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購買法院拍賣的房產沒有正規的發票,會計做賬時需要以什么為依
稻谷DUBAI 回答得不錯。但我還是建議你取得正規發票。拿法院或者拍賣公司給的拍賣交易協議,和你填的開票申請表,是可以到稅務辦稅大廳申請代開發票的。具體的費用、稅金是可以向拍賣行追償。如果已經納稅了,是不用重復納稅的。
我這么回答你的問題,是對當前這種普遍現象的分析,讓你更明白如何處理。
這是個很簡單的拍賣交易,但這個交易過程是要交稅的。而各方利益的對峙,最后傷害的是國家的利益。稅務局會去追繳稅款,到法院很容易就得到這些資料。先去追繳賣方和拍賣行,賣方一般都是欠錢欠到破產,或者身無分文,要不人家不會拍賣他的東西,他也不讓拍賣。那去追拍賣行吧,但很多拍賣行是法院下面的公司,和*府的利益緊密。。。沒辦法,只有抓住最后的羔羊——購買方。他很有錢,沒錢他不會買東西啊。不繳就凍賬戶。錢很快就進賬了,一點不費力。
2. 企業從法院拍賣購得的房屋,其為賣家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印花稅是
根據《財*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一條的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企業從法院拍賣購得的房屋,應當先確定拍賣價格(即企業購進價格),再計算應計征的營業稅等稅和附加。企業的購進價格(法院拍賣價)就是房屋原價,交易過程中無論是否由買方負擔稅收及附加,其房屋都不應調整。
3. 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的規定內容明細是什么
關鍵點在“第三人對此是否有過錯”,如果有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如果無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七條 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后,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七條 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保留價確定后,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于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占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制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 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準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
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于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法律、行*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十六條 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第十七條 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余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
4. 房地產拍賣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
房地產拍賣的相關法律規定: 房地產拍賣適用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一些具體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
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委托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
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第八條規定:“拍賣應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80%;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司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 ”。
5. 被法院拍賣的房產價格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流程:
1、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
2、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3、評估結果出來后,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
4、委托拍賣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
5、拍賣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搜索
6、無人競拍或者拍賣失敗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降價處理,再次委托拍賣公司拍賣。
7、二次拍賣仍失敗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再降價拍賣。對房屋的拍賣,最多可以進行三次拍賣。我的補充::08關于價格的確定:一般是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6. 房地產拍賣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 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托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第八條規定:“拍賣應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80%;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司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
”。
轉載請注明出處榮觀房產網 » 法院拍賣房地產的會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