過分析現存制度的弊端和國外相關制度的成功經驗,提出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房地產 稅費 完善 宏觀調控 【正文】 稅收杠桿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工具,近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如北京,上海房價飛漲,房地產業發展,大到影響市場交易能否順利進行,國土資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響城市居民能否安居樂業。
在這種持續高溫的態勢下,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以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為遏制畸高房價,給過熱的房地產市場降溫,稅收的杠桿調控作用不容忽視。
科學的房地產稅費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產轉讓稅等控制房產熱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發揮其對于經濟的宏觀調控功能已是時之所需,勢在必行。
一 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現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房地產稅費制度也逐漸確立和完善。我國的房地產稅費體系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房地產稅收,一是房地產費。
(一)房地產稅制 經過1994年稅制改革,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在稅種的設置、稅目、稅率的調整、內外稅制的統一方面逐漸完善起來,形成了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復合稅制體系。按照征稅客體性質的不同,可將房地產稅收分為四類:流轉稅(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行為稅(包括印花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的決議中明確提出:“實施城鎮化建設稅費改,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2005年2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財*部,**發展研究中心等有關部門就《中國房地產稅收*策研究報告》進行研討。
該會議明確了我國從2005年開始就新的稅制進行設計,并在合適的城市進行模擬運行。*府目前正積極推進以“明租、正稅、清費”為改革方向的房地產新稅制的改革。
(二)房地產費制。 房地產費是指在房地產市場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費用,它是國家機關為房地產方面提供某種服務(管理)或國家授予他方開發利用國家資源而取得的報酬,它也是國家在房地產方面取得財*收入的一種形式。
根據有關規定,現行的房地產費主要有三類:一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產一級市場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費,主要包括地租,國家對土地的開發成本,征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二是房地產行*管理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履行行*管理職能管理房地產業所收取的費用即房地產行*性收費,主要包括登記費,勘丈費,權證費,手續費和房屋租憑登記費及其監證費;三是房地產行*管理機關或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即房地產事業性收費,主要包括拆遷管理費,房屋估價收費等。 二 現行房地產稅費體系存在的問題 通過不同的稅種,我國對房地產業的發展進行著多層次的調節,但現行的房地產稅種的設置,絕大部分是參照其它行業的稅種,沒有考慮到房地產業自身的特點,因而這些稅種結構已不適應房地產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一)宏觀稅制的缺陷。 首先,房地產交易缺監控,稅收征管難度大。
一是沒有普遍建立起房地產評估制度,房地產交易只能以實際成交價為準,加之法律又沒有設置針對明顯低于市場公允價的房產交易,*府有權優先收購的規定,這便為炒房提供了條件;二是沒有嚴格的注冊登記制度,使稅務機關面對納稅人的虛假申報常無從查證。其次,“隱形市場”中逃避稅,國有資產流失大。
以行*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未補交出讓金、補辦出讓手續,或集體所有土地未經國家征用即也是未交出讓金,而直接進入市場交易,對此兩種情形是采取行*處罰措施還是征土地增值稅,如果征,如何計算增值額,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讓、轉讓土地界限不明,稅收征免難以確定。
一是兩類所有權土地納稅主體難以確定。法律規定我國土地所有權分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城市管理法》又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這樣實際上集體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國有化,使兩類土地所有權在現實中難以確定,并使派生的土地出讓、轉讓不易劃清,從而影響了納稅主體的確定,具體的征免界線也難以把握;二是性質不明的房地產公司,征免界限難劃定。目前許多“房地產公司”掛靠國土部門,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職責,體現*府意愿,致使稅務機關很難分清公司業務中哪些屬于*策性“代理”,哪些屬于“自營”項目,征免界限難確定。
(二)微觀稅制的缺陷。 首先,稅種分布結構不合理,保有環。
3. 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實例
以下通過一個案例告訴你房地產企業如何通過企業財富安全管理集成系統來做好企業稅收籌劃,并且對房地產企業未來稅務安全做出預控。企業財富安全管理集成系統,預控企業稅務風險,安全提升價值。
嘉業公司擬建的蛟湖經典項目有一地塊,其土地成本和開發成本合計為29000萬元,評估公司按照市價給出的評估價格為50000萬元。現有兩個方案如下(均采用營改增后的簡易計稅法):
【分析】
方案一:自建自銷
嘉業公司將該項目作為商品房用于直接銷售,依據稅務規定,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稅,涉及土地增值稅。
銷售收入(含增值稅):50000萬元
銷售收入(不含增值稅):50000÷(1+5%)=47619萬元
銷項稅額:47619*5%=2381萬元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2381*(7%+3%+2%)=286萬元
印花稅:50000*0.0005=25萬元
土地增值稅:
扣除項=29280*(1+10%+20%)+286=38350萬元
增值額=47619-38350=9269萬元
增值率=9269/38350=24%
土地增值稅:9269*30%=2780萬元
凈收入:47619-29280-25-2780-286=15248萬元
方案二:(企業財富安全管理集成系統方案)
嘉業公司先將該地塊出售給綠地公司用于職工住房,土地轉讓價格按照評估價格為10000萬元,土地成本為7280萬元,進行土地使用權證的更名,涉及土地增值稅。嘉業公司與綠地公司簽訂房屋代建協議書,工程所需全部建設資金均由綠地公司提供,同時綠地公司還負責采購大部分的建筑材料(價款約為1300萬元),嘉業公司只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工作,建筑面積為90000平方米,按照每平米2500元收取代建服務費,共計22500萬元。代建服務期間費用預測為6500萬元。代建服務按照服務收入征稅,不涉及土地增值稅。
該房地產公司轉讓該地塊的損益如下:
銷售收入(含增值稅):10000萬元
銷售收入(不含增值稅):10000÷(1+5%)=9524萬元
銷項稅額:9524 *5%=476萬元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476*(7%+3%+2%)=57萬元
印花稅:10000*0.0005=5 萬元
土地增值稅:
扣除項=7280*(1+10%)+57=8065萬元
增值額=9524-8065=1459萬元
增值率=1459/8065=18%
土地增值稅=1459*30%=438萬元
凈收入:9524-7280-57-5-438=1744萬元
(該房地產公司代建服務損益如下:)
代建收入(含增值稅):22500萬元
代建收入(不含增值稅):22500÷(1+5%)=21429萬元
代建增值稅:21429*5%=1071萬元
代建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71*(7%+3%+2%)=129萬元
(該房地產公司兩項業務合計凈收入如下:)
合計凈收入:14800+1744=16544萬元
【結論】根據以上分析,就此項目來說方案二凈收入更多,比方案一多296萬元。因此方案二代建更好。
4. 房地產稅收的特點有哪些
提供你一些稅種及計算辦法,看看對你是否有用:
營業稅按營業收入5%繳納;
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7%繳納;
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3%繳納;
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2繳納%;
土地增值稅按轉讓房地產收入扣除規定項目金額的增值額繳納(按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的50%、100%、200%和超過200%的,分別適用30%,40%,50%,60%等不同稅率);
建安合同按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
購房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車船稅按車輛繳納(各地規定不一,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輛);
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后的利潤)繳納(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10萬元27%,10萬元以上33%);
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 我國房地產稅法的現狀以及改革措施
近年來,在房地產業持續高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房價居高不下,普通老百姓買不起房的問題。
相應的,房地產業稅收問題也成為了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廣大的專家學者都對房地產稅制改革優化給予了自己的看法,但他們往往只是專注于稅制結構和稅收負擔的優化上,很少有人對房地產業稅收征管提出改革的建議。
從新制度經濟學視角來看,稅收征管屬于實施機制的范疇,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國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具有完善的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以外,更主要的是這個國家的實施機制是否健全。
離開了有效的實施機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規則就形同虛設。根據這一觀點,房地產業稅收制度的有效性也必須依靠房地產業稅收征管這個內在實施機制的作用來保證,因而研究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優化就顯得尤其重要了。
一、中國房地產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1.一些基層的稅務部門執法行為不規范。由于人員素質等問題而導致稅務機關或稅務工作人員沒有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依法征稅,稅收征管被當作隨意的個人行為,多征稅、少征稅、虛征稅,征“人情稅”“關系稅”等現象大量存在,嚴重削弱了稅法應有的嚴肅性。
2.信息交換機制不暢通,稅務機關不能及時、掌握納稅人的涉稅信息。房地產開發是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經過多個行*部門的審批、許可與監督,這些行*部門都掌握一定的房地產開發信息,但是根據我國現行體制,各個職能部門相互獨立,缺乏相互間的信息交換和溝通制度。
因此,僅僅依靠房地產稅收征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過程中難以有效地參與管理和監控,給房地產企業偷逃稅提供了機會。 3.財*體制不完善、地方保護主義盛行。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稅制”財*體制,根據對稅種的劃分,房地產稅收多屬于地方稅源,其與地方*府的利益相關性較強,但目前的稅收立法中,賦予地方的自主權較小,不能讓地方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一些自主的調控管理。一些地方*府為了自身的利益,在房地產稅收征收范圍、時間界定、稅率等進行了適度放寬,這樣就造成中央*府一些稅收調控措施得不到很好的實施,*策力度大大減弱,調控目標也就不能夠完全實現。
4.稅收征管成本偏高。長期以來,我們只強調了稅收收入的增長,卻忽略了成本的付出,雖然每年的稅收收入都在以兩位數的高速度增長,但成本也在增長。
分析我國房地產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其深層次的根源在于: 1.稅收征管優化目標嚴重錯位。由于稅收工作的考核是以收入計劃的完成情況為主要內容,沒有把執行稅法和征管質量的情況作為考核稅收工作的重要標準,導致各級征稅機關事實上以計劃為依據進行稅收征管活動,一切稅收工作都以完成稅收任務為核心,這就形成了與依法治稅根本對立的“收入中心論”,從而產生了許多的不規范行為。
2.現行征管模式的定位超前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現狀。我國目前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體制才剛剛建立,社會經濟秩序還未理順,公民的納稅意識比較薄弱,與西方國家“納稅和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兩大現實”[2]的觀念深入人心的情況相比,我國公民對稅收認識模糊,對稅法規范的內在價值缺乏足夠的認同,從而引致其稅法的異己感和外在感,認為稅收是種額外“負擔”,能少則少,能偷則偷。
3.稅收管理不到位,稅收征管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我國稅務部門檢查稅收一般是以年度為單位,但由于房地產企業大部分都是跨年度、跨地域滾動開發,流動性比較大,很容易造成虧損的假象。
如果一個樓盤還沒有賣完,但是開發商看錢賺得差不多了,有等到結算,用賣房款去開發第二個樓盤,盡管一個一個樓盤銷售了,但是賬面上卻一直是虧損的。其次,我國目前的財產登記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財產登記制度,致使不少稅源流失,更出現化公有財產為私有財產的非法行為,嚴重影響了稅收征管的力度。
同時,與房地產稅收密切相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和房地產稅收評稅*策不健全。應當看到,以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是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需要定期對房地產進行評估,這就對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以稅務部門內部現有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人員的素質難以適應稅收征管的需要[3]. 4.稅權過度集中于中央,難以滿足房地產業的區域性特點。根據我國分稅制財*體系的規定,房地產稅收絕大多數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征管權而無立法權,但房地產業具有區域性的特點,這種高度集權的模式無法促進房地產的資源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5.多方面因素導致稅收征管成本偏高。目前我國征收成本較高的原因有稅制設計上的,但從稅收征管方面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稅務機構設置不規范、不科學,硬件設施貪大求全,盲目追求高檔次,設備使用率不高;二是目前實行的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制度,將本應在日常管理解決的事項轉到了稽查,而稽查又進行選案、審理、檢查和執行,成了相互制約、相互配套的第二稅務局,增大了稽查的成本。
三是稅收征管中缺乏部門之間有效的銜接協調,重復工作過多;這些問題的存在,增加了稅收征收成本。 二、中國。
6. 房地產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思路是什么
一般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思路包括一下幾點:
1、房地產企業籌資中的稅收籌劃。因為房地產企業需要大量的資金作為周轉,但無論是怎么獲取的資金,都會存在一定的資金成本,所以需要對籌資中的稅收進行籌劃。需要明白的是:無論是何種籌資方案,都可以滿足房地產企業需求,但資金成本高低決定企業稅收輕重。
2、房地產企業投資中的稅收籌劃。房地產企業不同于其他工業活動,在投資分析的同時,還需要就投資稅收進行籌劃,畢竟這樣才能減輕房地產企業的高稅收負擔。需要明白的是:投資可以分為對內投資和對外投資,這是按照發生作用來劃分的。在對外投資的時候,需要注意地區和行業的選擇,畢竟不同的地區和行業,稅法所給出的稅收*策是不同的,只有確保選擇的合理性,才能確保企業利益最大化。
房地產企業經營中的稅收籌劃。在此過程中擁有多種選擇,主要以: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債券溢折價的攤銷方法的選擇、費用分攤方法的選擇。需要明白的是:在房地產企業經營中采取稅收籌劃的時候,無論是選擇什么樣的方式,都需要謹慎。
7. 如何強化房地產業稅收管理
(一)加大稅法宣傳力度。
針對房地產商納稅意識薄弱的情況,將稅法宣傳作為一項長期的工作來抓,可以不局限于稅收宣傳月,而定期對房地產和建筑企業的法人代表和財務人員進行集中培訓,對房地產業涉及的相關稅收法規*策進行重點宣傳和講解。并通過各種媒體進行稅收*策宣傳,在有關管理部門和施工現場張貼公告,提高有關部門的協稅意識和施工企業的納稅意識。
同時積極對那些誠信納稅的企業進行宣傳并予以獎勵,起到為其他企業樹立榜樣的作用,對納稅不積極和偷逃稅款的企業予以嚴厲打擊,以達到懲惡揚善的社會效應,全面凈化稅收執法環境。 (二)健全協稅護稅網絡。
一是密切部門配合。健全內外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健全與發改委、房管、規劃、建設、金融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制度,由*府牽頭,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全面掌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立項、開工日期、預計完工日期、建筑面積、銷售進度、現金流量、房產交易租賃信息和預收房款情況、已付產權情況等各種信息,通過信息交換和分析比對,最大限度的掌握相關涉稅信息,實行項目登記備案管理,加強房開項目的源泉控管。
二是加強信息的有效利用。通過信息分析比對,對差異戶進行實地核查,及時發現并解決漏征漏管問題。
三是加強銀行賬戶預收款信息的監控。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爭取銀行部門的合作,對房開企業設立的預售房款賬戶及相關賬戶進行有效監控,掌握銷售收入情況,實現源泉控管。
并通過實地調查等方式,及時掌握樓盤銷售的進度,加強對售樓情況的動態監控,保證銷售信息、預收房款信息真實、準確。四是加強關聯方信息的監控。
到企業關聯方進行調查走訪,了解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關系,看其收入、費用的劃分是否合理、合法,不合理的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合理調整,從而達到有效監控稅收的目的。 (三)優化稅源管理手段。
一是加強信息化建設。應用現代化科技手段,結合房地產建筑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建立模擬商品房模型,按照存量房銷售狀況分戶錄入房屋銷售信息,包括房屋面積、銷售價格、購房者聯系方式等信息,方便稅收管理員調閱核實,并實行動態化管理,隨時根據實地巡查等掌握的信息進行更新,對整個房地產稅源實施動態的稅源監控。
二是充分利用聯動機制。通過對稅源信息的綜合運用,充分發揮聯動機制作用,與納稅評估等管理手段相結合,與房地產稅收預測和統計分析相結合,全面提高稅源管理水平,推動房地產業稅收征管上新臺階。
三是實行房地產業、建筑業協同管理。由地域管理轉變為專業管理,即由一個科室統一管理房地產、建筑行業,充分利用兩個行業的相關性,對房地產建筑業上、下游產業實行一體化的管理,提高稅收征管的針對性。
(四)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首先,在開發初期,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上報項目立項書、規劃圖、建房方式、主要材料供應方情況、建筑承包合同、銷售方式、開工時間、預計竣工時間、項目總投資額、工程總造價、土地出讓信息、拆遷補償協議等涉稅資料,并將企業上報的情況與實地核查的情況相比對,總體掌握工程的開發情況,為日后的監管打下基礎。
其次,依托商品房模型管理軟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全過程監控。在定期對房開企業申報納稅和發票開具情況進行分析比對的基礎上,不定期到施工現場進行巡查,根據巡查的結果記錄房開企業日常監控管理動態臺賬,同時更新商品房模型內的分戶信息,通過臺賬和模型軟件反映其商品房銷售明細、預售收入納稅情況、賬面收入、成本、利潤情況等,對存在問題的企業及時進行檢查調整,對應繳未繳的稅款進行補征。
再次,根據商品房模型管理軟件的分戶銷售信息,逐一與購房者核實其購買價格,對經確認與銷售方提供的銷售價格不一致的及時進行調整,并補征稅款。最后,在項目竣工后,加強對存量房的監控管理,不定期地對購房戶和有關知情人員進行走訪調查,掌握存量房銷售情況,并及時對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企業所得稅匯算,防止企業故意拖欠稅款,逃避納稅。
(五)強化重點稅種管理。首先,強化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的管理。
一是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虛構建筑業務,虛增建筑工程成本的,按照施工合同金額征收承建商的建筑業營業稅,以此控制房地產開發成本的真實性。二是對不同地域、不同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分別設置企業所得稅最低負擔率。
每一個項目辦理竣工結算后,按實際收入和實際成本進行項目應繳稅款的結算,計算該項目的所得稅最低負擔率,達到規定標準的項目,可將產生的項目利潤并入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對于納稅人不能按項目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或項目完工結算后,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從而促進房地產企業財務核算的規范化。三是在存量房出租營業稅管理上重點突破。
通過采取多方詢問、實地察看等措施,確定房地產企業存量房出租價格和收取的租金金額,及時補征稅款,并將房地產企業出租存量房納入日常管理的重點,防止企業逃避納稅義務。 其次,強化土地增值稅。
8. 房地產企業的合理避稅分析內容
合理避稅是企業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它的產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其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從長遠和整體來看,納稅人按照國家的稅收*策進行合理避稅籌劃,促進7產業布局的進一步發展,有利于涵養稅源,促進經濟社會的長期發展和繁榮,本文就我國開發企業常用的一些避稅方法進行了簡要的舉例分析,探討房地產企業如何合理避稅,利用各種手段提高綜合收益,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
房地產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生產經營活動非常廣泛,也非常復雜,具有所需資金大、開發建設周期長、開發經營復雜、開發產品商品性等特點。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必然決定了其納稅問題的復雜多變和避稅籌劃技巧運用的靈活多樣。
稅收優惠*策是國家發給企業的“稅收優惠券”,利用稅收優惠*策減少應納稅額和降低稅負是所有納稅籌劃方法中風險最小的一種,并且是國家完全認可的避稅方法。通曉、理解、用足稅收優惠*策能使年營業額巨大的房地產企業成功、有效、安全地規避掉巨額稅款,從而將利潤最大限度地留歸企業。
避稅是一種非違法的行為,而納稅人從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出發進行避稅籌劃, 是客觀存在的。下面就介紹幾種常見的避稅方法。
一、利用臺作開發方式合理避稅 利用此方法可以通過經營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紅收入在收入性質上可以相互轉化,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恰當的經營方式以減輕稅收負擔。 例:甲公司擬投入資金200萬與乙公司合作開發一個商住樓項目。
甲公司可采取以下幾種方法與乙公司合作; 1甲公司出資200萬與乙合作開發該商住樓, 2甲公司可通過銀行把200萬元出借給乙公司參與該商住樓開發 3甲公司可以采取投資入股方式參與該商住樓開發 籌劃分析;現假定甲公司1年后中途退出該商住樓開發項目,經與乙公司協商分得現金40萬元。 方案一:合作開發 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作開發該商住樓,1年后所得為40萬元,收入按稅法規定作為項目收入分利,由于甲公司出資金其收入不分攤任何成本。
在公司分得40萬時,相當于公司將合作開發的商住樓中屬于自己的部分轉讓給了乙公司,轉讓價格240萬元,轉讓收入需繳納不動產銷售的營業稅及附加費、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所得稅后方為所得。 方案二;出借資金 假如甲公司通過銀行將200萬元借給乙公司,利率為5%,1年后甲公司同樣收回40萬元,其作為利息收入應繳金融業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后方為所得。
方案三;投資入股,商務樓完工銷售后分回股利。 由于甲、乙兩個公司稅率相同,公司40萬元稅后利潤不需補稅即甲公司所獲經濟利益為40萬元。
籌劃結果; 從上面的比較可以看出這三種方案單從節稅角度看,第三種方案為最佳。即甲公司將200萬作為投資入股,分回的40萬稅后利潤不需要補稅,成為甲公司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
二、利用股權轉讓方式合理避稅 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一海邊城市開發一幢五星級酒樓,出售給一外國投資者,開發成本18億元售價28億元,按規定此項業務應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約1.77億元(計算過程略) 籌劃分析; 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先投資成立一子公司“某某大酒店”,酒店固定資產建成后,再將大酒店股權全部轉讓給外國投資者,則可免除上述稅款,具體的操作過程如下: 第一步;聯合其他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一控股子公司“某某大酒店”,某某大酒店擁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 第二部;某某大酒店進行固定資產建設,相關建設資金由房產開發公司提供,并作應付款項處理 第三部;固定資產建成后,房產公司將擁有大酒店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外國投資者,房產公司收回股權轉讓價款及大酒店所有債權。
籌劃結果; 經過上述一番籌劃,雖然股權轉讓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這部分所得稅是房產開發收益本來就需要繳納的,但股權轉讓業務不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從而少納了不動產轉讓過程的巨額稅款。 三、利用簽訂合同裝修費的合理避稅 例:某開發公司為了促銷,優惠客戶贈送客戶裝修費,有一套高級住宅1平方米1萬元,面積為100平方。
價款為100萬元,開發商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規定有10萬元是贈送給客戶的這10萬元裝修費如何避稅。 籌劃分析: 按規定10萬元要進入宣傳費的,如果這筆費用在該企業全部銷售收入納稅范圍內,則當年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如果合同中規定這套住宅是向客戶交付已經裝修完畢的住宅,合同中不去強調指出有10萬元裝修費用,這時10萬元的裝修費就可以計入成本,并允許稅前扣除。 籌劃結果; 經過這樣的籌劃,10萬元的裝修費就成了稅前可扣除項目,這筆裝修費被輕松消化掉。
通過避稅籌劃對各種備選的經營方式納稅方案進行擇優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都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作用下逐步走向優化產業結構和合理配置資源的道理,體現了國家的產業*策,從而更好地更快地發揮國家的稅收宏觀調控職能。 來源于新和財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