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約擔保與履約保證金是什么
所謂履約擔保,是指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
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履約擔保是擔保公司承諾一旦在該項擔保的受保人履行了其所應履行的合同義務之后,保證人將保證購銷合同中有關貨款支付、貨物供應等結算條款或違約金支付條款得到執行,從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供需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風險,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履約擔保的種類包括: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技術轉讓合同履約擔保、貿易合同履約擔保、房地產交易擔保、機動車交易擔保、房屋產權過戶交易安全擔保、企業產權過戶交易安全擔保、合約對沖押金/預付款/質量保證金擔保、中介費/傭金擔保、產品質量擔保、出國留學經濟擔保、個人分期付款消費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 其中開展最為廣泛的的業務有: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和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
二、履約保證金 履約擔保的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保證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履約銀行保函是中標人從銀行開具的保函,額度是合同價格的10%以內;履約擔保書是由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實體公司或社會上擔保公司出具擔保書,擔保額度是合同價格的30%。
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1。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的原則 一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于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二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三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2。
履約保證金的作用 第一, 更為適應建筑業市場的特點。 第二, 可以保證招標承建商市場運作的規范化,杜絕不合理的壓價競標。
第三, 有利于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四, 有利于我國建筑業市場同國際市場接軌。
二、履約保證金是什么意思
顧名思義,履約保證金是投標人中標后,為保證中標合同的順利履行,向招標人 所提交的誠信保證金。
無論是建設工程招標還是*府采購招標,都對履約保證金進行了規 定。如《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 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 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 同金額的10%。
對*府采購項目,《*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采購文件要 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 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 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府采購合同金 額的10%。
無論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還是《*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履約保證金 是中標以后才能提交的,這是與投標保證金不一致的。在實踐中,有的招標人要求投標人 在提交投標文件時就要求同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做法,這是對法律的誤解或濫用招標人的 優勢地位,還有的招標人希望用高額的履約保證金來設置投標門檻或嚇退某些潛在的投標 人,這一般是有其他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監 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工程履約保證金是什么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要求中標人提交一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是招標人的一項權利。該保證金應按照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的規定,或者根據招標人在評標后作出的決定,以適當的格式和金額采用現金、支票、履約擔保書或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額應足以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后應予反還。
但在工程合同中,招標人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驗收為止。在貨物或服務采購合同中,招標人也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安裝或調試之后。
如果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視為放棄中標項目(參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可以從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標中選擇排序最前的投標為中選的投標,但招標人也有權拒絕其余的所有投標,并重新組織招標。
履約保證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預付款,更不同于保證。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5條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由于本法沒有規定接受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不履行合同時是否應當雙倍返還履約保證,所以我們不能將其視同為定金。其次,履約保證金也不同于預付款。
預付款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約定價款。以幫助義務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屬于履行的一部分。
預付款不遵循定金罰則,即預付款交付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發生喪失或雙倍返還的問題。而履約保證金則發生不予返還的問題。
最后,履約保證金也不同于保證。保證是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屬于人的擔保。
履約保證金采取銀行保函的形式時,最容易與銀行擔保相混淆。銀行擔保,是銀行以自己的財產或信用為他人債務提供的一種擔保形式,也是一種保證,是一種新的人的擔保。
而作為履約保證金的銀行保函,只是銀行保證在中標人不履行合同時,從其開戶上支付相應的保證金額。所以銀行保函實質上還是中標人自己的擔保,并非作為第三人的銀行的保證。
綜上所述,履約保證金屬于本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債務的措施,而與債的法定擔保方式有所不同。
四、履約保證金是什么
履約保證金,是指為保證建設工程的實施,由招標人與中標人約定并由中標人按中標金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的作為保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資金。
差額保證金,是指為防止投標人惡意低價中標給投資項目帶來的風險,由招標人與中標人約定并由中標人按照中標價與最高限價的部分差額繳納的作為其保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資金。履約保證金的具體金額按中標價5-10%的比例確定。
差額保證金的具體數額按最高限價與中標價的差額確定。各具體項目應繳納的履約保證金與差額保證金的合計金額,在招標文件中要作出具體規定。
工程竣工后,中標人未發生違約情形的,中標人憑竣工驗收文件提出全部退還保證金申請,予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五、建筑工程合同中履約保證金的比例一般為多少
比例一般是5%-25%,我們國內一般是交10%。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但一般是80萬封頂。履約保證金可以談的,一般是10%,也可以是5%。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節選)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六、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1、所謂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指大型招標項目、工程招標、*府采購項目或者拍賣,為了防止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以及考察中標單位有沒有實力完成此采購項目的一種程序,屬于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執行與風險防范的功能。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一般規定,中標的投標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約保證金,它是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制度是《招標投標法》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采購人在招標文件中也確實可以運用這項制度來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
2、履約保證金(應稱履約擔保)退還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2007年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通用合同條款4.2條規定: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即竣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后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這條規定說明的是: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后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人。
七、履約保證金多長時間退還
三種觀點 1. “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價款的范圍應僅限于工程款中所包含的工作人員報酬。”
2. “該價款是指發包人依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的勞動報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工所墊付的其他費用,及依合同發生的損害賠償,亦即:報酬請求權、墊付款項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3.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支付的勞務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對于承包人依合同向發包人主張的損害賠償(賠償金、違約金等)則不應包括在內。”
結合《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以下簡稱《批復》)與《合同法》第286條的理解,小編曾系統探討過工程價款的范圍問題(專題之二:淺析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并認為“如為已竣工工程,應指竣工結算價;如為未竣工工程,則應以施工預算價為基礎進行評估確定工程價款”。 其實,對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討論實質就是看該項費用是否屬于工程價款,依據《合同法》第286條的文義內容及立法本意來看,“建設工程價款”是指構成建設工程款的所有費用,另外,在《批復》中也可看出工程款還包括了工作人員報酬和材料款等之外的費用。
那么,在整個建設工程價款的“所有費用”中,是否也包含了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呢? 一、履約保證金 所謂履約保證金,是指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反合同約定,并彌補發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而要求承包人交納的一定數目的金錢。發包人不得將履約保證金挪作他用,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退還給承包人。
目前實踐中的主流觀點都認為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債的擔保方式,不屬于工程款范疇,不應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優先權。 主流觀點裁判意見:0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顯然本案履約保證金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故本院對原告合理部分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其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浙江中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5)紹柯民初字第1325號】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于建設工程欠款優先受償的債權范圍明確規定為‘建設工程的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三條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債權范圍作出了界定,即‘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的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案天宏建筑公司支付的20萬元押金屬于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承包人為擔保合同的履行而向發包人支付的一種保證金,屬于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故該20萬元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 ——商丘市華商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3)商民再終字第17號】 筆者也同意主流觀點意見,認為履約保證金不是為了工程實際支出的費用,且根據貨幣占有即所有的原則,發包人接受承包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后就享有該部分貨幣的所有權,即便發包人把這部分貨幣又投入到了工程中,承包人對于履約保證金也只是享有一種返還請求權,不宜將該保證金認定為工程價款。
當然,履約保證金不是工程款優先受償的保護范圍,但并不等于就其自身沒有優先的性質。小編以為,按法理,履約保證金本就是一種金錢質押,是質權,原則上應該優先于債權,只不過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是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享有,而履約保證金的優先則是針對發包人抵扣或沒收該款項而言。
二、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者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間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主流觀點裁判意見: 01“現該工程于2015年6月26日經過竣工結算,故5%的質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達,其可待到期后另行主張。
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后六個月內已經向被告就涉案工程主張過優先受償權,故對原告要求工程款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寧波市超強裝飾有限公司與余姚市龍鼎商業廣場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6)浙0281民初591號】 02“本案中的質保金屬于工程價款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也應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駛。”
——深圳市中邦(集團)建設總承包有限公司與東莞晨真光伏優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5)東中法民二終字第183號】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還是認為質量保證金本質上即工程價款,應當屬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范圍。當然,質保金是否屬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范圍的問題本來是存在一定爭議的,據筆者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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