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訴房產中介應該向什么部門投訴
買房、賣房、租房等都離不開房產中介,越來越多的人通過房產中介來幫助自己買房、賣房、租房等。
但是有的時候因自身法律意識淡薄或者選擇的中介機構不正規導致自身上當受騙,那么遇到這樣情況,我們應該怎么解決呢?可以向房產部門投訴,也可以找消協維權。房地產中介是為消費市場提供房地產評估、經紀、咨詢等服務的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費用要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按收費標準統一收取,并開具發票,依法納稅。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交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法、收費標準等事項。
中介費的收費方式是:1.中介費一般是第三方收取的,例如中介公司,中間介紹人,獨立經紀人。2.中介費一般是一次性收取,注意索要發票3.房屋中介費的收取沒有成文規定。
2. 房產中介人態度惡劣怎么投訴– 安居客房產問答
當然服務人員態度惡劣是不對的,要先了解下事情的情況,如果確實是他們不好。可以投訴他們的上級或是總部管理部。還可以直接投訴當地住建局。投訴處理規則
(一)、客戶與中介店之間、中介店與中介店之間產生的投訴,原則上由中介店自行解決,如因處理不當,導致投訴升級至區域分部或行業主管單位,則無論是不是因中介店原因造成投訴,區域分部均將對當事中介店進行相應處罰。
(二)、區域分部將在年底對年度發生的投訴進行匯總,除惡意投訴外,投訴累計數量前三名的中介店,區域分部將分別對其處以10000元、6000元和4000元的罰款。
(三)、中介店投訴客戶處理時間原則上為2個工作日內完成,如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成投訴處理或客戶對中介店處理結果不滿意,則轉至區域進行解決,區域分部除按規定對中介店處以罰款外,還將按宗收取處理費用500元;區域分部處理方式參照《CENTURY21中介特許經營合同》第7.4.11款。
(四)、除本章第三部分第二條規定的中介店年度投訴累計數量將進行罰款外,對于日常產生投訴的中介店處罰標準,將按照本章第六部分《中介店違規行為處罰辦法》另行計算。
(五)、如中介店之間的投訴不能自行解決需區域分部調解或處理,則投訴方應在3日內向區域分部提交書面材料,區域分部將在5~7個工作日將《投訴處理通知單》及相關材料轉交至被投訴方要求其進行回復并做出解釋說明,并根據解釋說明做出調解回復及處理意見,如被投訴方未能在接到《投訴處理通知單》及相關材料5日內作出回復或解釋說明,區域分部將自動作出有利于投訴方的調解回復及最終處理意見。
3. 怎么投訴房產中介
投訴房產中介的渠道如下: 1、去當地工商局投訴,或者撥打12315,找消協投訴。
2、找房產局或者逐漸為投訴。 3、如果是大的連鎖中介,可以找他們的總部投訴。
拓展資料:房地產中介行業是房地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地產中介貫穿在房地產業經濟運行的全過程之中,為房地產業的生產、流通和消費提供了多元化的中介服務。房地產中介在我國既是一個年輕的行業,又是一個蓬勃發展的行業,已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
它具有服務性、流動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在房地產業中起著重要作用。 參考鏈接:百度百科_房地產中介。
4. 投訴房產中介應該向什么部門投訴
向當地房地產行*主管部門投訴。通常為當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區域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府房地產行*主管部門管理行*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責任處罰依據: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轄市、市、縣人民*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處罰:
1、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收回資格證書或者公告資格證書作廢,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收回資格證書或者公告資格證書作廢,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超過營業范圍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5. 房產中介違法違規應向哪個部門投訴
房產中介違法違規,可以向工商行*管理局投訴。
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根據《**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管理(正部級),為**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管理規章和*策。(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并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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