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產稅稅目稅率表
房產稅適用于內資企業和個人,房產稅的計算依據采用從價計稅和從租計稅,具體房產稅稅目稅率表如下: 房產用途計 稅 依 據稅 率 經營自用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額1.2% 出租房屋房產租金收入12% 個人出租住房房產租金收入4% 注:房產稅的計稅公式為: 1、從價計稅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30%)*1.2% 2、從租計稅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12% 3、個人出租住房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城市房地產稅 城市房地產稅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籍個人, 計算依據采用從價計稅和從租計稅,具體房產稅稅目稅率表如下: 房產用途計 稅 依 據稅 率 經營自用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額1.2% 出租房屋房產租金收入18% 個人出租住房房產租金收入4% 注: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公式為: 1、從價計稅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30%)*1.2% 2、從租計稅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18% 3、個人出租住房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這就是簡單的房產稅稅目稅率表。
2. 房產稅的稅目是什么
房產稅適用于內資企業和個人,房產稅的計算依據采用從價計稅和從租計稅,具體房產稅稅目稅率表如下:房產用途計稅依據稅率經營自用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額1。
2%出租房屋房產租金收入12%個人出租住房房產租金收入4%注:房產稅的計稅公式為:1、從價計稅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30%)*1。 2%2、從租計稅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12%3、個人出租住房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城市房地產稅城市房地產稅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籍個人,計算依據采用從價計稅和從租計稅,具體房產稅稅目稅率表如下:房產用途計稅依據稅率經營自用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額1。
2%出租房屋房產租金收入18%個人出租住房房產租金收入4%注: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公式為:1、從價計稅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30%)*1。2%2、從租計稅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18%3、個人出租住房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這就是簡單的房產稅稅目稅率表。
3. 房地產開發公司,地方稅綜合申報表里的稅種、稅目分別填什么
稅(費)種 應稅(費)項目
1 2
營業稅 銷售商品房
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建稅--營業稅-7%
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營業稅
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營業稅
印花稅 租賃合同
印花稅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
印花稅 加工承攬合同
土地增值稅 住宅
土地增值稅 非普通住宅
房產稅 從價
土地使用稅 四級土地
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
工會經費 工會經費
土地增值稅 住宅
土地增值稅 非普通住宅
房產稅 從價
土地使用稅 四級土地
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
工會經費 工會經費
4. 房地產的稅種及稅率
一、營業稅 (一)、應稅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營業稅應稅勞務時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 1、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2、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1)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視同銷售建筑物。
(2)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涉及稅種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以及契稅等。 營業稅1、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計稅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1)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營業額比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對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不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3)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① 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③ 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2、其他具體規定如下:(1)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合同期內房產企業將房產交給包銷商承銷,包銷商是代理房產開發企業進行銷售,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或者價差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在合同期滿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其實質是房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對房產開發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包銷商將房產再次銷售,對包銷商也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2)對合作建房行為應如何征收營業稅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規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以下簡稱乙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
具體的:)方式也有以下兩種: ①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乙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因而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對甲方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對乙方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稅。
由于雙方沒有進行貨幣結算,因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核定雙方各自的營業額。如果合作建房的雙方(或任何一方)將分得的房屋銷售出去,則又發生了銷售不動產行為,應對其銷售收入再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② 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例如,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資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賃期滿后,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筑物歸還甲方。
在這一經營過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為代價換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建筑物。甲方發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其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營業稅;乙方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對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營業稅。
對雙方分別征稅時,其營業額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
對此種形式的合作建房,則要視具體情況確定如何征稅(3)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規定: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建筑物時許諾若干年后可將房屋價款歸還購房者,這是經營者為了加快資金周轉而采取的一種促銷手段。對以 “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的行為,應按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征收營業稅,不得減除所謂“還本”支出。
(4)中外合作開發房地產征收營業稅問題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作開發房地產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費用 ① 關于中外雙方合作建房的征稅問題中方將獲得的土地與外方合作,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后,不論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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