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老板拖欠傭金,沒有簽勞動合同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后,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2.以前做房地產辭職了,傭金一直沒結,拖了2年,一直以開發商不結
用人單位應該按勞動合同約定或關于提成發放的規章制度發放銷售的獎金,如果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勞動者需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比如公司關于提成制度的文檔,公司發放工資的工資條或者工資明細單,自己銷售業績的相關證明等。 勞動仲裁基本程序: 1.爭議發生后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3.房產公司拖欠提成傭金不給該怎么解決
公司在我離職后不給結算傭金的,勞動者可以保留好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拖欠的傭金。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房產中介費 到底該不該付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連發3個涉及房屋中介的文件,首次明確了存量房出售、承購經紀服務關系,明晰了房地產經紀機構與房屋買賣當事人權利與義務,意在規范二手房市場。這3個文件將從4月15日起正式執行。
按新規,從4月15日開始,北京的二手房買賣雙方將分別與中介簽訂合同。此次出臺的新規對中介費由誰支付并沒有明確要求,而是由交易當事人自行約定。但同時,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定,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費。因此,經紀機構分別與委托人簽訂出售與承購合同,無論經紀服務費用是由雙方共同支付還是由其中一方支付,經紀機構都不能增加收費。
在新規中,沒有明確說明中介機構應該收取多少中介費,而是留由交易中協商。目前,國家和北京市規定房地產經紀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收費標準由委托和受托雙方,依據服務內容、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委托后沒有最終與該中介達成交易,也可能要支付相應的中介費。
對于買房人而言,以下幾種情況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中介費。
已經放棄同時委托其它中介買房的權利(獨家委托給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限內卻又通過其它中介買了房;
買房人拒絕與所委托中介介紹的賣房人簽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屆滿后約定時間內又與該賣房人自行成交;
買房人拒絕與委托中介介紹的賣房人簽成合同,但在委托期屆滿后約定時間內又通過其它中介與該賣房人成交。
對于賣房人而言,以下幾種情況也同樣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中介費。
已經放棄委托其他中介賣該房屋的權利(獨家委托給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內又通過其他中介賣了該房屋;
已經放棄自行出售的權利,但在委托期限內又自行出售房屋;
已經拒絕與委托中介介紹的買房人簽訂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限屆滿后約定時間內與該買房人自行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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