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南寧經濟適用房名單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復審通過公示名單將在當地的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公布,可以直接查詢。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筑面積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經濟適用房申請資料:1、按要求填寫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表》(一式三份);2、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3、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口簿或戶籍卡復印件(驗原件),持戶籍卡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應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4、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復印件(驗原件);5、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
離異帶子女的,提供離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復印件(驗原件)或離婚協議檔案及未再婚證明。喪偶帶子女的,提供喪偶的死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證明。
未婚、離異未帶子女或喪偶未帶子女的視為單身,提供未婚證明;6、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7、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證明(現住房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身份證及戶口本地址證明:需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8、特殊情況需另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2.南寧市2017第三批經濟適用房名單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復審通過公示名單將在當地的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公布,可以直接查詢。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筑面積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經濟適用房申請資料:
1、按要求填寫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表》(一式三份);
2、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口簿或戶籍卡復印件(驗原件),持戶籍卡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應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復印件(驗原件);
5、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離異帶子女的,提供離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復印件(驗原件)或離婚協議檔案及未再婚證明。喪偶帶子女的,提供喪偶的死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證明。未婚、離異未帶子女或喪偶未帶子女的視為單身,提供未婚證明;
6、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7、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證明(現住房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身份證及戶口本地址證明:需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8、特殊情況需另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3.南寧廉租房住戶子女可以在南寧上學并且同等待遇嗎
申請廉租房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
1、具有成都非農業常住戶口(含非農業城鎮集體戶籍);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260元(含);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保持榮譽)人員的家庭、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的家庭和“三屬”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4.5萬元(含);
3、家庭人均認定住房使用面積低于9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財產低于5萬元(含);
5.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資格)。
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條件的,可申請廉租租房。
4.南寧物業公司
今年新增的: 2011初評合格的一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名單 1、北京博大經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2、北京聞達敏斯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3、天津萬事興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4、天津天保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5、重慶曉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6、重慶市靖立物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7、廣州星河灣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8、廣州東康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9、東莞市福康社會服務有限公司 10、崇德物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11、佛山市元邦資產物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12、深圳市怡盛華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13、佛山市南海區桂裕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14、廣州頤和酒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15、成都誠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16、成都錦官新城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17、成都嘉寶商業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5.房屋租賃證的補辦
人民*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對《南寧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二款“市轄縣(郊)負責房屋管理的行*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修改為“市轄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二、第十八條第一款“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變更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房產管理局申請登記備案”修改為:“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變更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三、第十九條第一項“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一)租賃雙方登記備案申請書;(二)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1、《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2、尚未辦理房產權屬登記的,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3、正在辦理房產權屬登記的,有市房產管理局出具的收件收據等證明文件;4、經市房產管理局鑒證的購房合同或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及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出具的購房證明、購房發票等;5、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鑒證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和房屋交付使用的證明;6、市房產管理局出具的其他房產權屬證明”修改為“房屋租賃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1、《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2、尚未辦理房產權屬登記的,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3、正在辦理房產權屬登記的,有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收件收據等證明文件;4、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或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出具的購房證明、購房發票等;5、拆遷當事人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和房屋交付使用的證明;6、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其他房產權屬證明”。
四、刪除第二十條“辦理房屋租賃手續,按以下程序進行:(1)受理登記;(2)現場勘察;(3)租賃合同登記備案;(4)發放《房屋租賃證》。市房產局應當自受理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本規定的,發給《房屋租賃證》;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登記并答復申請人”。
五、刪除第二十一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
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
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六、刪除第二十二條“《房屋租賃證》實行年審制度,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實施”。
七、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不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租賃行為無效。除責令暫停房屋租賃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外,對公民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不辦理房屋租賃備案手續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公民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八、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對公民個人處以兩千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順序和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寧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南寧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2000年1月26日市人民*府令第34號公布,根據2005年5月23日《南寧市人民*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包括室內設施、設備就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區域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經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無權屬證明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產權的; (三)屬于違法建筑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已依法實施拆遷的; (九)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六條 南寧市房產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物價、稅務、財*、環保、衛生等行*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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