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欺騙行為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的數額,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時有以下五種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所售房屋系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4)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5)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房地產的中介欺詐行為有哪些
產中介企業實現的。
本文通過對房地產中介市場的詳細了解,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詐行為有: 1。 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2。 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3。 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4。 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5。 房地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
6。 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
7。 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發布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這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直接的經濟利益,并且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的操作、運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決這些問題,房地產律師提出了些建議: 在房產交易場所通過發放宣傳單提醒購房者,注意區別居間合同與 行紀合同中這兩種行為。
購房前認真索取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對于所謂的 “可轉換產權房”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了解該房產的真實情況并且在合同中約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況不實應當負責的賠償責任。 對于房產中介方的廣告、店堂招貼等宣傳資料上,凡標明符合合同要約要件的內容,視為要約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寫入合同中,以此約束相對方。
達成協議后,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購房者應當 本人親自辦理,以避免產權無法過戶風險等。 。
三、常見的房地產中介的欺詐行為有哪些
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詐行為有: 1. 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2. 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3. 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4. 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5. 房地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
6. 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 7. 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發布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四、房產中介的欺詐行為有哪些
房產中介存在的主要欺詐行為有: 1、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2、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3、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4、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5、房地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
6、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 7、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發布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五、房產中介有哪些欺詐行為
房產中介有以下幾點欺詐行為: 一、簽合同不給正本。
對策:如果與中介簽訂合同后中介不肯給正本,一定要拒絕簽訂。中介稱要將合同帶到上家處讓上家簽了再給下家,那至少要多長一個心眼,讓中介將合同復印一份,再叫中介蓋個章,并寫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這樣就不擔心中介私自修改合同了。
二、強制規定獨家委托。 在居間合同中約定買方看房后不得私下房東成效,這是中介為了避免客戶“跳中介”而經常采用的做法,這樣做本無可厚非,如果買方通過中介認識房東后再私下與房東成交,中介公司就收不到傭金,這對中介公司當然也不公平。
三、欺上瞞下吃差價。 對策:中介吃差價的方式主要有: 1、辦理委托手續,對雙方隱瞞交易價格,吃全部差價。
2、在上家報價的基礎上,約定成交價超過報價的部分與上家分成。最好在與上家或下家見面時再口頭確認一下交易價格。
擴展資料: 形成原因 商業欺詐產生的原因是多元的,有經濟、*治、文化、教育、道德、法律等社會內在的原因,也有違法者貪利的個體原因,還有執法資源的缺乏與執法能力的不足、社會大眾匱乏對商業欺詐防范商業知識與辨別能力,以及抵制商業欺詐的自覺性等原因。 市場經濟體制 一是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
在任何市場經濟中,都存在商業欺詐。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致使一些惟利是圖的不法分子必然會利用經濟體制的漏洞,實施商業欺詐。
這是商業欺詐產生的經濟原因。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經濟體制的漏洞會逐漸得到彌補與修復,商業欺詐滋生的空間必然會大大縮小,大部分商業欺詐者必然無計可施。
法律體制 二是法律體制不健全。社會不斷向前發展,舊的法律已經不能勝任懲治商業欺詐行為,急需對這些涉及商業欺詐的規定予以修改甚至廢除,制定新的規范;商業欺詐不是一成不變的,它也是處于變化當中的。
法律的僵化性與滯后性導致了對一些花樣不斷翻新的商業欺詐無法規范;法律規范的模糊性導致適用上的模糊,也必然導致對商業欺詐難以規范;法律規范的沖突性導致了適用上的扯皮或無所適從。 懲罰的強度不夠,不能從根本上遏止住那些精于計算的不法分子的貪利欲望,因為他們堅信從違法當中所得到的利益要比受到懲罰所招致的損失要劃算;等等。
這些法律體制的自身原因也是商業欺詐產生的重要原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商業欺詐 。